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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财税支持政策

2020年01月21日 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 贺静

  通过对近十年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的梳理,笔者发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财税支持政策主要集中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对金融机构进行奖补、设立发展专项资金及风险补偿资金、所得税税前抵扣及增值税、印花税优惠等方面。这些政策一方面对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应进一步完善。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财税支持政策存在的不足 

  政策顶层设计尚需进一步完善。一是政策连续性不强。近年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财税支持政策均具有明确的时间节点,鲜有制订在正式的法律法规中,不能满足对财税政策扶持的长期需要。二是政策实施标准不统一。目前,增值税(含“营改增”)中所称“小微企业”为工信部标准,而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标准。三是政策缺乏综合协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仍多部门分头管理,缺少统筹规划。 

  政策的普适性尚需进一步提高。一是门槛较高。如当前部分地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反弹,“两增两控”目标很难同时实现,导致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财政补贴覆盖范围存在局限。如对于涉农贷款补贴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都要求金融机构的注册地在县域。三是税收优惠方式有待调整。目前我国对小微企业主要是税额优惠,较少采用加速折旧、费用抵扣和投资抵免等税基优惠方式。 

  政策支持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一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不足。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金融机构承担的最大税种,但目前税收减免政策主要针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涉及较少。二是地方配套奖补资金难以足额兑现。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规模较小,申请程序较繁琐,而且部分市、县限于自身财力,对地方配套资金难以及时、足额兑现。三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财税支持政策种类相对缺乏。近年来,我国虽然对服务于小微企业的银行、担保等机构有一定的财税支持,但由于金额偏小,仍未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与相关监管政策的衔接尚需进一步畅通。一是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比率低于监管标准。目前,除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外,其他类别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基本比例为1%,而监管部门要求贷款拨备率为1.5%2.5%。在经济下行、不良贷款增多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差别对银行所得税负担影响较大。二是存款保险费率税前扣除比例偏低。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税前扣除最高比例为万分之一点六,但目前地方法人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普遍高于该标准。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配套政策尚需进一步充实。一是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缺位。我国目前还缺少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难以长期、有效地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完善。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数据采集面相对较窄,以银行信用信息为主,缺乏工商、税务、司法等方面的综合信息,且更新不及时。三是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改善。以安徽为例,目前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企业失信的成本相对较低。金融机构在债权维护中仍然存在贷款胜诉案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四是风险分担机制不够健全。小微企业采用担保机构担保方式和信用方式获得银行资金还只占少数。 

  思考与政策建议 

  增强财税政策的“普适性”,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惠及面。一是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政策立法。建议以《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扩大小微企业标准口径。此外,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税收优惠”一章,增加小微企业的优惠形式,如延长亏损弥补年限、允许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等。二是增加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与相关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降低金融机构享受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财政奖补的门槛,提高专项资金奖补标准。同时,各级财政要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预算安排。三是完善税收征收方式。适当增加“降低税率、退税抵免、融资费用取消”等多项优惠共享,将“小微企业主”纳入支持政策对象范围,明确规定扶持时限。 

  提高财税政策的“精准性”,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一是完善鼓励银行增加小微企业贷款的财税优惠政策。以财政奖励和贴息的方式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体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减免优惠等政策。二是丰富发展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支持政策。财政部门应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组建更多大型担保、再担保机构,建立财政资金补充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长效机制。税务部门应降低申报条件,扩大免收营业税覆盖范围,将风险准备金税前列支政策作为长期实施政策。三是发展促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增长的财税优惠政策。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基金,对经过上市辅导、证监部门备案登记的拟上市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降低小微企业上市成本。实施鼓励小微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以及区域集优债等筹集资金的财税优惠政策。 

    加大金融服务政策的“针对性”,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效率。一是建立多层次的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建立政策性银行、社区银行、中小型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在内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降低小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积极推动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典当、股权融资等行业发展,促进金融服务的多元化。二是进一步疏通金融支小政策的传导。引导辖区金融机构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并坚决执行尽职免责原则,多开发一些和小微企业匹配度较高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实施优惠利率。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适当提高MPA评估容忍度,在央行评级和存款保险费率方面实施优惠。三是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合力。建立健全担保、再担保体系,继续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同时,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和覆盖范围;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动地方政府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继续整合“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金融的精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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