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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税收理论研究综述

2026年05月27日 来源: 《税务研究》2026年第3期 作者: 谷成 张义卓 高翔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资源分配的重要工具,税收通过保障财政收入可持续性、引导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在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理论进展与实践应用备受学术界关注。本文从税收依据、税收职能与作用、税收原则、税制结构、税负转嫁、税收遵从与征管等方面梳理了2025年税收理论研究成果,旨在通过对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考察,为完善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和征管体系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税收依据的传统释义与数字经济下的现代解说
  税收依据回答的是“政府为什么能征税”以及“社会成员为什么要纳税”的问题,不仅揭示了社会成员履行纳税义务的内在缘由,也为政府征税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依据理论也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深化。
  国家最高所有权说被广泛用于解释君主制时代的税收依据。宋生瑛等(2025)分析了税收依据和税收确立方式的关系,指出我国古代专制课征时期的税收确立方式基于王权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税收依据观。龚浩等认为,国家最高所有权使政府具有决定何时征税以及如何征税、征多少税的权力。进入现代社会后,政府和社会成员间的互利关系成为被普遍接受的税收依据观。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互利说也被用于界定征税权主体间的税收管辖权。厉启晗等认为,政府提供了保障数字经济平稳运行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应地,作为受益者的数字平台企业理应承担相应的税负,以弥补政府投资于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成本。郭维真等认为,当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全球经济活动时,其利益分配涉及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以及国家与国家等多个层面。对数据创造价值的课税是数字经济征税的本质。因此,也应以数据创造的价值为基础,合理确定生产地和使用地的税收管辖权。王振宇等认为,新业态在促进经济活动主体跨地区生产经营的同时,也加剧了按生产地原则分享税收引致的税负输出问题——在跨地区交易中,具有间接税性质的增值税收入由生产地享有,税负却转嫁给消费地居民承担,这导致了公共服务受益主体和成本负担主体的背离。为此,将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在生产地和消费地之间进行科学划分是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Richter认为,在数字时代,跨国企业应当对享受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纳税的方式进行成本补偿,因而辖区政府有权对跨国企业基于非竞争性地使用公共物品和服务而创造的利润征税。此外,根据各辖区在价值创造中作出的贡献分配征税权有利于确保收入划分的公平性。
  上述研究表明,对税收依据的理论阐释是随着社会成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传统上,征税被视为国家主权的体现,其正当性来源于君主统治权的行使。而在现代国家治理背景下,对税收依据的看法逐步转变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补偿。这一理念不仅有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纳税认同感、提升税法遵从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方式。此外,作为税收理论的基础,税收依据还被用于解决经济全球化中的政府间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问题。例如,对于数字经济下的政府间税收划分,基于政府和社会成员互利关系的税收依据观有助于明确跨区域经济活动主体在价值创造中作出的贡献,避免因纳税人身份模糊、税基流动性增强而造成的地区间税负输出问题,为政府间横向税收划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参考。
  二、多维视域下的税收职能与作用
  税收职能是税收本身所具有的基本职责与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术界对税收职能与作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在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学术界围绕如何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资源配置职能和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展开了多方位深入讨论。
  在共同富裕目标指向下,一些学者探讨了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潘荣根等梳理了税收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在初次分配阶段,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具有一定的累退性,对共同富裕具有逆向调节作用;再分配环节中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税目设置、超额累进税率和专项附加扣除符合公平原则,企业所得税则有助于缩小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要素收入差距;税收在第三次分配环节主要通过优惠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黄春元等运用202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考察了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收入分配效应,发现该政策缩小了高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但拉大了二者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分配差距,总体上导致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张屹山等基于2010—2020年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房产税对家庭财富和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发现房产税短期内会减缓家庭财富积累速度、缩小家庭间的财富差距,长期则可以通过抑制地区房价、降低家庭财富中房产价值占比和增加教育支出等机制调节收入分配,进而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娄峰等采用一般均衡税收归宿理论和模型研究了企业所得税对于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发现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改变劳动和资本的相对价格提高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缩小劳动与资本间的要素收入差距,从而改善要素收入分配状况。刘柏惠等认为,我国现行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政策具有累退性高、覆盖面窄等特点,对收入分配产生了负向调节作用,科学设计税收抵免政策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收入分配职能。
