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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税 务 学 会 章 程

中 国 税 务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中国税务学会(以下均称本会),英文名称:TheChineseTaxInstitute(缩写:CTI.)。

  第二条本会是由研究税收科学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学术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联系社会各界热心税收事业的团体和人士,组织开展税收理论和实务研究,宣传、普及税收知识,在我国税收现代化建设中努力发挥"智库"和"桥梁纽带"的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八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九条本会会刊:《税务研究》(月刊)。

  第十条本会网站:cti.ctax.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为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建言献策,提供学术性意见。

  (二)组织开展税收政策、税收管理的课题调研。针对税收工作运行中反映出的涉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研究提出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解决方案,形成税收调研成果,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为税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组织开展税收基本理论研究,推进我国税收专业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四)组织开展我国税收历史研究,总结经验,探讨规律,为现代税收事业提供借鉴。

  (五)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普及税收管理知识。

  (六)组织开展国际税收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地区)间的税收学术联系,宣传中国税收学术成果,了解国际税收学术动态,介绍引进外国税收理论和税收管理经验,为我国税收工作提供参考。

  (七)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编辑税收研究文集和资料汇编,报道税收学术研究动态,交流税收研究成果。

  (八)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税务咨询、人才培训等税收业务相关活动。

  (九)汇总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十)开展各类活动,为会员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税务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热心税收理论和实务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各界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会的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本会会员推选产生。产生办法另订。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和罢免办法;

  (三)选举理事、监事;

  (四)讨论决定本会发展规划;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按时换届。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报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如需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决定事项。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税收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每年度向理事会述职报告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聘任、聘用工作人员;

  (五)召集并主持秘书长会议或内部办公会议。

  第四节监事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税务学会某分会"或"中国税务学会某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财务管理职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经本会授权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六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本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议均要做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或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各项制度,完善管理工作,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公文运转以及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文秘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本会重大资产处置须经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因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会工作经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掌握,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本会适时建立发言人制度,就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回应社会关注。新闻发布内容由本会负责人审定。

  第六十条本会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2019年1月10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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