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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绩效导向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2020年12月04日 来源: 中国财经报

  时值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际,受一些国家奉行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叠加经济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全球经济呈现萧条抑或衰退已形成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客观存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强化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后疫情时代,财政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实现财政资源最优配置、产出效果最大化,着力通过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明确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体系,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加强财政文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序破解发展进程中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难题,成为“十四五”财政发展与改革的重中之重。 

  营造财政治理法制化生态环境 

  财政治理法制化是建设现代财政的前提。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必须坚定“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目标定位,营造良好财政生态,确保财政安全,弘扬绩效法治。 

  首先,研究探讨财政基本法立法。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一级国库、一级绩效、一级监管”总体构想,有效规范层级政府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收入、支出、管理、平衡、绩效、监督和公开等行为。譬如依法确定税收收入种类、税基、税率、税式支出范围和非税收入范畴等,避免主观行为破坏税制统一和公平市场,或以民生之名行“民粹主义”政绩之实。构造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财政安全“防火墙”至关重要。 

  其次,完善主体税种由条例向税法过渡。税收法定从整体上提升了税收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18个税种当中,有契税、城建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泊吨位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环保税、资源税和烟叶税等11个税种完成了立法,其余7个税种仍然处于条例、细则、办法等较低位阶。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有必要在条件成熟状况的下加速过渡到法律位阶。 

  再者,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立法研究。在当前财政运行“紧平衡”状态下,研究探讨绩效立法,对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冲不确定性公共风险,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确定性和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财政纾困和讲求绩效使然必须有法可依,而且绩效立法必将引导预算管理上升为国家治理的层级,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和权利责任。 

  探讨绩效预算编制改革试点 

  绩效预算是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方式,注重财政资源的最优配置,讲求产出效果的最大化。从各国的实践看,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具有“危机推动”共性特点。目前,全球60多个国家不同程度地推行了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形成了世界性绩效预算改革潮流。结合我国实践,可以从编制中期财政绩效框架开始,开展绩效预算编制改革试点。 

  一是绩效预算讲求成本核算。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原则,明晰资金绩效目标,以结果为导向编制预算,坚持通过成本核算加以评价,极大程度上降低了行政运行成本,让许多国家切实看到了与传统预算相比带来的好处,目前一些国家正在坚持努力使绩效预算更有效发挥作用。二是绩效预算资金配置科学。支出绩效预算审查是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进行系统性审查,对低效无效或不必要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支出政策进行削减,从而确定节支措施的交易成本。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基础上,对所有政府支出开展“综合审查”,通常与政治周期挂钩,为新政府提供重新分配资源机会。同时,对部门和项目层面较小规模支出开展“具体审查”,旨在重新确定支出优先次序。三是绩效预算有利政府治理。通过制度使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任地达到项目预期成果,能够提高纳税人对政府的信心。通过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改革,在设定项目目标、按照目标衡量项目的绩效、公开报告进度,倒逼决策者及时矫正偏差。而且,将关注重点放在成果、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等方面,可以改善项目效果和质量。 

  提高直接税税收比重充实地方财力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根据“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要求,在维持现行财力分配格局相对稳定前提下,探讨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格局,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绩效。 

  第一,简化税制。遵从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同时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第二,完善体系。结合地方税立法,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主要是设想是,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培育地方税源,将部分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并将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加快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系统性改革,规范收费管理,进一步推进费改税。第三,让度财力。在中央与地方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税种和分享比例设计上,适度向地方倾斜。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减少中央固定收入税种,降低中央留用比例,适度向地方下沉财力。如探索将消费税变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按照55比例分享;将中央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享等。 

  理顺省以下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划分的基础。根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指导意见》,目前“1+17”领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仅完成了教育、科技、文化、公共卫生、应急救援等8个领域,省、市、县之间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尚未启动,延缓了直达资金使用效能释放。因此还需廓清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认真贯彻落实“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要求。 

  一方面,加快层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在认真总结已经完成的医疗、卫生、交通、科技、教育、应急救援等8个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其他9个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一些有争议的部门职责“求大同、存小异”,缩减改革时间成本。启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尤其是要廓清固定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精准财政资金直达受益对象,切实达到资金的最优配置。努力做到“早拨款、早知道、早预算”。对生态环保、环境治理、社会保障等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通过改革才能理顺其边界的,责令限期加快推进。 

  另一方面,理顺省直管市同时管县的财政体制。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原则,加快理顺地方财政体制。除少数民族自治(州、盟)继续保持州管县等极特殊情况外,对实施市(州、盟)管县(市)的省(市),在1年内一律调整为省直管市同时管县财政体制。对省与县收入划分,省级原则上不超过50%,实施财力下沉,进一步扩大增加县级财力,减少名义转移支付规模,增强自我供给能力。对老、少、边、贫地区县(市),预算资金调度予以优先考虑和照顾,做到“兜底”“三保”。减少财政层级,让资金少走路,这是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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