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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税收执法的创新与变革

2021年04月26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柔性执法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的态度更加柔性,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更多选择提示、告知、辅导、帮助手段,减少了纳税人风险控制成本,纳税人办理税收事项更加准确、方便快捷。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近年来,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税务机关推出了许多措施办法,营商环境、满意度、遵从度持续改善。在税收执法方面,已形成了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格局,更加注重运用服务、疏导、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预防和化解涉税矛盾纠纷。柔性执法,是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方法,是优化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有益实践。

  柔性执法在理论上尚无明确的定义,只是相对于刚性执法提出的一个概念,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执法理念的创新变革,它强调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围绕“柔”字做文章,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柔性执法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具体来讲指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执法主体采取非强制性、更具人性化和灵活性的手段来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是对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协商、行政奖励等在内的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由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为或不为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

  具体到税务机关来讲,税收柔性执法的宗旨应该是以人为本,以税收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提高征税主体服务效能和纳税主体满意度为目标。税收柔性执法主要采取税收行政指导、税务行政合同、税务协商以及税务行政奖励等柔性的方式来行使税收执法权,谋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以及税收权力与纳税人权利的总体平衡,通过服务、疏导、教育、预防等柔性执法手段减少纳税人税收违法风险,区别情况实施税收行政处罚,从而实现税收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提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促使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相对于刚性执法的指令性、单向性,柔性执法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的态度更加柔性,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更多选择提示、告知、辅导、帮助手段,纳税人办理税收事项更加准确、方便快捷,减少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税收违法风险得以有效控制,减少了纳税人风险控制成本。

  在税务机关已经实施的柔性执法措施中,受到纳税人欢迎和评价较高的有各项税收政策针对性辅导、违法风险提醒、风险核查、风险评估等。税收政策针对性辅导、违法风险提醒及时有效地消除了纳税人因政策理解不到位、疏忽大意而违法的风险,税法遵从度显著提高;已形成完整体系的是风险核查、风险评估,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各项涉税数据进行风险分析,对涉税风险按高、中、低进行分级,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低风险向纳税人发出提醒,中风险提请纳税人自查,高风险(包括部分中风险)由税务专业人员开展风险核查、风险评估,会同纳税人查找风险原因,向纳税人提出消除风险的建议,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自查,主动纠正错误,补缴税款。在风险评估完成后,许多纳税人还与评估人员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在碰到税收疑难问题时首先选择向评估人员咨询求助。

  各地在税收柔性执法上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其上层设计有待完善,系统性、规范性的理论总结和制度支持与限制较少,各地实践中的柔性执法还存在“碎片化、临时化、机械化”等特征。各地推出的柔性执法措施往往着重在“点”上,只是对出现问题的“点”进行优化,未形成完整有序的系统性规定,导致各项措施呈碎片化分布。例如,信息公示方面,机构信息由办公室公布,征管信息由征管科公布,处理处罚信息由法规科公布,违法动态由评估、稽查部门公布,有的信息公布在内网,有的信息公布在外网,有的内外网都公布,信息公布的完整性、持续性也不尽如人意;再如,未申报提醒,同一件事管理分局给纳税人打电话、纳税服务科也给纳税人发短信,有的省局、市局也开发了催收催报平台,分别向纳税人群发催报信息,一些事多头管、一些事无人管的现象还客观存在。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改进税收柔性执法。

  一是着力推动执法理念更新。加强柔性执法理念的宣传普及,让税务人员充分认识理解什么是柔性执法及其目的意义,纠正对柔性执法的错误理解,改变过分依赖强制执法、单一执法等惰性思维,通过教育、考核等手段,树立为纳税人服务、征纳平等、勤政高效和廉洁自律等理念。

  二是加强柔性执法的制度建设。实施柔性执法,制度建设是非常关键的一环,新的理念和新的执法手段要得到落实,有赖于系统化的制度予以保障。当前税务机关柔性执法的手段措施很多,但大多散落在“点”上,需要整合定型,建议收集国内外税收柔性执法的先进经验做法,加以总结提炼,形成完整、系统的柔性执法规范和考核监督措施,让柔性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度建设应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关于具体执法措施的制定,对内要做到措施明确、易操作、责任明确,对外要把纳税人是否能够接受、执法过程是否会引起新的征纳矛盾、是否会损害纳税人利益等因素考虑在内;建立柔性执法实施过程的适时反馈机制,对柔性执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及时反馈,以便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实施效果评价机制,即对反馈的信息加以综合评价,对某项柔性执法措施实施质效进行考量,以便合理取舍或查漏补缺;建立对内的监督考核机制,以保证各项措施得以高效有序地执行落地,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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