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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次中韩税收学术交流会观点综述

2024年09月03日 来源: 中国税务学会
  一、关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管
  (一)论文作者观点
  青岛大学张园园副教授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简史》论文,回顾了新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主要历程,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法7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总结了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得的成效。主要观点:
  1.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一是初始阶段(1980-1992年),显著特征是“三税并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期,为促进国际合作交流,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列入重要议程。1980年9月,全国人大制定《个人所得税法》,采取了分项的征收制。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1986年9月,国务院制定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将中国公民个人所得征税部分独立出来以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由此,初步建立起“三税并存”的个人所得税体系。二是发展阶段(1993-2011年),显著特征是“三税统一”。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将“三税”统一为个人所得税,标志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朝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三是完善成熟阶段(2012年至今),显著特征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深层结构性问题凸显,国家在政策层面明确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2018年7月,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通过税制、征管等系列改革,建立起了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鼓励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2.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七次修订。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公布以来,先后经历了七次修订:1993年第一次修订实现“三税统一”,统一了个人所得征税制度;1999年第二次修订删除储蓄存款利息免税条款;2005年第三次修订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2007年第四次修订调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项目征税规定;2007年第五次修订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2011年第六次修订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并调整税率及档次;2018年第七次修订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并进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
  3.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成效。一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普遍性调节机制基本确立;二是以税负结构性配置为特征的差异化调节机制得以确认;三是以科学征管和便捷征管为特征的税收征管新机制不断完善。我国通过“三步走”实现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处于国际领先、具有显著优势的个人所得税治理之路,让纳税人汇算清缴办得快速稳妥、办得便利舒心。随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必将进一步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辛连珠教授提交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介绍》论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征管制度作了阐述,对进一步完善制度提出了建议。主要观点:
  1.征管规定。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两种方式;公安、人民银行、教育、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负有向税务部门提供协助或信息的义务;个人转让不动产(或股权)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或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在三种情形下,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实行信用管理和惩戒激励,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2.具体征管情况。实行代扣代缴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在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年度汇算制度,即“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年度汇算可以采取到办税服务大厅、个人所得税APP及网站或邮寄等渠道办理,办理方式有自行办理、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委托受托人办理等三种。
  3.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一是分步健全综合课征的普遍性调节体系,逐步将资本所得、经营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可采取分步分段的方式进行。二是持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能力,强化顶层设计,建立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全国性个人所得税信息中心;健全收入货币化、社会信用管理等配套协同制度;推进税收征管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三是提升税务稽查与风险识别能力,加大偷逃税成本,建立个人税收信用修复机制,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促进高收入群体纳税遵从。四是优化个人所得税服务,不断拓宽与自然人纳税人的互动渠道,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实施政策找人,使纳税人办税更便捷,不断提高满意度与获得感。
