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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数字税收制度” 服务数字中国建设

2023年05月17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谢波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今年2月公布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明确了数字中国建设“2522”的整体框架,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
  近日举办的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发布了《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升至41.5%。在比重上升的同时,数字经济增速不减。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3年3月,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同比增长14.1%,较去年全年加快7.3个百分点。其中,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技术应用业增长更快一些,同比分别增长24.5%和19.8%。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稳增长促转型的重要引擎,进一步凸显了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对构建完善“数字税收制度”提出了新要求。笔者认为,“数字税收制度”是与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需要适配的税收制度,是应对短期需求政策措施和中长期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制度。这一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可以从不同的层面或角度来认识。
  “数字税收制度”可以从税收管理和政策两个层面来认识。在管理层面,建立完善“数字税收制度”需要落实落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税收管理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利用海量税收大数据,丰富数字化纳税缴费应用场景。在政策层面,建立完善“数字税收制度”需要梳理已有数字经济领域税收政策并进行优化和完善,既要激励数字经济领域各产业发展,尤其是加大对“卡脖子”行业的支持,也要解决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健康现象,清理数字经济税收“盲区”,堵塞税收漏洞;同时,加快针对包括数据要素在内的数字经济创新活动的税收制度设计,形成面向中长期的制度改革框架,构建与数字经济相适配的较稳定的税收体系。
  “数字税收制度”还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认识。广义的“数字税收制度”应是匹配数字经济的税收制度体系。狭义的“数字税收制度”应是应对数字经济变革冲击形成的国际税收制度以及相应的国内税制调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第一项行动计划为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加之不少国家推出了数字服务税,因此各界有时将“数字税收制度”等同于这一领域的系列举措。
  对“数字税收制度”的认识,体现出税收制度的数字化特征,反映了正在形成的现代化税收是融制度、技术于一体的复合系统。
  笔者认为,建设“数字税收制度”,最重要的是结合数据要素基本制度创新税收制度。数据要素是数字中国、数字经济中最具创造性的要素,是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针对数据要素完善税收制度是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核心和关键。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等。税收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不能简单地将现有的税收制度套用在数据要素上,而是应该建立完善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良性税收制度,让“守着数据不用”比“数据流动起来”的税收成本更高,促使数字经济企业、平台等数据持有者主动释放数据价值,产生数据要素价值的倍增效应,不仅可以提供更优、更好、更多的服务和产品,而且增加收入、节约成本,使平台、平台外的主体、整个社会都能收获数据红利,形成数据要素市场的多赢局面。“数字税收制度”的创新应基于数据要素基本制度,即课税对象、课税环节、税率和优惠政策等税制要素应根据数据要素主体、交易场所、发展目标等进行设计,在初期应重点实现有利于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治理功能,尤其要与数据市场一体化建设、数据商用制度、重点领域数据共享流通等关键工作紧密联系。
  建设完善“数字税收制度”,还应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为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数字中国建设“2522”整体框架在税收领域的具体实践,是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数字化基础设施。应进一步完善电子发票功能,推动相关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面向企业、政府部门和公众等群体,推出更多数字化的税务服务和产品。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数字税收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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