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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效与问题

2020年03月16日 来源: 金融时报

  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发挥积极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提质增效合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改革成效 

  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缴税金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汇算清缴的对象范围、时间、方式等,进一步巩固推进改革红利落地生根。2020年3月1日,个税迎来第一个汇算清缴申报期,对有两处以上所得的高收入人群进行再分配调节,彰显了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这一重要改革初衷。

  (一)纳税人负担减轻。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第一年来减税效应更为显著,全年实现个税收入10388亿元,同比下降25.1%,同时占税收收入比重较2018年下降2.3个百分点,表明个税改革拉低税收收入增长,纳税人负担得到了减轻。

  (二)促进消费市场活力增强。本次个税改革实行两步走战略:2018年10月1日始,工资薪金收入适用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2019年1月1日,首次实施紧贴百姓生活支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两项措施叠加让中低收入群体减负明显,特别是工薪族广为受益;生活负担较重的群体(赡养老人或大病医疗支出)获得最大红利,有助于改善民生。假定商品价格保持相对稳定不变,个税改革有效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同时,直接提升了居民消费能力。2019年我国国内消费税增收明显,同比增长18.2%,较上年度提高14.2个百分点,显著影响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助推消费结构优化升级。

  (三)中低收入群体受益明显。本次个税改革红利更多惠及中低收入群体。从平均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视角看,5000元以下低收入群体平均税率下降2.3%,5000元到30000元中等收入群体平均税率下降5.3%,30000元以上高收入群体平均税率下降3.1%,即各收入水平群体平均税率都有不同幅度下降,其中,中等收入群体平均税率降幅最大,减税效果更为明显。从税率结构看,扩大3%、10%和20%三档低税率级距、缩小25%档级距,使减税效果向月收入在30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同时,不同年龄群体存在明显差异,36岁到50岁群体成为个税减税主力。截至2019年年末,新个税法已惠及2.5亿纳税人,约近有1亿人的工薪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问题所在 

  新个税改革作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系列组合拳的组成要件,在不断增强纳税人幸福感和获得感的同时,也日渐显露出个税体制有待完善、综合征收所得项目范畴有待全面等梗阻。

  (一)现行个税体制待完善,部门间联网信息不畅通,难以适应综合征管需要。在当前“预扣税款+汇算清缴”综合征收为主模式下,纳税人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有时较为分散,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纳税人根据方便就近原则,可自主选择一处的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办理补税或退税,由此难以实现只由一个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征管,导致不同地区个税收入分配不均衡现象。从个税改革内容折射出,税务部门与银行、教育、房管、社保等部门间信息尚未实现完全共享,难以获取纳税人准确信息且协调成本增加,短时间内束缚有效实施,导致个税征管难度加大。

  (二)综合征收所得项目范围不全面,专项费用扣除标准有待精细,减弱税收调节效用。本次个税改革实现了工资薪金等四类劳务性所得的综合征收,仍有经营所得和其他劳动所得等事项未纳入综合征收范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当前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尚不尽完善,也未统筹考虑通货膨胀和全国各地区间差异性,扣除项目仍未能涵盖居民所有生活支出的方方面面。除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其余五项专项附加扣除都采取定额扣除模式,以致税收的公平性和分配收入调节作用发挥有待增进。同时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仍有待完善,不同程度上削弱居民消费信心,对个税改革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

  (三)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薄弱,加之税源趋于多元化,造成税收有所流失。个税法规定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五种情况下需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信息。现行征管工作中个税的征收是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很少接触征收机构,加之自主纳税的深层次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意识仍存有薄弱短板,从而导致客观上税源出现流失。随着纳税人收入来源趋于多元化,税源隐蔽性有所扩大,尤其是网络经济的崛起,催生了很多高收入群体,其大量的经济交易通过私人账户和网络进行,这属于纳税征管灰色地带,易造成纳税人主观偷漏税,难以有效发挥税收均衡收入分配的作用。

  相关建议 

  (一)加快个税税制改革,优化综合征税与税基范畴。一是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稳中求进总基调,精准施策进一步健全个税税制体系,完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消费税、房产税等配套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着力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继续推动征税模式向综合征收完全转变,实现对所有来源的收入全部纳税,将经营所得、金融资产生息及其他劳动所得等纳入综合征收所得项目,彰显社会公平。三是优化个税税基,针对不同区域与收入人群实行差异化计税对策,切实增加中等收入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促进居民消费投资,拉动GDP增长。

  (二)合理调整扣除标准和范围,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实行差异化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与家庭收入结构、负担差异和地区差异动态挂钩,进一步增强中低收入群体的获得感。二是扩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范围,如增加人寿保险、交通费用等项目扣除,在子女教育专项扣除项目中增加早期教育扣除(如0~3岁婴幼儿)。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强化住房保障机制、均衡教育医疗资源、加大社会救助力度等,尽快完成企业社保征管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社保权益。

  (三)实现征税信息共享,强化自主申报纳税奖惩管理。兼顾效率与公开原则,搭建税务、社保、住建与央行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联网共享、全链条电子化处理,有效降低征收成本,防止税源流失。央行尚需精准深化履职“放管服”改革,积极配合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坐实(如个税汇算清缴)。与此同时,多措并举加大对纳税人是否及时自主申报纳税的奖惩激励,按时足量纳税的纳税人可在未来的贷款中获得更高的信贷额度和更低的贷款利率等;违法者将面临经济惩罚,并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充分调动自主申报纳税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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