  (二)点评嘉宾观点
  韩国国会预算政策处税制分析课长、税务学博士白庚烨介绍了韩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情况,对中韩两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作了简要分析。主要观点:
  韩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韩国政府成立后国民议会于1949年颁布的第一部法律,采用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制度,设置了累进税率。韩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4%,占GDP的比例为6.1%,在各税种中占比最高。中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8.94%,占GDP的比例为1.2%,是第四大税种。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方面还有提高的空间。要通过对未征税的领域征税和防止逃税来实现公平征税。
  韩国梨花女子大学管理学院禹溶相教授对中韩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管情况作了详细对比。主要观点:
  1.所得项目。中国应税所得共9项,韩国共8项。中国的综合所得包含4项,韩国包含6项: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营业所得、劳动所得、养老金所得、其他所得。财产租赁收入为营业所得。其他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2.税率类型。中韩两国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固定税率。3.纳税年度。韩国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都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4.税前扣除。韩国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包括:由纳税人的抚养家属人数决定基本扣除及附加扣除,法律规定的保险费和养老金缴款、租房或购房支出、抵押贷款后年金的利息支出和信用卡支出等,相对于中国扣除范围较窄,但不同的是,韩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税收抵免制度,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许多未规定为扣除的项目。5.代扣代缴。韩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要求在每次支付收入时按收入额的一定比例代扣代缴税款,不同于中国按全年累计代扣代缴税款;6.网上申报。两国的网上申报率都超过95%,都通过事前指导和事后调查进行严格税务监管。
  二、关于虚拟资产税收制度
  (一)论文作者观点
  韩国庆北大学裴成镐教授提交的《韩中美虚拟资产税收制度比较研究》论文,对部分国家在虚拟资产及其税收管理上的进展情况作了梳理和对比分析。主要观点:
  1.韩中美对虚拟资产的界定。韩国的研究将虚拟资产界定为货币、证券和物品等,并研究探讨了虚拟资产税收制度改进的建议,如通过修订税法明确虚拟资产的应税类别为资本收益而非其他收入,并允许亏损抵扣。建议虚拟资产持有一年以上的交易利润免税,低额利润交易免税,同时引入申报缴纳指导意见和税收抵免制度。中国的研究主要专注于虚拟资产的两种类别:一类是数据资产,另一类是加密资产。中国财政部已将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因此数据资源适用无形资产或存货的税收政策。但加密货币在中国不是法定货币,因此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外交易的中国公民。美国的研究起步较早,早期的研究主要针对数据资源,近些年更多的关注加密货币。早在2014年美国政府已将虚拟资产视为财产并征税。
  2.虚拟资产相关税收制度。韩国政府目前尚未将加密货币视为法定货币,不认可其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在2020年3月颁布的《特定金融信息法》中对虚拟资产进行了定义,并规定2021年10月1日起对让渡或租赁虚拟资产而产生的收入进行征税。后又经历两次推迟,拟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9月28日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的《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批复中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首次针对虚拟资产的征税问题做出回应。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首次对数据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定。美国国税局(IRS)2008年对纳税人权益维护者(USTaxpayerAdvocate)的问题做出回应,规定如果来自虚拟世界的收入超过支出,就必须将其作为应税收入进行报告,但是在虚拟世界的亏损通常不能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扣除。2013年,美国发布了《关于公布申请管理、交换、试用虚拟货币的规定》,标志着从国家层面认可了加密货币的存在与发展。2014年3月IRS发布通知(Notice2014-21)规定,虚拟货币被视为财产而非货币,因此适用于财产交易的一般税收原则,纳税人必须将虚拟货币的公允市场价值计入总收入。2019年,IRS进一步明确了加密货币在初始取得阶段的相关收入也应纳入应纳税所得进而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同时规定加密货币的赠予及加密货币在同一所有者的不同数字钱包间转移不属于应税行为。2023年年底FASB发布新规则,自2025年起,要求将加密资产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附注中披露详细信息等。IRS于2024年发布第一个专用于数字资产交易的税务报表1099-DA。
  3.有关结论。当前对虚拟资产的定性存在争议,在税收公平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急需解决,分情况考虑对虚拟资产征收增值税。
  (二)点评嘉宾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数字税收研究所岳树民教授认为,论文主要分析了三个国家对虚拟资产的定义和法律属性的界定以及对于虚拟资产投资交易、取得所得等情形的税收政策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虚拟资产交易的税收征管方法,对于我们从不同角度考察和认识虚拟资产课税问题很有帮助。数据资产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已经成为价值创造的新来源,但其具有虚拟性、非竞争性、部分排他性、正外部性和强流动性等特点,与传统资产、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占有、交易、使用的方式和过程有着显著差别,因此现行税收政策难以对其适用。
