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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立契税法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19年12月30日 来源: 中新社 作者: 李京泽

  契税法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草案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当日在北京举行。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会上作草案说明时表示,19977月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契税运行平稳。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 

  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约的纳税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时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在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税收减免方面,除维持《暂行条例》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税规定外,草案规定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草案细化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此外,草案还对计税依据、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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