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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负转嫁看结构性减税

2020年05月20日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王东京

   扩大投资有两种选择:一是增发国债;二是减税。增发国债可扩大政府投资,减税可以扩大企业投资。而“李嘉图—巴罗等价定理”说:“政府今天发行的国债就是企业明天的税。”其言下之意,政府发行国债对企业投资会有挤出效应。也正是基于此,我认为扩大投资的重点是减税而不是发债。 

  再想深一层,减税其实也有两种选择:全面减税和结构性减税。我们知道,前者是供给学派提出的主张,美国从里根时代起就推行全面减税。然而事实表明,全面减税虽能扩大企业投资,但同时也会加剧结构性过剩。而中国与美国不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也启动了减税,主要是结构性减税。 

  中国实施结构性减税,旨在扩投资与调结构并举。一石二鸟,显然是棋高一着。我写这篇文章,并不是要比较两种减税方案,而是讨论怎样让结构性减税更合理。理论上讲,减税是财政让利给企业,也可看作政府对企业的“补贴”。现在要研究的是,结构性减税要通过怎样的安排,才能让企业和消费者同时受益。 

  减税让企业与消费者同时受益,绝非天方夜谭。读者是否了解2009年实施结构性减税的背景?原来,2007年底国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同时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升高了20%,如此一来,工资势必要挤占企业利润。不巧的是,次年又遇上了全球金融危机。内外交困,为了救企业,政府启动了结构性减税。 

  表面上看,那次减税是在补贴企业,但其实也是在补贴员工(消费者)。设想一下,假若政府不减税而任由工资挤占利润,长此有些企业是否会关门?而企业一旦关门,不仅最低工资无法兑现,而且还会有大量员工失业。由此看,那次减税是为了避免工资挤占利润,通过减税既减轻企业压力,同时也惠及消费者。 

  当然,以上只是特例。事实上,消费者并不总是减税的受益者,比如出口退税,就与国内消费者无关。问题是,我们能否找到一组判据,可以明确判定谁是减税的受益者?我的思考是这样:政府加税,企业有可能会转嫁税负,那么政府减税,其“补贴”是否也可以转移?思来想去,我的答案是肯定的。让我从税负转嫁说起吧。 

  所谓税负转嫁,是指政府对企业加税,而企业却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企业是怎样将税负转嫁出去的呢?要明白这一点,需借助“需求弹性”的理论。一种商品价格变动带动需求变动,两者变动率的比值为需求弹性。如某商品价格上涨10%,需求减少了20%,其弹性系数是2。经济学说,弹性系数大于1,需求富有弹性;反之则缺乏弹性。 

  需求弹性与税负转嫁有何关系呢?让我再举一个例子。若政府对生产酱油的企业加税3%,由于消费者对酱油的需求缺乏弹性,酱油降价不会多买,涨价也不会少买。这样企业将酱油价格提高,销售却不会减少,于是加多的税负就转嫁给了消费者。相反,若某商品需求弹性大,价格上涨令需求大幅下降,此时税负就不能转嫁。 

  由此见,企业税负能否转嫁,关键在于商品能否提价,而商品能否提价,又决定于需求弹性的大小。若把角度倒过来研究减税,道理也一样。前面说过,减税可看作政府对企业的补贴,这种补贴会否转移,则取决于商品会否降价。若降价,企业与消费者皆为受益者;否则受益者只是企业。而商品会否降价,也决定于需求弹性。 

  是的,假如某商品缺乏需求弹性,降价后需求不增加,企业自然不可能降价。但若某商品需求弹性大,比如降价5%,销售可增加10%,企业就有可能降价。不过也仅仅是一种可能,企业最终是否降价还要看商品供求状况。这是说,减税(补贴)会否转移,要从供求状况与需求弹性两个维度看,对此我们可将不同行业分为四种类型: 

  类型一:供给短缺、需求弹性大。一般说来,供应短缺的商品不会降价,从短期看,减税(补贴)的受益者是企业。但长远看,却是让消费者受益。由于商品供不应求,而且需求弹性大,政府减税必推动企业扩产。随着供给增加,商品迟早会降价。商品一旦降价,补贴就会向消费者转移。 

  类型二:供给短缺、需求弹性小。政府对此类行业减税,受益者当然是企业,补贴不会转移。由于商品供不应求,企业不会降价;同时,由于需求弹性小,即便降价商品销量也不会增加。但要指出的是,为此类行业减税可以推进供给,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类型三:供给过剩、需求弹性大。这说明此类行业的商品市场有需求,只是价格高造成了积压。只要企业肯降价,供求便可自动平衡。此时政府若能减税为企业降成本,让企业有降价空间,一定会对消费者有利。 

  类型四:供给过剩、需求弹性小。毫无疑问,政府对此类行业减税,补贴的只是企业。而且与类型二不同,不仅消费者不能受益,而且对经济会有百害而无一利。读者想想,既然商品已经过剩,需求弹性又小,此时减税怎可能减少过剩?相反,只会加剧生产过剩。 

  最后再说结构性减税的安排。推行结构性减税是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当下的问题是怎样减?据上文分析,若要兼顾企业与消费者利益,并考虑到国家现有财力,我认为政府应优先加大对第一类行业的减税力度,对第二类、第三类行业也可适当减,对第四类行业则完全不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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