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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一次背离儒家核心思想的尝试

2020年04月10日 来源: 《税务研究》2016年第8期 作者: 李方遒

  本文从王安石变法的思想基础入手,剖析其思想与儒家思想的背离,进而对变法的主要内容逐一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其脱离“富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传统儒家思想的具体表现,并用具体数字对变法造成的破坏进行描述,从另一个侧面分析了变法失败的原因。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儒家思想、富民强国

  一、王安石变法的思想基础

  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王安石被任命提举经义局,重新修撰《周礼》、《尚书》、《诗经》。神宗熙宁八年,《周官新义》、《诗经新义》、《书经新义》完成,合称为《三经新义》。其中,又以王安石亲撰的《周官新义》最为重要。王安石《答曾公立书》云:“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周官新义》对于王安石变法有着理论上的指导意义,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王安石变法的核心思想是:“周置泉府之官,以制兼并,均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后世唯桑宏羊、刘晏粗合此意。学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1)

  坚决反对王安石变法的旗帜性人物韩琦对王安石的“思想武器”予以批驳:“臣谓周制:民有货在市而无人买,或有积滞而妨民用者,则官以时价买之;书其物价以示民。若有急求者,则以官元买价与之。此所谓王道也。”(2)又言:“……《周礼》至远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利,尚过《周礼》一倍。则制置司所言:‘比《周礼》贷民取息,立定分数,已不为多。’亦是欺罔圣听,自谓天下之人皆不能辨也。今制置司遇尧舜之主,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裨圣政,而贷钱取利,更过王莽之时,此天下不得不指以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辩也。况今天下田税已重,固非《周礼》十一之法,则又随亩更有农具、牛皮、盐钱、曲钱、鞋钱之类,凡十余名件,谓之杂钱。每遇夏秋起纳,官中更将绸绢斛斗低估价例,令民将此杂钱折纳。又每岁将官盐散与人户,谓之蚕盐,令民折纳绢帛。更有预买转运司,和买两色绸绢。如此之类,不可悉举。皆周礼田税十一之外加敛之物,取利已厚,伤农已深,奈何更引《周礼》‘国服为息’之说,谓:‘放青苗钱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试之法。’此则诬圣典,蔽惑睿明。”(3)

  王安石注释的《天官大宰·九赋》与《天官膳夫》也遭到后人的激烈批判,甚至有人断言:“安石倡之,而蔡京、童贯、王黼恣焉,以速北宋之亡”。(4)

  《礼记》《大学》篇说:“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有德之人要有德政,还要有实施德政的有德之人,德政是施政之本,财产收入放在其后,如果本末倒置,还“争民施夺”,最后只能是“财聚民散”。王安石所谓之“理财”,变成了百姓沉重的“苛捐杂税”,怎么会赢得民意,不过是短利于皇朝,长久却将皇朝推向倾覆。

  孔子主张在经济上要惠民:“养民也惠”,“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5)“因民之所,利而利之”。(6)孔子认为,百姓是国家的根本,只有百姓富足了,国家才能富强。

  孟子提出“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也轻。”(7)“制民之产”就是让百姓拥有固定的产业。有了“恒产”百姓就会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发展。

  即便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管仲在其《管子·治田》中也明确提出“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民富,社会才能稳定,政权才能稳固,国家才能强大。这是顺应自然、顺应社会发展的政治理念。

  无论是古代的儒家还是法家,之所以始终把富民放在治国之首,把富民作为“政有所出”的唯一渊源、作为衡量是否“治国良策”的唯一标准,是因为在逻辑上,“民富”是国家强大的基础、前提和必要条件。“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儒家理想,犹如悬挂在中国历史长河上空的黄钟大吕,已经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灵魂之中,构成了中华民族之所以延绵不断的动力和基石。

