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施正文、林蔚在《税务研究》2026年第2期撰文指出,在住房消费支出成为大多数家庭最大消费支出的背景下,2018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住房贷款利息列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之一,以有效减轻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负担。然而我国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适用资格认定、适用次数限制、定额扣除方式等方面尚存在制度设计不足,不利于实现税收法定、量能课税、基本生活资料不课税、实质税收公平原则。在未来修法中,应回归纳税人“基本居住权”保障,以“必要住房”替代“首套住房”作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要件,适时废除“只能享受一次”的限制,科学设置梯度化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