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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中的变与不变

2019年12月30日 来源: 澎湃新闻网

  作为中国的第四大税种,消费税开征至今已经25年,但依据的仍是1993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引发业界高度关注。《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零售环节增税,这是否意味着消费税征收环节将后移?这将带来哪些影响?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整体变化不大,这为下一步深化消费税改革预留了哪些制度空间?本报特邀业内权威专家,纵论消费税改革中的变与不变。 

  您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推动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合理生产消费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将产生哪些积极作用? 

  关利欣:制定消费税法是增强中国消费税法律制度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现代经济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保障。通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国家能够针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以及危害生态环境和个人健康的消费品进行宏观调控,从而引导合理的生产消费行为。通过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和中央地方的收入分配,能够调动地方促进消费的积极性,从而改变地方长期以来“重生产、轻消费”的思想,促进产业结构均衡发展。 

  李军:消费税是调节税种,主要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部分高档消费品及不鼓励消费的商品进行征收,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作用。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消费税对于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生产消费具有抑制作用,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消费税具有较好的增加财政收入功能,最终将通过财政政策影响经济。 

  付一夫:消费税属于调节税种,主要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部分高档消费品及不鼓励消费的商品进行征收,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作用。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表现出明显的调节和引导倾向。基于经济发展的视角,消费税可以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消费起到抑制作用,进而促进生产结构调整与产业转型升级,并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从征税环节看,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零售环节增税。如果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您认为这将带来哪些影响? 

  李军:关于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如果消费税税率不变,征收环节后移时,由于批发零售环节价格一般高于生产或进口环节,会造成最终商品所含的消费税税负上升。因此,为保持税负不变,在征收环节后移的同时可能会降低税率或调高征税标准。 

  第二,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或零售环节,意味着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和开具发票的类型等因素判断该笔业务是否处于批发或零售环节,从而判断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给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第三,由于商品存在库存周期,目前已经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过消费税的商品,有可能在消费税改革开始之后才进入批发或零售环节,如果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再次缴纳消费税,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对于可追踪的应税产品,如高档手表、汽车等,在批发零售环节销售时,可能会考虑在扣除之前已缴纳的消费税额后,就余额缴纳消费税;对于不可追踪的应税产品,如珠宝玉石,可能考虑设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扣除,避免重复征税。 

  关利欣: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消费税征收环节增加批发、零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所提出的“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的重要举措。从短期来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将直接影响税收来源的地区分布,使之逐步从产地向消费地转移,有助于更多地方增加财政收入来源,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支撑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从长期来看,为了增加本地消费税收入,地方政府必然要调整发展思路,营造更好的消费环境,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从而更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陶金:尽管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提出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但规定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因此为未来的征收环节后移奠定了基础。消费税在生产和加工环节征收,是为了简化纳税人缴税、统一征管工作。随着征管能力的提升,“烟酒油车”等主要税目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条件已经具备。 

  《征求意见稿》并未明显调整具体税目的税率。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若征收环节后移,由于批发、零售环节的价格更高,部分从价计税的消费税税负将有所提高,尤其是对于部分生产环节议价能力更强的产品。不过,就当前而言,仅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税目的征收环节进行了后移,主要税目尚未调整,短期内对消费税负影响不大。 

  您是否认为《征求意见稿》为下一步深化消费税改革留下了制度空间?如果是,您认为未来消费税的全面改革应涉及哪些方面? 

  李军:《征求意见稿》对于现行消费税规定基本采取了平移处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消费税政策的延续性,将消费税立法对于企业及财政收入的影响降到最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赋予国务院调整消费税税率、出台免征或者减征政策以及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权力,为未来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以及立法后可能进行的消费税改革预留了较大的空间。预计未来消费税的调整和改革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第二,消费税征收范围及税率调整第三,消费税征管不断完善。 

  关利欣:此次《征求意见稿》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置衔接性条款,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消费税改革相关试点,并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应调整,这无疑是为下一步深化消费税改革留下了制度空间。可以预期,未来消费税的全面改革,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逐步扩大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的消费品范围,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消费税的收入划分,拓展地方收入来源。 

  陶金:此次消费税立法《征求意见稿》是在暂行条例和以往历次改革的基础上基本做了平移,既保证了消费税政策的延续性,也减少了对企业及财政收入的影响。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国务院可根据宏观调控和税制改革需要,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节消费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这为未来可能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改革预留了较大空间。

  下一步,可进一步细化消费税的立法,例如细化部分税目和税率(包括一些不可追踪、征管难度大的应税商品)的标准;增加免征、减征消费税的具体规定等。同时,可根据未来消费市场变化,由国务院对相关条目进行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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