  当我们回头再看《三经新义》,“义”虽新,但却脱离了“富民”、“民本”的儒家核心思想。如此,再新的“释义”,也难以深入民心,难以让当时的满朝文武心悦诚服。老子说:“不知常,妄作,凶”。(8)常,规律;妄,妄为,不按规律办事的行为,岂有不逢凶之理?“《大学》讲了‘八条目’,(9)‘八条目’可以最终归结为一条目,就是致良知。……全部的《大学》就归结为一句话:致良知。”(10)良知的唯一试金石就是“民心”。王守仁曾经感叹:“人心是天渊,无所不赅。原是一个天,只为私欲障碍,则天之本体失了。”(11)人心就是天,包罗万象,却因为私欲障目迷了心窍,失了人心。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是王安石变法时提出的著名的“三不足”口号。(12)王安石的“三不足”口号从根本上推翻了封建王朝已有的制约机制,亦使统治者权力的合法性坍塌。天地都可不敬畏,祖宗的文化还何必传承。三朝宰相富弼说:“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为者!”(13)

  传统以及古训总是被改革者或保守者用于奠定其政策的合法性与思想的正义性,但实际上其对于传统与古训的解释与理解又常常各取所需,甚至背道而驰。以王安石而言,既以儒家自居,无论如何修撰《周礼》、《尚书》、《诗经》,都不应脱离孟子的“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14)“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15)等儒家的基本教义。

  《王阳明全集·传习录》中说:“已被私欲隔断,不是知行的本体”。所谓“私欲”就是悖逆于广大劳动者利益的个人私欲、小团体利益,有悖于富民与社会发展的各种利益。“知行”之“知”,是对事物本质以及发展规律的认知,对历史潮流的认知,对民族、民众的利益的认知。“知而行”是“君子”智慧而敏行的基本德性,不知而行是祸害,知而逆行是卑鄙,知而不行是懦弱。任何改革如果夹带“私货”,那么一定会脱离“好的目标”,在认识上脱离人类发展的一般规律、真理的本质,脱离人类基本道德的“本体”。思想的偏颇必是“夹带私货”的怪论与歪经,祸及民众,祸及国家,祸及民族。措施上一定也是千奇百怪,首鼠两端,而改革必然走向歧途,“富民强国”就只能是个“口号”,甚至是掩盖私欲的遮羞布。

  二、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青苗法》

  《青苗法》是对宋代农业发展的破坏,使得北宋已然出现的农业革命的趋势停滞甚至倒退。《宋史·神宗二》载:“三年春正月,诏诸路散青苗钱,禁抑配”。《宋史·王安石传》载:“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这是《青苗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每年分两期,在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货后,为夏、秋两季纳税,按照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的利息以实物或者钱币缴纳。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借户逃亡,保户要分摊赔偿。

  《青苗法》是王安石农业改革的主要措施。王安石认为:“昔日贫者举息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16)是否真的能够做到“官薄其息”,令人怀疑,关键在于“举息于官”。

  《青苗法》实际上取代的是传统的常平法与惠民仓。《青苗法》颁行后,就遭到苏辙、司马光、欧阳修等一批当朝重臣的反对。司马光认为《青苗法》取息过重,“虽兼并之家,乘此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索取之息甚至达到一倍。”(17)苏辙说:“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为利也。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如此,则州县不胜烦矣。唐刘晏掌国计,未尝有所假贷,有尤之者。晏曰:‘使民侥幸得钱,非国之福。使州县依法督责,非民之便。吾虽未尝假贷,而四方丰凶贵贱,知之未尝逾时。有贱必籴,有贵必粜。此四方无甚贵贱之病,安用贷为!’晏所言,则常平法耳。此法见在,而患不修,公诚举而行之,则晏之功可立俟也。”(18)

