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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数字服务贸易需加强国际税收协调

2020年10月10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何杨

  在国际贸易领域,不同类型的数字服务贸易在税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各国共同努力,协调解决。

  数字化革命带来了服务业的升级,国际贸易领域的数字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自2016年开始实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并于今年8月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国家层面将在试点平台上大力推进数字服务、版权服务、医药研发、检验检测、在线教育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特别是在数字贸易领域,重点探索数据流动与监管的创新和开放。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从具体领域看,数字服务贸易包括软件、社交媒体、搜索引擎、通信、云计算、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服务,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以及通过数字交付的服务外包等三大类。当前,不同类型的数字服务贸易在关税、跨境商品和服务税方面存在诸多不明确和重复征税问题,亟待各国共同努力,协调解决。

  在关税方面,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成员对数字产品(包括服务)征税一直存在分歧,导致WTO一直未能对其形成正式、永久的决议,但WTO主要成员提出了重构电子商务规则的诉求,预计数字服务关税问题将会成为WTO新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其中,美国一贯主张对数字产品永久性免关税。欧盟对数字产品征关税问题一直持温和的“中间派”态度。虽然欧盟目前在具体执行中对数字产品不征收关税,但也从未明确表示支持永久性免关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等一直处于数字产品输入国位置,担心数字产品免关税会造成大量的税收收入损失,同时希望通过设立关税保护本国民族产业发展。在1998年的日内瓦会议上,印度、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国家明确提出反对美国的永久性免关税倡议。2019年12月10日,WTO同意将20个月的数字产品关税暂停期延长6个月,到期之后还未看到进一步的明确举动。虽然WTO没有关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全面协议,但在一些WTO协定中涉及数字服务贸易的部分领域。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于1995年1月生效,这一时间早于互联网的兴起和全球数据流量的爆炸式增长。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项和转拨的资金的自由流动。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协定不区分交付手段,范围上涵盖了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服务贸易,但是其中仅对作为电子商务基础的电信和金融服务待遇作了明确,而没有明确数字贸易、信息流动及其他贸易壁垒。目前,各成员对数字贸易的范围规定各不相同,并且由于协定生效时,许多新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还不存在,所以对于现在的数字贸易问题仍缺乏统一的立场。

  信息技术协定(WTOITA)。信息技术协定旨在消除依赖和利用互联网的产品的关税。信息技术协定最初于1996年达成,在2015年12月WTO第十次部长级会议期间扩围,并于2016年7月生效。扩围后的信息技术协定是WTO的54个发达和发展中成员的多边信息技术协定,消除了201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这些产品每年价值超过1.3万亿美元。增加的产品覆盖范围包括很多消费电子产品、新一代半导体、磁共振成像等医疗器械。虽然该协定有望扩大作为数字贸易基础的技术产品的贸易,但它很难解决构成重大限制的非关税壁垒问题,如市场准入等。

  全球电子商务宣言。1998年5月,WTO成员建立了全面的《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在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财政和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审查与全球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贸易问题。该计划还包括一项声明:“WTO成员将延续目前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的做法。”在2015年11月的决定草案中,WTO成员同意继续对工作计划定期审查,暂停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并要求其他世贸组织机构探讨现有WTO协定和电子商务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在WTO主导的关税协调中,对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关税问题尚未形成明确决议。中国应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多边国际税收协调,努力减少制约要素流动壁垒,推动跨境互联互通。在跨境间接税领域,建议进一步明确数字服务国际贸易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增值税/商品服务税(VAT/GST)指南中强调,目的地原则应是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各国应该采用的共同原则。数字服务大多具有远程提供的特点,明确目的地征税原则,即在数字服务的消费地征税,既有利于实现跨境数字服务贸易的税收征管,也有利于形成跨境间接税的国际共识,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和全球经济发展带来新机遇。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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