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徽州税文化博物馆珍藏着大量的涉税文书,反映了当时的税收制度和执法理念,也体现了当时执法者的律法水平、文学素养等综合素质。以下,笔者浅谈从其中几份文书中得到的对现代税务执法文书制作的启发。
说理沟通
第一份文书为清乾隆十四年(1749年)歙县“纸皂代差”文书,该文书类似于现今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详细地介绍了官府催缴税款的依据、数额及不缴纳所要承担的后果。文书既表明官府的严正立场,如“纸皂一到,务将本名下未完乾隆十三、十四两年银米分为五限,每限完二分,依期照数全完”,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如“本县洞悉民隐,再四踌躇,姑发纸皂传催”。更有特点的是,该文书的左边画了一个头戴官帽的清朝差役,右手举着“专催欠户”之牌,左手则提着一长串绳索或镣铐,写着“不用酒饭,专催玩户,如再抗延,签拿究比”的字样,形象展现出当时官府“先礼后兵”“柔中带刚”的催缴方式。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到,“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执法文书作为征纳双方沟通桥梁,并不是冷冰冰的,文书制作既要体现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严肃性,也要体现执法的合理性、恰当性,尤其对个案处理应充分说明行政裁量的理由。
繁简适当
第二份文书为清康熙十六年(1677年)歙县“易知由单”文书,该文书类似现今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详细描述了该县前两年的天灾情况、人口情况、田地情况,并列出了应缴纳税款的计算过程和金额。文书洋洋洒洒1000余字,其中关于人口情况的描述:“户口人丁七万四千八百八十九丁(74889人),又康熙十一年编审新增人丁五十六丁(56人),内除见在乡绅举贡生员,此免本身一丁,共优免人丁七百六十七丁(767人)”。说清了有多少人丁,有多少优免的人丁,以及为什么优免,堪称文书说理的典范,但这样一份文书在当时并不具备普遍宣传意义。古代徽州虽然有“十户之村,不废诵读”重教美誉,但能读书的也多是地主贵族,识文断字之人依然是少数。为了增强文书的可接受性,官府对文书进行了简化,于是就有了清乾隆四十年(1775年)婺源县的“简明易知由单”、清嘉庆十八年(1813年)婺源县的“便民易知由单”。从“繁”到“简”再到“便”,字数从1000余字减至500余字,再减至200余字,这两份文书摒弃了繁冗的陈述,只列明所要缴纳的税款和简单陈述理由,便于普通大众理解和遵循。
繁简适当的文书制作方式,启示我们税务执法要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对象使用自相适应的表达方式。如税务稽查中对偷税行为的处罚,需要详细描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理由、救济途径等。而日常税务管理中发生的丢失发票、逾期申报等简单常见的违法行为,可以统一使用格式化的简易行政处罚文书,既方便了行政相对人,也节约了行政资源。
以案释法
最后一份文书为民国十七年(1928年)绩溪县政府的布告,该文书类似于现今开展统一执法活动的通告。该文书主要内容为对不动产所有者验契时间予以延期,提醒及时验契,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注:验契指对不动产所有者规定旧契不论典卖,已税未税,一律呈官厅查验注册,换发新契纸。)布告中既有“现值农忙,乡民未能如期投验,自应体恤”等体察民情之语,也特举一例说明不验契后果,“查本政府法庭前据二都李花仂与郑焕章山业纠葛一案,查该郑焕章之契于民国三年未经投验,经本法庭遵照验契章程判决无效,业经送达在案。”说明了当时官府希望通过以儆效尤,催促不动产所有者及时验契。
现在的执法文书从执法规范、高效的需要出发,会规定统一的范式,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新修订了33个税务执法文书式样,明确了事实、证据、依据、决定等文书要素内容,所以“以案释法”更多体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笔者认为,在处理个案时参考类案的处理,能够达到同案同罚、同案同处理的效果,让我们的执法更加权威有效,也让行政相对人更加信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