  在王安石《青苗法》出台之前,北宋的农业发展究竟是个什么状况?斯波义信先生(19)做过如下描述:“首先,在技术的层面上,宋代约在十一世纪之际引入以占城稻(20)为主的早生耐旱品种,比西欧早几个世纪启动了农业革命。集约化方式经营的安全灌溉的稻作农业导致高人口抚养能力的出现和耕地面积的扩大,使得以前人口稀疏的空地广袤的东南地域大部分地区,在宋代一举成为在全国也是稠密人口分布的地带”。(21)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是“占城稻”。占城稻的引进,说明宋代已经开始出现具有现代农业特征的良种的更替与改良,所以斯波义信先生称之为“启动了农业革命”。第二个关键词是“集约化方式经营”,这直接导致了农业生产效率的大幅提升,人口的增加。这也是斯波义信先生称之“启动了农业革命”的另一个原因。第三个关键词是“东南地域的大部分地区”。农业革命如果没有地域的广泛传播和推广,其所谓的革命性就要大打折扣。至于宋代其他科学技术的发展这里不再赘述。中国“四大发明”中的三项:印刷术、指南针、火药都是在宋代出现并得到大规模的实际应用。

  关于“举息于官”,梁启超先生的《王安石传》分析得更为透彻:“(青苗法)与今世银行所营之业相近,青苗则农业银行之性质也,夫笼天下之货而司以官吏,以国家为唯一之资本家,为唯一之企业家,更无第二者以与之竞争。然其果可行与否,犹未敢断言也。现今之经济社会,惟有听其供求相调剂,而自至于平。所谓自由竞争者,实其不可动之原则也。国家为唯一之兼并者而莫与抗焉,则民之憔悴,更安得苏也。”(22)

  钱穆先生在其《国史大纲》中指出:“王安石的遭遇与范仲淹不同”,“反对范仲淹的,全是当时所谓小人;而反对王安石的,则大多是当时的所谓君子”。(23)(二)推行《市易法》

  斯波义信先生对宋朝商品经济发展是这样描述的:“随着产业的专业化,诸如棉布行业,由于出现了以模仿中机布、标布和三梭布等名品的仿制品开拓、抢占市场的现象,这充分显示出:同一商品围绕占领更为广阔的市场,利用不同等级价格差别,展开了不同产地间的激烈竞争。……”(24)由此可以断定的是,北宋期间,商品经济已经非常发达,既有专业化生产,人才的流动和技术的转移也非常迅速;市场有名优的丝绸、纸张、瓷器,购销兴旺,即便放在今日之中国,其商业业态也并不落后。

  斯波义信先生对宋朝的商业经济发展的结论是这样的:“宋代商业的性质和规模,与此前一千年时期的商业相比,则全部悬殊天隔,已不可同日而语。但如以16世纪以后的状况与宋代商业相比较,则被认为尚存在相当的差距。”(25)

  《市易法》颁布于熙宁五年(1072),是关于买卖交易的商业法规,其主要内容就是国家针对市场上的滞销货物,按规定向商贾贷款或赊货,并收取息金和牙钱(即交易费),另收相当于利息10%的“市例钱”用于吏禄开支。逾期不能还本付息,每月加罚息钱2%。

  《市易法》还规定,市易务从事商品的“贱买贵卖”,其批零收入不归国家财政,而由市易务官吏支配。市易务为了实现多赢利,动用市易务本钱,扩大赊贷额,就强迫商户“必买于市易”,从事批发与零售赚取差价。易务官吏甚至哄抬物价,“贱买贵卖”,扰乱了一般市场秩序,成为了无人监管、无法无天的恶霸。在不能有效全额回收的情况下,市易务仍要足额上缴息钱,这样就只能将其他收入(如罚息、贱买贵卖的营运收入)充为息钱。市易务除了提高卖价外,还加大了罚款的力度。

  市易务已经完全演变成一个庞大的国家商业垄断集团。韩川(北宋殿中侍御史)在《上哲宗乞罢市易》中揭露,“仓务占官六员,仓场专副、书吏、库级等不减百人,月给俸食几千缗”。(26)

  所谓的《市易法》,完全是对北宋已经逐渐发达的商品经济的政策性破坏。在商品经济如此发达的状况下,商品的畅销与滞销,原因多种多样,以北宋中后期的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来看,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而消化,更何况畅销与滞销如何界定也是难以把握的。即便涉及民生的商品,已有“常平法与惠民仓”予以解决。所以,市易法并非针对这类商品。

