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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新型烟草制品征收消费税相关政策建议

2020年03月17日 来源: 国际税收
    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对于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日趋加强,对新型烟草制品征收消费税渐成趋势。截至2018年,全球已有98个国家(地区)出台了针对电子烟的法律规定。其中,大多数国家(地区)或者将含尼古丁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或者将其视为药品管控,或者干脆直接禁止销售使用。出台的法律规定涉及最低年龄限制、广告、促销、赞助、包装(儿童安全包装、健康警告标签)、产品管理(尼古丁量/浓度、安全/卫生、成分/口味)、征税,以及电子烟的分类,等等(World Bank Group,2019)。随着新型烟草制品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加强对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对新型烟草制品征收消费税应是大势所趋。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现行《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5月已明确加热不燃烧类新型烟草制品属于烟草专卖品。因此,原则上针对烟草制品的所有监管和税收政策,都适用于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但由于目前国内企业没有生产销售也没有从境外进口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现行消费税烟草制品科目中还不包括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子目。如果未来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可以合法上市流通,在消费税烟草制品科目中增加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子目则是税法应有之义。
  近期,我国对电子烟已经采取了一些特别的监管措施。全国层面,2019年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敦促电子烟企业和电商平台关闭互联网销售网站、店铺或客户端,撤回其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地方层面,我国一些城市(如杭州和深圳)的地方无烟立法也将电子烟纳入了控烟范围。但现行《烟草专卖法》尚未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范围,其中主要原因是烟草制品的界定主要以是否含有尼古丁作为判断依据,而并不是所有的电子烟都含有尼古丁。此外,目前全球90%的电子烟产品在中国生产,对电子烟的监管政策还需要考虑到对既有电子烟生产企业及电子烟产品出口的影响。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如果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范畴,根据《烟草专卖法》,则只有中烟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可以生产和销售电子烟,现有的电子烟制品企业需要面对行政准入问题。对此,我们建议,应尽快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范围,包括所有含尼古丁的封闭式电子烟与开放式电子烟中含尼古丁的烟弹和烟油,并相应在消费税烟草制品科目中增加“电子烟弹和烟油”子目。在具体征收方式上,可以按尼古丁含量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对于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包括烟具和烟弹)可以暂不纳入烟草制品范围,不征收消费税。这种分类界定方法,既遵循了国际上通用的以尼古丁作为判断烟草制品的依据,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现有电子烟生产企业的现实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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