  岳树民教授提出,需要确立与数据资产相适应的课税制度,明确数据资产的生产、占有、交易、使用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政策。在明确数据资产税收政策的同时,还需要确立政策适用的操作基础。虚拟资产课税是一个关乎税收公平,关乎经济转型情况下政府税收收入格局的调整变化,但数字经济下的虚拟资产不同于以往各类资产的特征,需要深入研究虚拟资产在开发、持有、交易、处置等不同环节的特点和规律,明确其法律属性,进而准确适用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确立与其运行与应用具有适配性的税收制度。
  三、关于韩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进
  (一)论文作者观点
  韩国庆熙大学朴圣煜教授提交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介绍了韩国个人所得的分类,分析了劳动所得、研究活动费免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主要观点:
  1.个人所得的分类。韩国个人所得大致分为综合所得、退休所得和转让所得。退休所得和转让所得不包含在综合所得中,需要单独计算;其他收入都归入综合所得进行征税。综合所得又分为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营业所得、劳动所得、养老金所得和其他所得;对于符合条件的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临时工工资、养老金所得和其他所得,可以通过代扣代缴方式纳税。
  2.劳动所得免税规定存在的问题。《所得税法实施令》将支付给教育机构教员的研究补助费免税,为特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福利。然而,从事研究活动的人员在研究活动的范围和能力上各不相同,应当区别情况,对持续进行研究活动的劳动者给予额外的奖励,以激励更多的研究活动。
  3.研究活动费免税规定存在的问题。《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的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对与职务相关的专利申请者给予每年700万韩元以下的免税待遇。《税制特例限制法》第18条规定对外国技术人员在10年内给予50%的所得税减免,其中涉及材料、零部件、设备的外国技术人员在前3年享受70%的所得税减免。此外,第18条还规定对回国工作的优秀人在10年内给予50%的所得税减免。这可能导致对于一直在国内从事研究活动的劳动者出现了税收歧视。另外,在与韩国签订税收条约的国家中,也有对教师等签订征税免除条约的国家将免除在韩国的所得税,其目的是通过免除税金,吸引优秀的外国人才。
  4.改进建议。建议政府通过提高和完善免税限额来增加劳动者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将20万韩元免税额增加到40万韩元。一是细分目前研究活动费的规定,对持续进行研究活动并对外展示研究成果的人员给予额外的免税优惠。二是应该与科研成果以论文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工作者区别开来,让任何人都可以把科研内容作为公共产品来使用。这种额外的激励措施将充分实现研究活动免税的初衷。
  (二)点评嘉宾观点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樊勇教授对韩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鼓励创新和高端人才优惠政策等进行了对比分析。韩国和中国均采用累进所得税制度,韩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范围为6%至45%,共8档;中国为3%至45%,共7档,但韩国的税率级距更宽,如应纳税所得额在10亿韩元(约526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才适用最高45%税率,中国则是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约1.82亿韩元)的部分适用45%的所得税税率。
  韩国对高素质人才和鼓励创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科研技术人才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激励,以及发明奖励抵扣、外国来韩技术人员减免、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减免、返韩人才减免等等,值得中国借鉴。但是,韩国的科研免税收入和研究活动费占应纳税收入的比例,从2011年的1.06%降至2022年的0.47%,表明现行规定不能充分应对应纳税收入人数增加和工资增长的变化,研究活动费免税额还是1991年规定的20万韩元,激励作用有限。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数字化征管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值得韩国借鉴学习。中国利用数字平台和移动应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税务申报和支付,极大提高了纳税人便利和个税征管效率。
  四、其他税收问题
  在论文交流点评之外,中方专家还就关心的其他税收问题与韩方专家进行了交流。主要包括:
  (一)韩国是否建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自动调节机制。韩国专家介绍说,韩国曾经多次调整过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008年的4档调整为目前的8档,税率级距从1.2千万元至88.8千万元,调整为1.4千万元至10亿元,同期最高税率从35%提高到45%,但是没有根据通货膨胀率自动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的机制。
  (二)韩国目前是否已对虚拟资产征税。韩国专家介绍说,韩国计划自2025年1月1日起对虚拟资产开始征税。截至目前,尚没有实际征税案例。
  (三)韩国遗产税制度。韩国专家介绍说,《韩国遗产税法》规定,对被继承或遗赠的资产征收遗产税。分为五个税级:1亿韩元以下;1亿-5亿韩元;6亿-10亿韩元;10亿-30亿韩元;30亿韩元以上。五个税级分别对应10%-50%的5档税率。其中,征税资产在30亿韩元以内的占一半。
  另据了解,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在基础扣除2亿韩元和其他准予扣除额的合计数,与概括扣除额5亿韩元之间,选择较大的金额享受扣除优惠。
  遗产税实行按年分缴制度,通常为许可之日起的5年,对于家业继承的情形,按照继承财产的比例可以延长7-15年。
  韩国规定了不征收遗产税的情形:当计税基础不足50万韩元时,不征收遗产税;因执行总统令规定的公务阵亡、死亡,或者因执行公务中受伤或者因疾病死亡而发生继承的,不征收遗产税。
  韩国专家还介绍说,通常情况下,所得税高时,遗产税应该低。然而,在韩国,所得税和遗产税之间的关系并不明显,比例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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