  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一直备受关注,减税与税收优惠的经济效应是学术界考察的焦点问题。刘勇政等运用2011—2015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分析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区域间的异质性投资效应。结果表明,对于筹资渠道更加多元的发达地区而言,该政策的投资促进效应更为显著,而筹资渠道较少的欠发达地区则更倾向于通过减缓政策落实、加强税收征管等方式应对减税带来的收入下降冲击,进而弱化了减税的政策效果。聂海峰等运用增值税影响经济总产出模型和1997—2020年投入产出表考察了增值税改革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发现2012年以来实施的营改增和增值税税率简并与下调降低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导致的效率损失,改善了资源配置状况。李冬妍等运用2012—2023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和双重差分法分析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投资的影响,认为留抵退税政策通过降低企业代理成本和增加企业现金流两条途径抑制了企业过度投资。王宏瑜采用2011—2023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和双重差分法探讨了税收优惠与数字化转型的关系,发现税收优惠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了研发创新,进而推动了新质生产力发展。马永强等基于2014—2022年A股上市公司样本数据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数据考察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发现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通过缓解资金压力和强化外部监督减少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沈锦等采用2013—202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和双重差分模型实证考察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新设研发中心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留抵退税政策通过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和研发投入推动了企业研发中心的设立,有效促进了研发资源的跨区域配置。钟尧等基于2015—2020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探讨了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对企业分工专业化水平的影响,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通过推动企业扩大外购、降低管理成本的方法提升企业分工专业化水平,从而加快构建现代化的产业链供应体系。
  税收在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方面的作用也是税收职能的重要体现。李建军等采用2012—2022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和强度双重差分法实证考察了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就业的影响,发现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促进企业扩大就业规模,产生显著的“稳就业”效果。赵颖等运用2013—2015年全国工商登记数据,实证分析了税收优惠对小规模市场主体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设立增值税起征点能够显著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就业创造能力。因此,完善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活力,进而改善社会福利。张婉苏认为,居民收入、就业压力以及信心等因素导致了居民消费低迷问题,应充分发挥税收调控宏观经济和收入再分配职能,从居民收入来源、使用、积累三个环节提振消费。杨得前等聚焦县域消费视角,指出提振我国县域消费目前面临居民消费能力有限、消费环境欠佳等问题,可以通过强化相关税收政策精准度和加强财税政策协同等方式提升县域居民消费能力。王欢欢等采用多国多部门一般均衡模型估算了碳关税的经济效应,结果表明碳关税通过提升被加征国碳价、碳减排技术升级、出口与贸易转移等作用机制,改善了加征国实际GDP和福利水平,但是降低了出口国的实际GDP和福利水平。杨脉等运用新凯恩斯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考察了增值税减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发现减税政策可以通过激励企业进入市场和降低企业退出风险实现保市场主体、稳经济增长和提高社会福利等目标。
  上述文献从多个视角对税收职能展开了深入探讨。分析结果表明,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但这些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制度的设计。具体而言,各税种在不同领域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局限。例如: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将直接影响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完善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收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经济运行的扭曲程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方面,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减税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实现稳经济增长和提高社会福利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税收政策之间可能存在目标上的冲突,这也使得税收制度设计和改革过程中对税收要素调整的考虑和权衡十分必要。此外,对于同一政策目标,采用何种财税工具以及多种财税政策工具如何进行协调配合,仍是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
  三、税收原则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应用
  税收原则既是履行税收职能时应当遵循的准则,也是考察税收制度是否完善以及衡量税制改革是否有效的标准。一直以来,效率和公平都是学术界普遍关注的核心税收原则。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税收法定原则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对于税收公平原则,郝春虹等运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库相关信息考察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分配效应,发现专项附加扣除对劳动要素收入分配存在逆向调节作用,违背了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原则,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优化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司言武等发现,个人所得税在促进居民生育方面存在着税负不公平问题:一方面,以个人为计税单位可能导致平均收入高的家庭承担的税负低于平均收入低的家庭;另一方面,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统一标准忽略了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教育成本差异,导致相同状况的家庭承担的实际税负不同,从而偏离了横向公平原则。刘剑文等认为,量能负担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基础。当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背离了量能课税原则,不利于议价能力较差的民营企业发展;个人所得税中劳动所得的税率高于资本利得,违背了横向公平;遗产税的缺失使财富的代际转移缺乏有效调节机制,背离了纵向公平。
