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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要适应产权与市场分工变化

2023年06月05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蒋震
  产权体系和分工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两大核心。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渐进式改革来看,税制结构在不同时期的演变有着明显差异,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应从完善产权制度、适应市场分工的角度,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助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税收制度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判断税制改革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税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经营主体运行之间是否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产权制度和分工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重要内容。因此,应从完善产权制度、适应市场分工的角度,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助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税制改革与产权制度变革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制度变革的核心在于通过制度性安排,提升市场资源配置的确定性。历史改革经验表明,每一次产权制度重大变革,都会极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如何看待税制改革和产权制度变革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经济体制转型与税制改革、税制结构演变有着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一方面,产权制度的持续渐进改革,成为税制体系不断变革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税制改革不断深化,也促进国家和微观主体的分配关系更加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进而成为引领产权制度变革的重要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税制改革是产权制度变革的制度保障。
  完善产权制度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在部署“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对此,应深入思考税收制度对完善产权保护的功能作用,不断增强营商环境的确定性,特别是发挥税收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是更加增强税收制度和政策的确定性。依法纳税是合法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体现,因此,应将提升税收制度及政策的确定性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目标之一。对税收制度及政策的解释越充分完整,政策执行口径才越明确清晰,从而更加有利于减轻经营主体遵从负担;在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特征,赋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选择权。
  二是构建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市场资源配置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传统税收制度可能会出现与之不适应不匹配之处。对此,应根据市场资源配置方式的新变化新特征,推动税制改革深化及税收政策创新,并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及时转化为基础性制度,构建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在开展税收征管的过程中降低不确定性,更加精准判断纳税人的遵从动机和遵从能力,将严重的不遵从行为和能被及时纠正的轻微不遵从行为区别开来,在依法前提下开展包容性监管,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和税务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将为数据资产及其背后的思想创意确权提供机遇,税收征管应积极创新,适应未来数字资产快速增长的需要。
  税制改革与市场分工变化
  分工体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另一项重点内容。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得益于市场分工的深化细化。从现实来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体现,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也是全球分工体系进入新阶段的必然要求。因此,优化税收政策、深化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深入研究市场分工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
  一是要素分工。工业生产中的要素资源配置通常以企业组织形态为主要单元,劳动和资本要素都在企业组织内开展分工合作、创造社会价值,企业内部形成了标准化、规模化的产品生产流程。然而,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越来越非标准化,企业组织形态不再是必然选择,部分服务生产又重新回到市场直接交易方式,越来越多的个人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比如,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个趋势。现行增值税制度以企业作为主要征税对象,而随着个人通过数字平台参与市场分工的情况越来越常见,现行税制可能会对经营主体在分工组织形态的选择上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有必要深入研判并提出相应改革策略。
  二是产业链分工。历史改革经验表明,每一次重大税制改革,比如解决不同分工环节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都显著提高了产业分工水平,激发了市场活力。现实中,分工更加深化细化,特别是随着创新要素在社会价值创造中作用的进一步显现,服务产品在社会产品生产中的比重迅速提升,税收在协调各个分工环节、发挥中性效应方面面临着更大挑战。然而,服务产品生产和工业产品生产比较而言,无论是增加值还是生产方式上都有着巨大差异。二者适用相同的增值税制,虽然看似实现了税收中性,但可能会对服务业乃至创新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影响增值税筹集收入的能力。比如,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增加值率非常高,如果服务业增值税税率设定在过高水平,可能会对服务产品生产及分工带来一定抑制作用,同时,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异又会对分工带来影响。这需要从不同行业的增加值及生产方式等方面,思考税制改革如何在筹集收入及税收中性之间实现综合平衡。
  三是空间分工。空间分工是市场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指产业链不同环节根据不同类型因素选择在不同地区开展生产。全球分工是空间分工的重要表现形式,它将不同国家共同纳入统一的产业链和供应链。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越来越多企业开展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如何根据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价值创造,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及不同国家维护国际税收秩序的积极性。对于国内不同区域而言,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科技企业的资源配置范围不断拓展,很多企业将产业链不同环节从单一区域拓展到多个区域,科技成果输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地呈现出区域分离趋势。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在整个产业链中,科技成果转化地被分配了绝大部分税收,而对输出地的税收分配不足。对此,面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应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理顺不同区域的税收分配关系。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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