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术研究 > 理论研究

应对疫情,减税降费要发挥更大作用

2020年02月18日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方

  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冲击和影响。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各地也纷纷出台文件,推动实施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举措。在当前特殊时期,进一步发挥减税降费的作用,对于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减税降费政策以来,所有行业税负均不同程度下降,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了经济发展信心,纳税服务质量也不断提升

  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能够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到有力的支撑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截至2019年,共减轻市场主体负担6万多亿元。

  2018年,通过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的3项措施、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及小微企业减半征收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出口退税率等措施,给企业和个人减税降费超过1.3万亿元。

  2019年,又通过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大幅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个人所得税实施专项附加定额扣除政策,下调社保费缴费比例等,加上2018年减税降费政策的翘尾因素,全年又为企业和个人减负2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2%,拉动全年GDP增长约0.8个百分点。

  从减税降费的实际成效看,政策"组合拳"持续发力,直击市场主体的痛点和难点,所有行业税负均不同程度下降,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了经济发展信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小微企业的各项涉税政策,更好地为民营经济松绑;个人所得税改革,明显增加居民收入和消费能力。从纳税服务的质量看,服务质量大幅提升。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得分较上年提高1.4分;世行营商环境评价我国纳税指标排名连续3年实现新提升。

  但调研发现,在不断加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同时,仍有一些企业反映优惠政策的获得感不强,部分地区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仍存在通过摊派、评比达标、转嫁等方式违规收费等问题。

  要切实避免由于政策宣传不充分,部分企业不了解相关减税降费政策;或享受优惠成本较高,使部分企业主动放弃相关优惠政策等现象。

  当前,在不同地区,减税降费政策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有些地区的单位违规将由财政资金承担的评估评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或利用政务平台资源违规收费,甚者还存在依托行政职权及影响力,通过垄断经营、摊派、评比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效力,导致该类地区企业对减税降费政策获得感不强。此外,不同地区基层执法人员对某些政策理解上存在差异和歧义,造成同一政策执法不同,导致不同地区纳税人税负不同,甚至某些地区纳税人税负不降反增。

  从各地区的情况看,由于一些地方法律法规不配套甚至存在冲突、纳税服务不到位等,导致不同类型和行业企业存在减税降费的结构性差异,金融企业、服务企业、小微企业、创业企业等,普遍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不强。

  一些地方法律法规不配套甚至存在冲突,使得政策被束之高阁,递减了减税效应。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均采取营业税政策平移的办法,较多成本未纳入抵扣范围,造成金融类、服务类企业税负加重。同时,按照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又由于"税务机关先征税款,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使得需代开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由于技术服务购买方需要获得专票进行抵扣,也导致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技"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了减税效果的发挥。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相关纳税服务仍不到位,使得部分创业企业无法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调研发现,由于政策宣传不充分,税务部门减免服务主动性不够,部分创业企业表示并不太了解相关减税政策,又由于创业企业群体比较特殊,尤其是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对税收和各项政策的关注和理解不足,客观上也制约其更好地享受政策。同时,初期创业企业也认为由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过于严格、办理手续繁杂,享受优惠的执行成本较高,使得部分创业企业主动放弃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也影响减负效应的发挥。

  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应用范围有限,导致技术服务类企业获得感不强。目前,技术转让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开发咨询、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尚未享受优惠政策;技术转让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过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合同标的内容的不同,技术转让合同大体可分为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现行的税收政策仅对专利权转让和入股所得给予免征、减征和递延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其他类型尚未享受同等待遇。然而,其他3种形式的技术转让在我国占比较高,也都具有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理应纳入优惠范围。

  个别地方存在中小企业税负上升现象。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征管效率的增加,部分过去税费缴纳合规性较弱的中小企业也会因一些堵住税收漏洞的措施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此外,议价能力强弱造成上下游企业减负存在结构性差异,使得减负效果转嫁给了市场上的"强者"。由于某些行业属于买方市场,下游企业议价能力较强,虽然制造业等相关行业税率下调,上游企业将获得税收减免,但下游企业会要求上游企业让利并降价出售,实际上将本应由上游企业获得的税收优惠转嫁给了下游企业,转嫁的规模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能力。虽然整体减税规模没有变化,但上下游企业通过价格调整,导致减税存在了结构性问题,有时候也使得上游企业利润不增反降,从而减弱了上游企业税收减免的获得感。

  当前,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一方面要出台更优惠、覆盖面更广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要切实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增强企业获得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当前,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一方面要出台更优惠、覆盖面更广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要切实解决减税降费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不断增强企业获得感。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要加强对已有政策的宣传,力求政策宣传广覆盖。加强纳税辅导,积极引导企业以规范经营获得政策优惠资格,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基层执法人员应加强调研和走访,及时了解减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解决,增强减税效应。同时,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程序,简并优化纳税申报表,积极推进异地纳税的便利化,提高纳税便利度,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系统设计税收政策,避免顾此失彼。协同不同税收政策之间的关系,提高政策的一致性,形成政策合力,避免"压下葫芦浮起瓢"。首先,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链条,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并简化抵扣方式,改变抵扣的"有限性"和"不充分"。建议在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将贷款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同时,充分考虑服务业行业人力资本和固定资产的构成特点,明确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推动抵扣链条完整。其次,为了让相关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在没有获得进项税抵扣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应允许购买方抵扣销售方减免的增值税。最后,及时取消相关税收政策有关资格申请的时间和期限规定,允许企业因情选择。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应用范围。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开发相关的所得纳入所得税减免范围,扩大技术转让、入股适用范围,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纳入其中。为引导技术入股的规范发展,降低科研人员的股权争议风险,应参考企业技术转让的优惠政策,全面放开技术入股的税收限制,直接给予免税待遇,特别是全面放开技术入股的税收限制,直接给予免税待遇。

  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优惠力度。首先,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继续普惠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积极研究亏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办法,提高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允许委托方无法扣除时受托方部分扣除。其次,完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税前扣除政策。落实提高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支出据实扣除的比例标准。再次,降低破产、并购重组环节税费负担。允许企业债务重组、破产清算过程中获得的债务处置收益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最后,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对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放宽条件,加快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

  将减税降费与鼓励创新更紧密结合。首先,允许计提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允许从事特定尖端技术和产品研发的企业按研发费用的5%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以弥补科研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应补税并加收利息。其次,实施新技术产业化资产投资免税制度。为了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允许企业新技术产业化当年将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者将该部分作为特别折旧计入损耗之中,从而通过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降低税负,促进新技术产业化。再次,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出现亏损的减免税支持力度。企业创新投资项目的损失,应允许用以前一定年度的利润弥补当年亏损而退回以前年度已纳的所得税,向前结转的亏损弥补期可以为3-5年。最后,加大对创新平台、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营利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的收入免征部分企业所得税,适当放宽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创投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针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税降费。由于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以及制造业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故应在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对这些行业给予税收优惠,准予公司、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按实际捐赠额在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前列支,据实扣除捐赠支出,不受相关比例的限制。对疫区出租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疫情影响而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等。

  切实纠正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积极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通过调研,聚焦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动态了解和掌握企业对政策的实际感受,及时发现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对减税降费工作不力,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及时开展核查,一旦查实要立即整改。对各类违反规定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

友情提示:一周新文|税收公益服务|学术资料中心|学会记事

版权所有:中国税务学会 国新网 1012012003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6063117号-1

技术支持:北京中税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邮编:10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