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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红包该发给谁?减税降费“及时雨”如何制度化

2020年02月26日 来源: 界面新闻网

  近日,有学者提出,为减轻疫情持续对湖北居民家庭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亟须减免当地居民个人所得税,并根据收入层级设定差异化的减免额度。一时间,众人纷纷附议。

  诚然,在当下,减税的作用机制及影响效果,已渐渐为公众所熟悉。但是,减税方案的设计及出台,不能离开我国当前税制的现实情况——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这其中,90%以上的税收又是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缴纳。 

  以涉及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为例,尽管其作为直接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由工薪阶层直接负责申报。原因在于,依据我国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意味着,对于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须要由其所在的企业来承担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因此,从居民家庭个税减免的可行性分析,须要聚焦在企业这一市场主体上。而对于工薪阶层所承担个人所得税,其税基,来自企业职工的工资报酬,而工资报酬又来源于企业在参与社会分工交易过程中所创造的增加值。据此,可以说,唯有企业持续不断产生效益并获得利润,才能为市场创造充足的就业岗位并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水平的提升,也才能为个人所得税创造出法定税基。 

  与此同时,长期以来,以职工工资报酬作为税基的制度性税费众多,如增值税、“五险一金”、工会经费、残保金等工薪税,企业不仅需要承担扣缴义务人的角色,还需要在“五险一金”等方面承担配套缴纳义务,这就导致了企业在用工成本方面所负担的税费不轻,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企业投资回报率,也抑制了就业岗位的创造及职工可支配收入的增加。 

  上述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企业、职工双方纳税积极性均不高。即,除了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体制内单位能够足额、足员缴纳制度性用工成本外,重压之下的非体制内市场主体,往往选择非足员、非足额等非合规方式缴纳工薪税,这不仅导致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流失较为严重,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阶层缴纳人数迟迟难以有效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换句话说,仅针对某个地区下发“个税减免红包”,或许对体制内单位职工有所用处,而对于当前广大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来说,作用甚微,可谓是“小惠未遍,民弗从也”。因为没有企业生产效率的恢复及提升,没有企业利润的持续创造,劳动者工资收入也就是无根之树、无源之水,相应的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举措,也将流于形式。因此,对于当前税制改革走向的预判,即使是处于惠民的减税政策,均宜基于现行状况的事实认知,厘清可能影响未来走势的真实问题,对这些问题及相关影响因素的分析乃至解决,才有可能助力改革实践的顺利推进。否则,极易陷入科斯所批评的“黑板经济学”。 

  庆幸的是,当前围绕“五险一金”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举措,是以企业现实状况为出发点,相当具有针对性。 

  在2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原则,并对当前企业的“五险一金”这一制度性税费负担,实施阶段性减免与缓缴等措施,且在今年26月间,对湖北省各类参保企业进行倾向性照顾,实行“三险”(养老、失业、工伤)免征。这些及时性举措的出台,可以说,考虑到了当前实际,照顾到了各地社会经济生产秩序恢复中的痛点与难点。 

  第一,只有企业才能持续创造工作岗位。“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当前我国数亿农民工、数亿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数百万高校毕业生等人群的就业问题,摆在各级政府面前。而唯有市场主体复工复产进度的有序加快,保障工作岗位的充足提供,市场投资活力的充分迸发,才能稳妥解决这一民生问题,避免大规模失业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生产秩序的稳定。 

  第二,社保减免与住房公积金缓缴,将直接且有力的降低市场主体用工制度成本,促进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及就业岗位的再创造,且为“五险一金”相关制度合规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阶段性的减免与缓缴措施,不仅为企业复工生产争取到一个较为难得的缓冲期,也为企业利润及增加值的创造营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实现职工工资收入的平稳增长,与此同时,在减轻“五险一金”制度遵从成本的基础上,有利于未来“五险一金”相关制度遵从度的提升,进而为实现“五险一金”相关基金收支的可持续、保障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奠定了一条可行的路径。因此,也可以说,“稳企业才能稳收入”。 

  第三,对湖北当地各类企业实施普惠式的“三险”减免措施,具有针对性,也在倾向性的优惠政策中兼顾到了制度公平。湖北省作为此次疫情的重灾区,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社会秩序的恢复更为急迫与严峻,因此,针对此区域所有市场主体,不分大小,在未来数月内,均实行“三险”减免,这样做,不仅能够快速高效的实施、确保利好政策的顺利落地,而且为区域内全体企业所享有,进而照顾到企业雇佣职工的切身利益。 

  不可否认,上述“五险一金”临时性减税降费举措的果断出台,是场及时“春雨”,但是,如何在“五险一金”企业减免与缓缴基础上,兼顾到个人“五险一金”这一工薪税负的减免,并使上述优惠措施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以期作为相对稳定的政策预期,保持税收制度的确定性,给予投资人及居民家庭较为乐观的经济前景,这应该是“五险一金”相关制度当前与下一步改革的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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