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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视角:包容审慎 为平台经济发展留足空间

2019年11月18日 来源: 中国财经报 作者: 宋星仪

  2019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如何认识平台经济的时代特征和包容审慎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笔者以无车承运平台为例,从税收视角分析研究平台经济的运行与发展。

  平台经济征税面临多重问题 

  平台经济,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集聚资源、便利交易、提升效率,构建平台产业生态,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创新发展,实现产业跨界融合、智能共享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无车承运就是平台经济的一种。 

  无车承运,顾名思义就是没有运输工具的运输运营,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创新,集约整合车辆、站场、货源等零散资源,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物流转型升级的一种新型物流模式。无车承运人指的是平台无运输工具,但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货主)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车主)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所以,无车承运平台与货主、车主三者互为委托关系。 

  无车承运平台收付资金,既要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又要依法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任,既要为上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要取得下游合法票据。车主可以是一般纳税人的物流公司、小规模的物流企业或个体运输户,也可以是自然人司机。如果因自然人司机无法取得合法专用票据,平台就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和所得税合法抵扣凭证,导致平台的税费实际负担率偏高。正因如此,有的平台企业甚至铤而走险,虚开发票虚抵进项,导致违法犯罪。运输业务的真实性和自然人身份能否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税务管理的关键难点之一。 

  税收管理存4方面难题 

  一是纳税主体问题。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也是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基本信息、掌握税源的基础。作为自然人司机在平台上进行注册,从事运输活动,在没有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的情况下,自然人身份得不到改变,只能以劳务报酬缴纳相关税费,税费负担较高。同时,根据现行规定,自然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业务真实性问题。无车承运平台模式下,货物运输交易活动实现电子化、数字化,而这些数字信息如果没有安全措施,可能会被人为篡改或删除,业务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有的平台为了获得更多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和补贴,进行各种刷单行为,增值税发票虚开也随之而生,税收管理风险大增。 

  三是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问题。由于平台交易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车主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一般不会主动、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且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未强制要求第三方无车承运平台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因此在第三方平台不开展代扣代缴的情况下,税收就流失了。 

  四是税收优惠问题。中央、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但作为自然人的车主享受不到,各地纷纷成立个人工作室等,衍生出税收筹划等新的税务问题。 

  遵循包容审慎、严管厚爱原则 

  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政府部门转变思维,坚持包容审慎、严管厚爱的原则,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按照保证业务真实、业务全流程可控制可追溯的原则,支持无车承运平台的发展。 

  一是深化放管服,积极解决纳税主体身份。自然人司机遍布全国各地,到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不太现实。税务机关可不再要求自然人司机首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而是委托平台代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实际承运人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只需采集其税务登记信息和异地代开专用发票备案信息,不需要再次办理税务登记;实际承运人是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司机,由税务机关委托平台企业代为采集该自然人的相关数据信息,实时导入委托代征系统,由委托代征系统接入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逻辑审核,自动、批量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组织临时登记。 

  二是深化第三方合作,确保业务真实、流程可溯。依托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利用现代技术将平台注册会员包括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身份信息、运输资质信息、运力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和异地代开专用发票备案信息等联网运行。无车承运平台要通过与公安系统联网,对会员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或人脸识别,确保身份信息真实;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验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运输资质及运力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部门联网,验证车牌号、统一信用代码、代开发票号码等信息真实性;通过北斗导航平台实时获取无车承运平台运输过程,监控包括货物起运、人车合一、运输、收货等信息,确保运输轨迹痕迹化,全流程可追溯、可查看。 

  三是清晰界定平台所涉及的委托方、平台、注册会员、税务机关等不同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与有资质的无车承运平台签订无车承运税企合作协议。无车承运平台负责平台建设和运维,技术上确保活动全过程准确、完整记录,业务轨迹可备查、追溯,对注册会员的真实性、业务的真实性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汇总为自然人车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主车主以及业务信息、资金支付方式渠道金额等逐一对应,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委托平台企业采集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代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组织临时登记),为平台企业提供税务数据接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缴税等。 

  四是优化纳税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方便发票使用。推行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方便纳税申报。对取得临时组织登记的平台注册会员自然人司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对待,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即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予以减半征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五是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准确区分无车承运和撮合交易两种不同类型的业务,避免混淆。对虚构业务、未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线下交易等形式的运输业务、虚假委托、虚开发票、违规收费等现象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对平台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管理机制,对平台企业偶发性失信行为,主动发现、主动纠正,消除影响的,可以修复自身信用,发挥信用管理正向激励作用,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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