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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关考虑

2020年04月23日 来源: 国际税收

  (一)共建“一带一路”的特点

  发挥好税收协定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首先要契合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一是从共建范围看。截至2020年1月底,中国已与138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其中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发达国家。从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存量情况看,截至2017年年底,前十位的国家分别为:新加坡、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老挝、巴基斯坦、缅甸、柬埔寨、阿联酋和泰国。
  二是从税收环境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长具有巨大潜力。这些国家发展差异较大,比较优势各异,资源禀赋不同,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法治程度不高,征管程序较为复杂,体制机制差异性大。
  三是从投资方式看。“一带一路”建设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重点,以国际产能合作、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支柱,以中巴经济走廊、境外经贸合作区等区域合作项目为先导。我国对外投资主要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这些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不确定性和风险较高。
  (二)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的有关考量
  截至2020年1月底,我国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网络已覆盖包含5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111个国家和地区,税收协定数量排名全球第四,基本覆盖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于共建“一带一路”的特点,税收协定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还需平衡好以下三方面关系:
一是鼓励对外投资与吸引外资的关系。税收协定通过划分来源国与居民国征税权的方式来解决跨境投资双重征税问题。一个开放的国家一般会面临大量双向投资,从居民国视角,由于限制税率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可以在适用资本输出中性的前提下,通过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征税予以弥补。但从一国的角度来看,由于投资情况不同,所处的立场也会发生变化。税收协定同时作用于两国双向投资,通过有关条款的设定,如常设机构、税收饶让、限制来源国征税权等,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需要结合特定所得类型双向投资情况,明确自身立场,设计有关条款,突出政策导向,更好达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间的平衡,同时也要防范可能发生的双重不征税或避税行为。
  二是遵循国际规则与契合“一带一路”实际的关系。目前,各国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主要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UN)税收协定范本。尽管UN协定范本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诉求,但与“一带一路”国家实际需求还有偏差。“一带一路”国家既面临着如何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获得合理税收份额的机遇,也面临着如何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与调整等一系列国际税收改革的重大课题。这些都为“一带一路”国家凝聚共识、提出观点创造了空间和前提。在充分尊重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基础上,提出“一带一路”国家关于完善税收协定的改进方案,建立更加紧密的国际合作关系,并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等方式予以固化,有助于推动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更好补充和完善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
  三是有限税收管理服务资源与满足纳税人需求的关系。随着跨境投资项目和金额的增加,由于经济发展、税收法治、征管能力、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差异和限制,跨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面临的税收争议时有发生,矛盾日益突显。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如何通过有效机制充分保障和发挥税收管理服务资源的最大效用,以满足纳税人普遍和共性需求?如何落实好税收协定,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实现税源管理的同时,进一步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纳税人遵从负担,提高税收透明度,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这些问题都将成为摆在各国税务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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