  对于税收效率原则,谷成等(2025a)认为,税收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取决于对经济活动主体行为方式和资源配置倾向的研判——当新质生产力的形成领域无法确定时,税收应保持中性原则,不干扰资源在创新活动中的配置;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领域、内容和结果可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资源配置的走向。倪红福等基于2007—2020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了营改增对企业实际税负和行为决策的影响,认为营改增在降低企业实际税负水平的同时,还通过完善抵扣链条降低了行业内企业间实际税负差异,使更多企业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消除了税制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也更符合税收中性原则。马凯莉等运用2007—2011年税收调查数据库数据和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采矿业增值税税率简并对下游制造业企业的影响,发现下游制造业企业垂直专业化水平因增值税税率简并而显著上升。这表明增值税多档税率的制度设计偏离了税收中性原则,增加了企业间交易成本,不利于垂直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对于税收法定原则,张守文认为:税收法定原则不仅涵盖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实体法领域,不应仅以“税制平移”的方式将相关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还应实质性地对税制要素进行优化;在加强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联动的同时,还要注重国内税种间的统筹整合,以及税收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间的协调。陈治认为,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权对税收行政权具有约束作用,以避免因随意行使行政权而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相应地,通过建立区域税权约束等方式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避免行政权的横向扩张,保障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李慈强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是规范税收征管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税收保障机制存在主体权利与义务缺乏一致性、涉税信息不充分、公众参与度不足等问题,相应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立法、优化执法、协助司法、促进守法,有助于促进税收保障机制的完善。
  既有研究结果表明,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在税制设计与改革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判断税收资源配置职能和收入分配职能的核心标准。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协调纳税人财产权与国家征税权的重要准则,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背景下政府与社会成员基于共同的目标而进行的互动与合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文献对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理解和运用仍有待明晰。例如,生产不同产品或采用不同生产组织形式的经济活动主体,如果税收负担存在差异,就可能导致资本和劳动更多地被投入税收负担较轻的产品生产或组织形式中,这实际上是资源配置问题,应采用效率原则判断税收制度设计和改革的效应。此外,在优化税收制度的考察和讨论中,还须考虑税收原则之间的权衡与选择,以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的职能作用更充分地得以发挥。
  四、税制结构的效应与制约因素
  税制结构体现了国家税收体系中各类税种的功能性与关联性,反映了不同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以及实现社会政策目标中的相对地位与作用。为实现从“提高直接税比重”到“完善直接税体系”的战略目标,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配的税制结构,学术界围绕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现行税制结构的结构和成因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对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汪昊(2025a)认为:从理论上看,凡是能够转嫁的税种均为间接税;反之,则为直接税。在实践中,企业缴纳的税收最终可能由包括资本所有者、劳动者、土地所有者、消费者等在内的自然人承担,因此税负发生了转嫁,故企业所得税应当被归为间接税。这种划分方式为讨论税制结构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局限,白彦锋等认为,作为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直接税存在着收入占比低、税基易受侵蚀、财富传承税制缺位等问题,导致调节职能受限。马海涛认为,我国目前以间接税占比高、直接税占比低为特征的税制结构对生产、分配、消费和积累的调节存在“前重后轻”问题,在纳税主体上则存在“重企轻人”问题。优化税制结构的关键在于提升自然人税收收入比重,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向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税收体系转变。储德银等基于2013—2021年省级面板数据实证考察了税制结构对就业规模和居民消费的影响,发现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虽然有利于促进消费,但对就业具有抑制效应,从而间接阻碍了消费增长。原因在于,直接税具有提升就业水平的积极效应,进而促进了居民消费,间接税的作用则相反。李华等认为,税制结构影响财政收入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具有累进性特征的直接税不仅能够为公共服务筹集稳定、可预期的收入,还可以通过转移性支出等再分配工具提升低收入群体公共服务的可及性。相反,间接税不仅因具有累退性而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存在局限,而且在地区间税基分布不均的情况下,其财政汲取能力也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因此,优化税制结构不仅有助于提高税收筹集收入能力并保持财政可持续性,也有助于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些学者从税收征管的角度阐释了直接税比重难以提高的原因。马翌祯对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监管进行了考察,发现跨平台承揽业务的高收入司机(车主)群体尚未被全面纳入个人所得税汇算管理,导致个人所得税税基流失,制约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的提高。朱克实认为,由于数字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且经常存在人为操纵交易价格的情况,所以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测算所得税税基,对数据资产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也因此而变得困难,最终抑制了直接税比重的上升。金强等认为,数字时代多元化的收入获取方式加大了税务机关判定个人收入类型并准确界定其计税方式和适用税率的难度,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提出了挑战。此外,个人通过数字平台获得的报酬还具有隐匿性,税务机关难以对其全部应税所得课税,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税基流失,限制了直接税比重的上升。
  上述研究表明,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现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存在着诸多局限。相应地,大多数研究提出了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增强税制结构整体协调性和经济包容性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税制结构的形成受制于多种客观条件,而不仅是政策目标导向。例如,直接税比重的提高还会受到税收征管水平的制约,尤其是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能否有效解决税基难以计量、税源界定模糊等问题将对税制结构的优化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如何在多重现实约束下优化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从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筹兼顾,已成为有关税制结构的讨论中亟待深入研究的核心议题。
