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康
中国税务学会
从党的十八大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赋予税收工作新定位、新使命、新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总要求和总任务。党中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并强调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新时代把税收的定位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层面,把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传统的税收经济观上升到税收治理观,并且起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这是税收理论的重大突破,是税收实践的重大创新,具有长远战略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对于税收研究而言,这是一个崭新的重大命题,需要认真学习领会,组织开展深入研讨。个人认为应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开展研究:
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体现税收治理的人民性
人民性是税收治理的根本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的执政为民理念,一切工作以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检验标准,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民性是其根本属性,践行税收人民性,是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坚持为民收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坚守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把依法收税作为税务部门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为政府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人民福祉等提供财力保证,让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税务部门2012年组织税收收入85437亿元,2018年组织税收收入137967亿元,年均增长8.31%,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证。
二是坚持为民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这就要求我们加快税制改革、优化税收制度、不折不扣落实税收政策,全面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发展红利共享,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比如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论是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还是反避税条款的加入,都预示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向着公平公正方向迈出重要一步。其基本思想还是既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又有利于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分配格局。再比如,近来实施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效果好于预期,既提高了征管效能,又优化了纳税服务,增强了纳税人的获得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也是为民改革的具体体现。
三是坚持为民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打造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办税服务体系,无论是税务部门提供的与依法征管相对应的“纳税服务”,还是税务部门为政府“放管服”改革提供的“税收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都给纳税人带来了获得感。2019年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一方面,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提升了纳税人获得感;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努力确保民生支出水平不降,以党和政府的“过紧日子”换取老百姓的“过好日子”,真正体现了税收治理的人民性。
坚持税收法制、依法治税,体现税收治理的法定性
依法治税是税收治理的灵魂。税收是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就必须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来科学规范国家与纳税人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已纳入国家的总体立法布局当中。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到2020年基本完成税收法定工作。截至2019年8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资源税法,意味着我国一半税种已经完成了立法任务,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烟叶税等税种已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但是,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在内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主体税种,立法尚未完成,后续税收立法任务还很艰巨。
二是提高税收立法质量。高质量的税收立法是支撑现代税收治理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国家推进的税收立法,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基本是通过对现行税收条例平移的方式。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税收立法要提升到优化税制中去统筹考量。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逐步提高税收立法的质量。要从更好体现效率优先的角度,从更好体现税收公平公正的角度,从更好体现有利税收科学治理的角度,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要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税收立法咨询专家库、邀请专家进行评估等方式,提高税收立法的科学性;通过建立对公众意见的吸纳和反馈机制,强调税收立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提高税收立法的民主化。
三是提升税法遵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税收法治的核心就是制约税权滥用。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既保障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务部门依法收税,依法减免,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缴税,诚信纳税。税务部门履行征管职责,本身也是在执行税法、遵从税法;纳税人缴税,也是在履行税法确定的义务,必须遵从。各级政府、各部门支持依法治税,共同营造依法纳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良好税法遵从环境。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体现税收治理的发展性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新时代税收治理的基本原则。进入新时代,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由“基础性作用”转变为“决定性作用”,如何深化税收公平效率理论的创新研究,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仍然是一个重大课题。
一是坚持效率优先。这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规律优胜劣汰,效率第一位。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是首要任务,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硬道理。在研究深化税制改革、调整税收政策时,要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一方面,只有效率优先,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才能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只有经济效率提高了,发展充分了,可供分配的财富增加了,全体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提高才有物质基础,国家才有可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社会治理的稳定基础和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大历史性变化,标志着新时代人民的需要不仅品质和层次提升了,而且需求范围拓展了,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社会的不公平也会制约和阻碍着效率的提高,比如收入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会使生产力发展受到制约,甚至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社会财富分配差距不断扩大,两极分化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优化税收制度,强化税收执法,加大高收入调节,特别是对非劳动所得的调节,对低收入者要有更多的优惠措施,逐步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三是辩证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效率”与“公平”是人类追求的两大目标,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的问题。在公平与效率两者不能兼得的情况下,无非两种选择: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或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当前我国主要矛盾仍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还是靠发展,解决分配差距问题应用时间换空间。一方面,要通过优化税制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另一方面,要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特别是研究开征针对财产存量的课税、针对财产跨境转移的课税等。比如,近几年我国通过以营改增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和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有效推动了经济发展和人民增收的良性互动。
坚持大数据、专业化管理,体现税收治理的科学性
这既是新时代给税收治理提出的一个新要求,也是当代税收治理的有效途径。当今社会是大数据时代,是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5G、人工智能发展迅速。智慧治理绝不能仅仅凭借传统手段和经验,而是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通过智能化来助推税收治理现代化。
一是优化征管模式。实施分级分类、扁平化、专业化管理是大数据条件下有效的税收征管模式。建立健全与数据管税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配置,重构管理流程,优化岗位职责,全面推进“管户制”向“管事制”转变、“以票管税”向“数据管税”转变。要用法律思维和制度思维推进税收治理从“经验治理”向“制度治理”转变,逐步建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严密的税收治理体系。
二是加快大数据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全球范围内研究发展大数据技术,运用大数据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正在成为趋势。要从管理体制机制、标准规范、分析应用、技术支撑等视角加强统筹规划,打通信息孤岛,盘活数据存量,对内理顺职责,对外实现互联互通。充分整合、挖掘各方信息资源,提高征管效率,改进纳税服务,构建更加和谐的征纳关系。加快完善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电子税务局建设,有效利用人工智能,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提高纳税服务的人性化、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三是实施数据管税。在大数据时代,要善于运用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技术,推动税务部门由数据收集向分析使用转变,由数据索取向服务推动转变;要善于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技术为税收分析、管理与决策提供支撑,从而驱动税收治理体系的变革。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和整个社会信息化的系统集成,推进税收信息化和国家信息化协同融合发展。要研究如何把互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的创新成果与征管业务深度融合,不断提高税收治理效能。
坚持协同协作、合作共赢,体现税收治理的共治性
税收行为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涉及国家、地区、企业和个人方方面面的利益,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社会性。提升税收治理水平,既需要各部门和广大纳税人的协作配合,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协同合作。
一是构建税收共治机制。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机制。强化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税务部门积极主动担当,依法履责,大力拓展部门间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健全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机制,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和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提升税收治理水平。
二是建立健全税企风险共防机制。税收风险共防共治是税收治理的重要目标。税企风险共防,就是要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还责于纳税人,围绕企业税务风险防范,要让企业更全面地了解、熟悉税法,降低企业遵从风险。要通过辅导企业建立健全风险内控制度、完善企业内控体系,健全企业诉求快速解决绿色通道,完善复杂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等方式,从组织层面、业务领域、会计核算到纳税申报各个管控环节全面系统地建立风险共防机制,提高企业税收风险的可控性。
三是推进国际税收合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九次峰会上曾提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这为实现国际税收合作共治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按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积极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从主动融入现有体系向积极引领未来发展转变,积极参与并引导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大力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推动完善国际间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加强税收信息和涉税情报交换,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不断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开展全球化、区域性、多边或双边的税收合作,合力有效打击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世界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