  其实这不仅是典型的“不知而行”,更是“知而逆行”。官府的垄断完全破坏了当时已经发育良好的商品经济,只为那一点蝇头小利,杀鸡取卵,赤裸裸地破坏了业已形成的市场规则。如此这般,于国家财政又有何利?真的就应了老子所言:“不知常,妄作,凶”。我们由此可以得出的另一个结论是,封建王朝的执政者们的思想意识已经完全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现实。这恐怕是出台诸如《青苗法》、《市易法》等的根本原因。(三)解决“土地兼并”问题

  王安石变法的另一内容是解决宋初以来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问题是伴随着中国封建王朝始终的“毒瘤”,这是个制度性问题,并非一朝一夕的国家政策所能化解。

  王安石在万言书中曾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思想,认为“自古治世,未尝以财不足为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尔。”目的是解决豪强地主隐瞒税收的问题。在王安石看来,社会财富不在国家,就归于“兼并之家”。这种论调其实奇怪,既有“兼并之家”,必然有“被兼并之家”,“兼并”与“被兼并”本该是一对矛盾。王安石的做法只是将兼并者之财收归国有,只解决掉了“兼并者”的财,而未解决“高息”之害,更没有解决“被兼并者”土地之失。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了高息的诱惑,即会减少土地兼并之势。事实是,其解决“土地兼并之策”只是将高息之利收归国家,将商业行为变为强制的“国家行为”。在“理财”上,国家与“兼并者”成为了搜取不义之高息的“一丘之貉”,对立的是“被兼并者”。实际上,国家不仅与“被兼并者”是对立的,与“兼并者也是对立的”。换一个角度看,兼并与利息收入是合法的经济行为。《青苗法》是以国家行为高息贷款于农户,农户即便拥有了土地,却仍然要承受“举息于官”(实则是高息),如此做法,岂有不引发全社会愤怒之理?苏轼在《上神宗皇帝书言》中指出:“民之害倍也”。(四)推行吏治

  “富民强国”能否实现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在于政策的实施手段和能贯彻的程度,而这完全取决于吏治的水平。“吏治”水平的高低是政策能否体现出优劣的关键所在。某种意义上,即便宏观政策有不适之处,在政策的实施中,只要“吏治”清廉,心中有民,不适之策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抵消。事实是,王安石变法中,地方官多强行“抑配”(摊派),不问民间疾苦;各级官吏,徇私舞弊,博取不义之财。

  黄宗羲在其《明夷待访录》中说:“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27)

  “吏治”之腐败是对法律、规则、原则的根本性破坏,是对统治阶级政权合法性的基础性质疑,甚至否定。“市易务的官吏牙人”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客观上,王安石变法的很多政策不仅没能给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添砖加瓦,还为其腐败的体制平添了诸多“养分”,对北宋的最终灭亡重重地推了一把。

  王安石变法持续16年,宋初存在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甚至不断恶化。哲宗元初年(1086)废除新法,公元1127年北宋灭亡,期间只过去了约40年。这期间,不仅仅是错过改革的机遇,更使社会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这真是应了“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28)(五)为中央集权制度下的封建皇权服务

  王安石变法是北宋以来对财政体制影响最深广的一次调整,影响深远。但是如果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在中央财政过分集权的情况下,其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尤其是地方财政变得十分艰难,地方财政的非制度化现象突出,法外敛财成为一颗毒瘤不断长大,对整个政局的稳定带来不小冲击,

  王安石所推行之《青苗法》,“抑兼并振贫弱”是否是其本意令人质疑。“宋初岁入,已两倍于唐,至熙宁时当不啻二、三十倍”,(29)如此“富国、强兵、取士”之国策,当历史的尘烟散去,回味起来依旧令人唏嘘。

