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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梅锋 宋哲: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2020年06月24日 来源: 国际税收

  (一)进一步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监管

  为有效遏制“假高新”泛滥的问题,各级认定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后续管理。一是全面清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督查,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纠正各地认定机构与国家政策规定、政策导向不一致的做法,对于发现的“假高新”予以坚决取缔,同时取消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资格,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二是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的力度。为了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建议完善现有管理规定,如设置每年需复核的比例等,实现复核工作常态化。
  (二)体现对自主研发知识产权的政策倾斜
  从国际上对关联法的税收实践来看,对自主研发支出和外购知识产权的成本区别对待是通行做法。关联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支出仅包括自主研发支出和外包给非关联第三方的支出,对于外购知识产权的成本,仅能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支出上浮调整30%的方法部分纳入符合条件的支出范围。从实践来看,爱尔兰、荷兰、英国等国的专利盒制度采取关联法所认可的上浮调整方法,实现了自主研发支出和外购知识产权成本的区别对待。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为了体现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在认可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外购等方式获取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应当对自主知识产权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可在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指标之一“企业创新能力”的基础上设置评价标准,对自主知识产权赋予更高的分数,而对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赋予相对较低的分数,以此实现两者的差别化政策。
  (三)统一研发费用归集口径
  近年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时,已逐渐实现了两项政策口径的趋同。例如,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归集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将其纳入了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而加计扣除政策原不允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2018年完善政策后,实现了两者政策口径的统一。下一步,建议从以下两个途径实现两项政策研发费用口径的进一步趋同:一是对两项政策研发费用差异的必要性进行研判,并根据结果相应调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如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扣除比例可提高至20%等;二是在此基础上,缩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范围,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保持一致,实现两者统一。同时,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占比,中和缩小研发费用范围所带来的影响,尽量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总体不变。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为了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案中进行选择:一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另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此前,在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体系。按照此类思路,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另行出台含金量高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优惠力度。二是完善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财政收入可承受的情况下,可将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降至10%,缩小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的差距,并有效防止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挤出效应”,同时趋近于欧洲专利盒制度的优惠力度,增强我国税制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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