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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2020年12月04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十四五”时期,应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内外部环境可能更加复杂多变的重要时期。回顾“十三五”税制改革发展历程,展望“十四五”进一步改革路径,对于不断优化税收制度,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十三五”税收更好发挥了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减税降费政策成效显著。“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发布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重点是减税降费。减税的重点领域为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降费的重点领域为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践证明,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在惠企利民的同时,缓解了经济不断下行的巨大压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2016年~2020年新增的减税降费累计将达7.6万亿元左右。其中,2019年减税降费达到2.36万亿元,占当年GDP的比重超过2%。今年以来,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我国及时出台了一批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今年前三季度,新增减税降费数额已累计达2.09万亿元,全年有望超2.5万亿元,将成为历年最大规模的一次减税降费。

  税收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十三五”时期,税制改革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增值税领域有两项改革成果最为瞩目: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2017年7月实现增值税税率四档变三档,并分别于2018年5月和2019年4月下调增值税税率。这两项改革在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促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形成。个人所得税领域,从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提升至每月5000元,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全面推行,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在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有效促进了社会公平。绿色税收领域,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提升了企业减排治污的意识和税法遵从度;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行,改为从价计征的同时,开始大力清理收费基金,水资源税的试点改革范围逐步扩大;2015年1月起,消费税征税范围作了适度调整,进一步起到抑制污染性产品消费的作用;此外,一些环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同样起到了保护环境的激励作用,使得绿色税收体系更为健全和完善。

  税收征管体制不断完善。“十三五”时期,税收征管体制经历了两次大的变革:2015年12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使得国税与地税之间的合作得到了全面深化。2018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使得我国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全部圆满完成,初步建立起优化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此外,2016年10月以来,金税三期工程全面上线、“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大力推行、发票电子化改革持续推进等,都体现了“十三五”时期税收管理服务的转型升级,税收征管向着更加智能化和信息化的方向不断迈进。

  政府间关系进一步优化。“十三五”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收入划分关系得到了更深层次的调整和优化。营改增后,为了保障地方政府财力,增值税收入划分改为“五五分享”。2019年9月《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出台后,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开始后移并平稳下划至地方,充分保障了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和实施。

  税收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十三五”时期,税收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在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完成立法的共有11个,占到了一半以上,剩余其他税种的立法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持续推进,极大地加速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充分贯彻和落实。

  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建议要求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新形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在现代税制中,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以及财产税是三大税系。当前,我国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较低,“十四五”时期,要逐步提升财产税等直接税占比,形成财产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直接税体系,使三大类税收之间能够相互协同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应继续深入推进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的绿色税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在内的激励性税收政策,以及包括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资源税等在内的约束性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健全地方税体系。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一方面,应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划分,培育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可以考虑适当将一些成熟的中央税种下放至地方,以壮大和巩固地方税税源,缓解地方政府的部分财政压力;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地方税立法,稳妥推进涵盖房地产税等在内的相关税种的立法工作,在为地方税体系确立主体税种的同时,为其征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当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如何在数字经济时代实现税制转型、完善全球税收征管协调的难题。“十四五”时期,应不断创新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模式,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同时,牢牢把握时代机遇,持续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助力税收征管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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