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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财税政策护航疫情防控

2020年02月12日 来源: 中国财经报

  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四个重要文件,主要根据防疫物资、参与防疫人员、防疫物资捐赠以及因受疫情影响的行业而出台有关针对性财税扶持政策,以鼓励防疫物资的生产、捐赠,鼓励参与防疫人员,以及帮助受疫情影响的行业。概况而言,此次所颁布的财税政策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针对生产及运输防疫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此次疫情的影响面较大,所需的防疫物资较多,因此,针对防疫物资的紧缺,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防疫物资扩大再生产及保障防疫物资运输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扩大再生产方面,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由于企业在扩大再生产时需要购进设备,因此一方面所购进的设备在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计提折旧,而是当期直接费用化扣除,可以直接减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购进设备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可以增量留抵额全额退税,也可以减少企业资金沉淀,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在保障防疫物资运输方面,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有利于减少运输企业的税收成本,促进防疫物资的流通,保障及时送达有需要的医院、药店及老百姓手中。 

  第二类是针对防疫物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境内物资的捐赠方面,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为了避免出现税收的漏洞,按照我国原有的税法规定,间接捐赠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谓的间接捐赠,主要指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此次,为了保障捐赠物资能够及时到位,鼓励社会捐赠,特别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防疫物品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其中属于个人捐赠的在个税中扣除,而企业捐赠则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中央还考虑到由于防疫物资的紧缺性,部分防疫物品有可能是直接通过加工捐赠的,因此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在境外捐赠方面,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还规定,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进口物资的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通过全方位的捐赠免税政策以促进防疫物资的捐赠,助力疫情的防控。 

  第三类是针对参与防疫个人及给个人发放防疫物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参与防疫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政策规定: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此次参与防疫的医务人员及防疫工作者人数众多,他们为了救治病人及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因此为了鼓励直接参与防疫的人员在政策上规定给予其工资及补贴免税。 

  对于单位发放防疫物品,政策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上政策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但是,单位在防疫期间给个人发放现金的补贴,不能纳入免税的范围。 

  第四类是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税收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主要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一些行业及企业会产生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帮助企业的可持续性经营,可将当年的亏损结转至未来的5年给予扣除,以减少未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此次将亏损结转时限延长至8年,意味着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用更长时间的盈利去抵减,使该笔亏损在未来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轻企业负担。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如果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也只有当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中以上四类业务收入的占比超过50%的企业才允许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体现出精准施策。 

  在增值税方面,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涉及面非常广,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税目注释,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以上行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免增值税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企业,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适用于免税政策的企业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经营情况作出选择。但是,对于大量的小微企业而言,由于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较少,所以直接免除增值税,将大大减轻其税收负担,有利于帮助其渡过难关。 

  另外,航空业也是此次受到影响较大的行业。对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文规定,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以上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对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的影响会有积极的意义。 

  一揽子的财税政策,涉及面广,既考虑到短期内急需的防疫物资扩大再生产的税收减免,又考虑到捐赠防疫物资的税收减免;既考虑到防疫物资的税收减免,又考虑到以人为本,对参与防疫个人的税收减免;既考虑到当前的防疫生产企业,更重要的是考虑到了经济的可持续性,出台了相关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同时,还需要关注到此次疫情对消费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其中服务业以中小企业居多,因此应及时出台相关的财税政策以扶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明确了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便利纳税人,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这是非常及时的举措,可以缓解中小企业当前的缴税困难,有助于防控疫情。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地区都受到疫情的影响,广大中小企业仍面临较大困难,因此,建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再进一步适当延长中小企业的纳税期限。同时,服务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人工占比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从稳就业的角度看,应该继续关注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建议减免企业一定的社保缴费金额,以降低其人工成本,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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