  五、税负转嫁对政策预期的影响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主体将部分或全部税收负担转移给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过程,其实质是税收负担在经济体系中的重新分配。税负转嫁不仅是纳税人规避税收负担、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的重要方式,也是税收制度影响收入分配公平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机制。因此,深入研究税负转嫁的路径与机制,明确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对于构建公平高效、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实现政府预期的政策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汪昊(2025b)通过构建多区域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和2017年中国多区域社会核算矩阵测算了增值税在区域间的转嫁情况,发现东部地区因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其他地区而成为税收流入地;相反,中部和西部地区则负担了其他地区转嫁来的税收,成为税收流出地。这表明现有增值税收入在地区间的分配扩大了区域发展不均衡。何小钢等运用2007—2016年出口退税率文库、全国税收调查数据与海关匹配数据,实证分析了不完全出口退税对劳动收入分配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不完全出口退税使企业利润下降并引致税负向劳动者转嫁,形成“利润侵蚀工资”现象,进而导致劳动收入份额下降。Brusco等认为,在根据企业规模与收入水平设置税收减免的增值税体系中,即使对规模较小的未注册企业免征增值税,已注册企业依然能够将税负转嫁给购买未注册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原因在于当未注册企业向已注册企业购买商品用于再生产时,由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生产成本随之提高,进而导致未注册企业的产品价格上涨。在这一过程中,税负从已注册企业转嫁到购买未注册企业产品的消费者。陈凌庆等基于2010—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实证探讨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税收受益归宿,发现减税政策使小微企业的资本劳动比显著提升,从而导致劳动收入份额下降。这表明减税政策的红利更有益于资本要素,而非劳动要素。Bernardino等利用食品价格数据研究了降低增值税税率对葡萄牙消费者税收负担的影响,发现减税带来的福利几乎完全由消费者获得。Fuest等基于德国超市商品价格数据考察了增值税税率下调引起的税收受益归宿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大约70%的减税红利落到了消费者身上,即该政策的主要受益群体为消费者而非生产者。
  上述分析表明,税负转嫁现象广泛存在于各类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且其转嫁程度受到需求弹性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事实上,有关税负转嫁的研究对于制定税收政策目标而言十分必要,因为在政策运行过程中,当税负转嫁导致税负归宿与法律上规定的纳税人不一致时,税收制度的执行效果就有可能偏离税收政策的初衷。因此在税制设计和优化过程中,须将税负转嫁与归宿也纳入考量因素,以确保税收制度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的政策目标保持大体上的一致性。需要指出的是,当税收负担在不同辖区间发生转嫁时,就形成了辖区间的税负输出。这种因税负输出而导致的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弱化了地区间真实财政能力的可比性,加大了政府间均衡性财政支付制度设计的复杂程度,也为完善政府间横向税收划分提出了新课题。
  六、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与改善税收征管效能的经济效应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税收征收、监管和执法进行的全面管理活动,旨在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实现税收遵从。相反,税收不遵从则不仅会侵蚀税基,破坏公平,还会使遵从税法的纳税人负担增加。因此,探究影响税收遵从的因素和改善税收征管效能的经济效应,对于保障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至关重要。
  企业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一些学者分析了税收征管对企业遵从的影响。孙鲲鹏等运用2015—2021年百万量级政府采购数据分析了税务部门数据分析能力对企业税法遵从度的影响,发现数据分析能力建设使税务机关查得更广、更准、更快,从而显著地提升了税务部门治税效能,抑制了企业避税。周泽将等的研究表明,纳税信用评级通过为企业提供优惠便利和提升企业声誉风险使企业对避税决策会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以避免因税收不遵从行为被取消高纳税信用评级。赵乐等采用2014—2019年企业与地区相关数据和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发票管理数字化对企业税收遵从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增值税发票网上有奖查验有助于规范企业销项确认、抑制企业隐匿收入,进而提高企业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遵从。刘华等运用全国税收调查数据考察了个人与企业工资信息比对政策对企业税收遵从的影响。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信息比对完善了代扣代缴制度的“信息报告”机制,有利于防止企业通过虚增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不遵从行为。
  一些学者探讨了外部环境因素对企业税收遵从的影响。赖洁基等基于2014—2022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实证考察了失信惩戒机制对相关未失信企业纳税遵从度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失信惩戒通过提高监管压力、强化股东监督和诱发声誉重塑需要等途径提高了共同股东联结企业的税法遵从度。Chen等分析了强制性股息分红政策的经济效应,发现母公司通过股息分红政策将财务压力传递给子公司,从而引发了子公司的避税行为。这种效应在面临更大分红压力、外部融资约束更强以及公司治理环境较弱的子公司中更为显著。因而,母公司在通过内部资本市场向子公司传递分红压力时,应全面评估子公司的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及外部融资环境,以避免由此而导致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姚守宇等采用2010—2019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和双重差分法考察了地方政府债务治理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发现地方政府债务治理通过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和降低避税的边际收益对企业避税行为产生了抑制效应,促进了企业税收遵从。于耀等基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的中小股东投票数据分析了中小股东异议表决机制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发现中小股东异议能够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督和问责,促使大股东在决策中更注重企业经营的合规性,进而提高企业的税法遵从度。
