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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立法有助于完善现代税制建设

2019年12月13日 来源: 中国财经报

  基于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定位,我国近期统筹落实多项税收立法工作,在此重要时点推动增值税立法,对落实税收法定、推动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于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定位,我国近期统筹落实多项税收立法工作,在此重要时点推动增值税立法,对落实税收法定、推动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增值税立法有利于健全我国现代税收制度体系。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占比最大的税种,数据显示,20191至10月国内增值税总额54346亿元,同比增长3.2%,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达38.40%。作为对纳税人影响最大的一个税种,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只要涉及到销售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除税法予以免税的情形之外,均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能够在增值税立法上取得重大进展,是我国现代税制体系构建的另一项重大成就,将对健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发挥重大影响及作用。 

  第二,增值税立法有利于强化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增值税中性的要义在于税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场运行机制的干扰或者扭曲,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留抵退税制度的建立是实现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关键,因为如果进项大于销项的留抵税额不允许退税,则意味着税金成本在企业层面的沉淀,无法实现最终消费者才是税收负担者的目标。《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积极吸收现有税法规定中符合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内容并上升为法律,减少了企业的资金沉淀,打通了增值税链条,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充分体现出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其更广泛的意义在于,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期末留抵退税制度,顺应国际税制发展趋势,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税收立法中性原则的落实,切实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发挥还体现在正确处理免税、不应税及零税率的问题。纳税人如果不熟悉增值税常常会误以为免税即为税收优惠,实际上当销项税额为免税时进项税额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将沉淀并构成企业的成本。《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存款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意味着非应税交易直接不征收增值税,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以及由于不允许抵扣导致税金沉淀的问题。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根据以上条款,纳税人可以更为灵活地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最大限度地解决由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中性原则的目标。 

  第三,增值税立法有利于将短期的政策性减免转变为长期的法定式减免。2018年以来我国全面实施减税降费,由于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覆盖面广、影响面大,所以我国以增值税为最主要的切入点,实施了降税率、增加抵扣、留抵退税等一系列的增值税减税措施,以服务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逆周期调节,在降低市场主体税费负担、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短期的政策性减免政策缺乏长期的约束力,不利于形成稳定预期的效应,增加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加大征纳双方协调的难度。增值税立法将短期的政策性减免转变为长期的法定式减免,有利于巩固增值税减税的成果,激活市场活力。 

  在税率和征收率方面,近年来我国多次降低增值税税率,直至今年41日以后,将增值税税率降低至13%9%6%三档。增值税税率的降低对于减税激活市场活力取得了积极效应,根据笔者多次调研,纳税人普遍反映增值税降税率是今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中最具有减税效应的一项。为了巩固减税降费的成果,《征求意见稿》维持了现行政策中的三档税率设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短期应对经济下行的逆周期措施形成了法定式的减税,可以预期未来将产生持续的正向激励效应。 

  同时,增值税立法还将一些惠及小微企业的短期性优惠减税升格为长效的法定性减免,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及良好的税收环境。《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这将长期降低小微企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于企业来说是利好之举,将在一定程度上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激活市场动力。 

  第四,增值税立法有助于增强税制的确定性,有效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征求意见稿》基本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的原则,平移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稳定各界预期,减少增值税立法工作给征纳双方带来的影响。此外,为避免“一刀切”的立法改革,特别安排了“过渡期”,规定增值税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有助于有效增强税制的确定性,确保立法工作的平稳过渡。此外,在税收减免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法定免税情形,规定国务院如果要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从立法层面严格禁止各种越权减免税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税制的确定性。 

  税制的确定性将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例如,《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明确了混合销售处理规则、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对于征纳双方而言将可以更为准确、便利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征求意见稿》还调整了计税期间,将原先暂行条例规定的“1日、3日和5日”等三个增值税申报时限取消,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等举措,从而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避免复杂的增值税纳税程序,降低税收征纳等制度性交易成本,显著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此外,《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原有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别,明确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对于季销售额三十万元以下的单位和个人而言,这将简化纳税申报流程、降低遵从成本。重新引入增值税合并纳税的原则,也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解决合并纳税成员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异。由于税收法律的稳定、不可随意更改等特性,以法律形式确立增值税改革成果,可以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得到更明确的规定,从而进一步落实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构建科学财税体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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