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术研究 > 观点摘编

税法遵从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

2020年03月18日 来源: 国际税收

  税法遵从事关征纳双方——税务部门应模范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但纳税人一定是税法遵从的主体。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广大自然人纳税人是“开天辟地头一回”,无论遵从意识还是遵从能力都有待于实践检验。因此,要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出发点,着力查找风险缺口,防患于未然。

  (一)纳税人税法遵从能力不足的风险
  纳税人税法遵从能力不足具有一定普遍性,可能也是最主要的风险。表1的(1)、(2)两种情形都表现为本身具有遵从意识,但囿于能力最后没有实现遵从。
  一是纳税知识匮乏的风险。可以预见,在如此庞大的汇算清缴群体中,囿于所接受的教育程度不同,纳税人素质也会参差不齐。因此,就会出现“不知道是否要汇算清缴”“看不懂汇算清缴政策”“对于税务机关的宣传辅导接收不到、消化不了”等现象,属于认知层面的风险。
  二是执行能力较差的风险。表现在“不会操作个人所得税APP”“不知道如何申报或如何退税”“汇算清缴地选择错误”“对差异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清楚导致错误适用政策”等方面,属于执行操作层面的风险。
  (二)纳税人能遵从但不愿遵从的风险
  对应表1的情形(3),纳税人出于自私而表现出来的不遵从,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面临的真正考验之一。
  一是晚申报的风险。即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限还未申报带来的风险。不排除一部分纳税人本就习惯于申报期结束前“临时抱佛脚”的可能。这属于迟缓申报范畴,还在规定期限内,因此并不能就此确认风险,应该警惕的是迟迟不申报最终导致逾期的部分纳税人。二是不申报的风险。表现为纳税人本身不愿意申报和扣缴单位不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的不申报两种情形。
  (三)纳税人决定不遵从的风险
  对应表1的情形(4),在性质上更进一步,不仅是自私,而且有了对抗性质,是一种对抗性不遵从。如果说自私性不遵从是纳税人消极被动的不遵从,那么对抗性不遵从就有了主观动机,因此风险更大、危害也更大。具体表现在:一是主观逃避缴纳税款的风险。采取诸如“冒用身份证信息”“虚假制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方式,逃避汇算清缴纳税义务。二是利用舆论制造舆情的风险。不排除极少数纳税人不仅自己不愿意遵从,而且煽动周围的人不遵从,甚至利用某些重要节点制造负面舆情。
  意识到上述种种风险的存在,能够帮助税务机关认识税法遵从缺口存在的必然性,进而提示税务机关不要一味追求绝对的税法遵从,而认识到税法遵从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提升的过程。
友情提示:一周新文|税收公益服务|学术资料中心|学会记事

版权所有:中国税务学会 国新网 1012012003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6063117号-1

技术支持:北京中税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邮编:10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