  还有一些学者从营商环境的视角探讨了改善税收征管效能的经济效应。谷成等(2025b)采用2010—2022年上市公司数据和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税收“放管服”改革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发现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通过提高企业发展预期和纾解企业财务困境推动了企业数字化转型并提高了企业的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王静等基于2010—2020年上市公司数据和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了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对企业价值链位置的提升效应。研究结果表明,税收营商环境优化通过促进技术创新和增强供应商关联显著推动了企业价值链提升。孙英杰等运用2012—2023年沪深A股主板上市公司数据和双重差分法考察了税收营商环境与企业韧性的关系,发现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通过缓解融资约束和推进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韧性产生了显著提升作用。郭健等采用2012—2023年A股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多期DID方法探究了税收营商环境对本地企业税负的影响,认为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减少了地方政府策略性征管行为,从而降低了辖区企业间的税负不平等程度,并通过耐心资本效应使企业长期性资本支出和研发支出增加。马雪薇等采用2011—2022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和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了税收“放管服”改革对资本跨区域流动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税收“放管服”改革通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促进了资本跨区域流动和要素市场一体化。
  上述文献从税收征管和外部环境两个维度,系统考察了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从而拓宽了学术界研究企业税收遵从行为的视角,也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改善外部环境提供了理论依据。既有研究表明,除了研究税收征管对企业税收遵从的影响外,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税收管理效能提高带来的经济效应。这表明税收征管效能的改善不仅有助于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维护社会公平,还可以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七、评述与展望
  税收不仅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更是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国家安全的关键工具,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有关税收依据的研究表明,税收存在的正当性会因政府组织形式和生产要素流动范围的扩大而发生变化。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跨区域经济行为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还须考虑各地区经济活动主体创造的价值或作出的贡献。这种理论内涵的拓展为应对新型经济形态下的税收挑战提供了理论依据。对税收职能与作用的认识和把握将直接影响税收政策的目标选择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优化我国税收制度提供极具参考价值的理论依据。从税收原则上看,既有研究将税收公平原则用于评判不同税种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分配效应,用效率原则衡量增值税要素设计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用税收法定原则考察现代国家治理框架下政府与社会成员间的互动关系。税制结构是多种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何在多重现实约束下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仍是值得学术界深思的问题。对税负转嫁与归宿的研究结果不仅为科学评估减税政策的经济效应和受益归宿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实施效果更加精准的税收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在税收管理与遵从方面,既有研究不仅从征管和外部环境角度剖析了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还考察了以税收“放管服”改革为代表的税收征管效能提高产生的经济效应,这种多样化的研究视角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税收征管与遵从问题的理论研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对有关财税改革作出战略部署,不仅对推进税制改革和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深化税收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增强财政可持续性”“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的要求。如何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以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增强财政可持续性,是学术界面临的重要课题。针对当前国内经济有效需求不足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等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实施更加积极的宏观政策,持续稳增长、稳就业、稳预期”的要求。作为财政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可以通过自动稳定机制和相机抉择的政策工具发挥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的职能和作用,这也是推进税制改革和优化税制结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此外,《“十五五”规划建议》还提出了“完善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计、财税、考核制度,优化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生产地和消费地利益分享”“落实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科技、环保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改革方向。这些改革实际上是发挥税收资源配置职能的具体措施,有待学术界结合现实情况展开深入研究,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在收入分配领域,《“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加强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完善“直接税体系”以及“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发挥育儿补贴和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作用,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等要求,同样值得学术界关注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提出理想的方案。除了税收职能,“完善地方税”“增加地方自主财力”也是“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的重要内容。实际上,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要素,地方税和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都可以提高地方财政能力,用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区别在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程度。因此,从理论上阐释地方税和转移支付的界限并在实践中明确二者间的相对规模,仍是有待学术界回答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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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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