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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制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应该双管齐下

2020年07月01日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以及保市场主体备受关注。6月2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关于河北省景县违规征税摊派捐款举债搞迎检办大会等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河北景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存在不切实际压税收任务、搞税收排名,集中清缴补缴欠税,向企业分解税收任务、征收“过头税”,以扶贫名义摊派捐款,以及不顾财政困难举债搞迎检、办大会等问题,引起企业和群众不满。

  这些做法,明显违背了中央提出的“六稳”“六保”要求。尽管也许存在着地方财政压力加大的客观背景,但这决不能成为违法违规的理由。

  这也反映出一个长期性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思想上对税收法定原则重视不够,同时,确保税收法定的制度也应进一步加强。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一切税种的设立、税率等税制要素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内容都由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征纳关系就不能成立。与之对应,纳税人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税务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免税或增加税。

  事实上,严禁对企业提前征税,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是中央三令五申的政策。征收“过头税”不仅会加重企业负担,也会增加企业资金压力,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但一些地方政府税收违规,征收“过头税”的行为,不仅是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与政绩需求也有关系。为了与其他地区进行政绩攀比,一些地方会对企业过度征税,影响税收的正常秩序。

  征收“过头税”还可能形成不良循环:既然需要大举借债保证形象工程等政绩开支,就难免造成债务加重,进而就不可避免地要向企业征收“过头税”,以缓解债务负担,长此以往将深陷泥潭,地方治理质量和企业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机制确保地方政府依法收税,并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还需要增强违规征税的发现机制,如果税收出现了难以解释的反常增长,就应引起相关部门警惕,考察背后是否存在不当征税行为。

  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缩短纳税时间、减少纳税次数、优化征管服务水平,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据2019年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改革虽然成效显著,但与主要发达经济体仍有明显的差距。我们需要尽快弥补差距,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同时,央地税收与财政关系也需要进一步优化。近年来,以营改增和深化增值税改革为重点,以减税为主线的税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同时实施了与此对应的税收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但税收收入分享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完善税收收入分享体制,就会使地方财政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这在客观上会减少地方政府违规征税行为的冲动。所以我们必须加快宏观体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并完善税收收入分享机制。

  完善税制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行不悖,应该双管齐下。我们需要进一步增强中国税制整体的规则感和稳定性,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加大违法成本,以对地方违规征税、企业逃税等行为产生更强的威慑作用。

  中国经济正在步入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阶段。税收制度也需要在法律、政策、地方执行等多个层面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还需要形成更加健康的治理环境,充分保障企业方方面面的权益,以减少地方政府滥用征税权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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