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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立法在即,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速转变

2020年01月09日 来源: 时代周报 作者: 匡贤明

  12日是《消费税法》征求意见截至日,预计很快就会审议通过。目前,消费税基本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也就是在产地征收。立法之后,未来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将逐步向批发和零售转移,也就是转为在消费地征收。应当说,消费税在我国当前的税种中,属于中央地方关系可以调整的税种。 

  消费税的变革,不仅仅是税收体制的一个变革,更将推动地方政府的行为变革,由此推动整个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顾名思义,消费税是对消费行为征收的一个税种。在我国现行的税制安排中,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税综合改革将带来三个需要扭转的效应: 

  一是消费者缴纳了相应税但却没有意识到纳税行为。二是消费税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调节性质而不是普遍性质的税收,客观上制约了消费税税基的扩大;硬消费税在生产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对消费行为发生所在地没有关系,使得地方政府只重视生产加工和进口,而相对不太重视消费。客观上说,消费税的这三个方面,即对消费者、生产者和地方政府的导向效应,都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这次消费税法改革,就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固化。首先是消费税将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成为价外税;其次,消费税可能会成为一个普遍税;最后消费税有可能会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选项。 

  从消费税的特点看,这也适合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之一。消费税的税权容易划分,凡消费行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时空特征,不管是商品还是劳务,其属地 性质一般较强,尤其是按“消费地”原则进行划分比较明晰;税源相对充裕。以商品或劳务消费为税基征收,可以保证税源的分布相对合理均匀,虽会有所差异,但总能保证各地区拥有自已的税源;税额可观。20191-11月,我国消费税税额已经达到1.24万亿元,收入规模排在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后,成为第三大税种。如果消费税进行适当改革,逐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消费税的税额必将有大幅度增长;调节作用明显。各地区可选择适合本地区基本情况的商品或劳务进行征税,不必全国“ 刀切”。 

  因此,如果消费税法这三个方面的调整能到实现大部分,那么将根本性地触动地方政府的经济增长模式的选择。14亿的大国,如果消费潜力能够得到有效释放,将形成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初步估算,中国消费结构还有10-15个百分点的升级空间,由此蕴藏着巨大的消费潜力。通过消费税改革,将激励地方政府改善商业环境,使其从原来的只服务于企业,转向服务于居民;从更多关注招商引资到更多关注商业环境,将有助于14亿人消费潜力的释放。由此,消费税法立法不仅是税收改革一大步,而且必将对中国经济产生中长期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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