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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收信用建设的政策建议

2021年01月22日 来源: 国际税收

  (一)完善现有涉税法律法规制度,形成系统化的税收信用法律体系 

  要建立信用体系,必须用法制的手段进行严格约束。信用立法迫在眉睫,只有在完备且系统的法制条件下,公民的信用管理才能从道德层面的约束上升到制度层面的制度规范。诚信原则一直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成为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之一,也成为我国信用建设的基础法律。税收信用问题的凸显在呼唤税收信用立法,大数据时代关于涉税数据采集和共享方面的法律亟须明确,应赋予税务机关在数据采集和使用方面的权力,明确涉税数据提供方对其资质以及提供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要对提供虚假数据和数据造假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此外,本文也建议完善涉税数据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数据所有者、使用者的数据安全责任及义务,进一步明确涉税数据在使用时的规则和审批权限。
  (二)构建涉税信息大数据库,最大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构建一个综合性的涉税信用信息大数据库愈发变得重要。该大数据库需要从国家层面协调各行各业,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整合全社会的综合数据,形成各部门之间信息自由交换的状态,从海量动态信息数据中自动筛选涉税数据,利用纳税人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收支情况。利用大数据库改变对征税人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由单一的“完成税收任务”改为加上流程考核、执法考核、征税成本考核等综合考核体系,有效指引征税人依法高效征税。同时通过大数据库,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对征税人的监督职能,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给予警示。此外,对于用税人和税务中介机构,构建涉税大数据库也能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税务中介的有关数据也在大数据库中充分体现,可基于大数据库形成一套科学的税务中介评价体系,引导税务中介机构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三)完善现有税收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相对合理的奖惩机制
  2018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明确新增设了纳税信用“M”级,从原来的A、B、C、D四级变成了现在普遍应用的A、B、M、C、D五级评价,税收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管理以及近年来多管齐下的奖惩机制,使得纳税人失信成本逐步增加,对税收信用的改善有良好的推动作用,但现有评价体系还需要有以下改进。首先,要将税收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上升到一定的法律层级,目前实行的联合协同如“备忘录”“银税互动”等拓宽了A级纳税人奖励和D级纳税人惩罚的覆盖领域,但这些制度法律效能较低。其次,应逐步实施、完善税收信用评价报告制度,税务机关定期公示每个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将信用评价结果和失信行为以报告的形式告知,进而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审视、改进自己的涉税行为。最后,建议通过简化申报纳税程序、降低稽查频率等措施切实减轻A等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同时对于D等级的纳税人,给予更大力度和更大范围的“处处受限”,引导其未来依法纳税,增加纳税遵从度,提高税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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