  公元1261年,贾似道(30)推行“公田制”,就是要求地主有义务将稻谷等粮食卖给国家,提倡以强硬的手段阻止富人囤积谷物。但是稻谷的收购必须发行更多的纸币,由此又造成通货膨胀。贾似道的“公田制”只是王安石《青苗法》、《市易法》的升级版。从维护中央集权的皇权制度看,还是一致的。北宋时期的人口在一亿左右,但是,“一亿人口也决非单个的一亿个个人的集合,无论是在家族、大家族、大宗族的组织中,还是在地缘的组织体系中,抑或在各种各样社会层面构成的阶梯状等级排序的体系中,每个人均是被精心地编组在其体系之中的。……成功者的威信直接影响家族、支房,乃至可以报本归宗,构建更为广泛庞大的宗族组织体”。(31)

  贾似道的“公田制”犹如釜底抽薪,彻底破坏了家族以及宗教组织的财政来源,对宋朝的经济结构带来的是断崖式危机,从根本上破坏了当时社会的基本结构,如此背景之下,即便是曾经行之有效的“取士”之路,也被釜底抽薪,顿失物质来源。失去基础的所谓的皇权也瞬间成为摇摇欲坠的“空中楼阁”。

  由于王安石变法没有把“富民”这一改革最基本的前提放在首位,其思想意识已经完全落后于社会发展,其出台的政策已然阻碍和破坏了当时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三、王安石变法带来的巨大破坏

  王安石变法似乎达到了“富国”的某种目的。“《青苗法》每年获利息300万贯。单以熙宁六年为例,青苗利息就达292万贯;……《市易法》每年息钱和市利钱多达133万2千缗之多。不仅如此,各州县岁收也大大增加。据统计,诸路常平、免役、坊场、河渡、户绝庄乡之钱粟积于州县者无虑数十百巨万,如作为地方政府经费可以支24年用”。(32)

  但是百姓的生活状况究竟如何?这是与“富国”形成对照的另一组事实与数据:元元年《市易法》废罢时,京师欠市易务钱的行户计27155户,共欠237万余贯。(33)

  苏辙在《乞放市易欠钱状》中揭露,市易务专门招收一千余人,白天“差人监逐”,夜晚“公行寄禁”,对欠户“得钱即放,无钱即禁,榜笞摔缚,何所不至”,弄得民怨沸腾,民不聊生。

  元四年(1089)三月,苏轼调任杭州太守。此时距离王安石变法已经过去了20年。而变法的结果如何呢?从苏轼给朝廷的奏状中列举的在王安石变法期间饿死人的一组数据可见一斑:

  《乞赈济浙西七州状》:“熙宁中,饥疫人死大半”;

  《奏浙西灾伤第一状》:“熙宁之灾伤……本路死者五十余万人;

  《相度准备赈济第一状》:“熙宁八年,两浙饥馑……卒死五十万人”;

  《相度准备赈济第二状》:“民间有钱,尚因无米饿死四十万人;

  《乞将上供椿斛斗应副浙西诸郡接续粜米子》:“熙宁中,杭州死者五十余万,苏州三十余万”;

  《奏准南闭粜二首》:“熙宁中,张靓、沈起首行此事,至浙中饿死百余万人。”仅仅两浙就饿死这么多人,其他地方还未统计在内。北宋时期全国总人口大约有7000万到8000万,而饿死这么多人,这个数字及其所占的比例是骇人听闻、触目惊心的。

  元七年(1092),苏轼在调任扬州途中看到的社会现实更让人触目惊心。他在奏状说:“臣顷知杭州,又知颍州,今知扬州,亲见两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为积欠所压,日就穷蹙死亡过半”。(34)这说明百姓的苦难不是局部的,而是“天下大率皆然”。

  变法即改革。改革就是要改变既有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与民争利”的、与“富民”背道而驰的制度及措施,就是要让社会发展重新回归正确的道路。这是“变法”或“改革”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王安石的《三经新义》,“义”虽新,但却脱离了“富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传统儒家思想的核心,王安石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是也。

  作者单位:中国税务杂志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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