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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老物件中的三起旧税案

2026年05月13日 来源: 《中国税务》2026年第5期
  在荆州收藏圈,我以收藏税收票据老物件而薄有微名。2025年底,古玩城一位藏友打来电话,说收到沙市市(1949年7月17日沙市市成立,1994年10月22日沙市市与荆州地区合并,设荆沙市,后改为荆州市,编者注)人民法院1951年、1953年涉税案件审判资料。放下电话后,我立即赶到藏友门店。在他出示的一沓资料中,我注意到三起较为完整的涉税案件审判案卷,虽时隔久远,读来依然颇有趣味。
  祥泰茶叶号经理陈子卿偷税漏税案
  第一起是一桩偷税漏税案,整理自沙市市人民政府税务局违章案件处理书(税工字第542号),全文分主文、事实、理由三部分,落款日期为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九日(见下图):
  
  【主文】祥泰茶业号经理陈子卿本年四—九月份以售货不开发货票方式匿报营业额二〇八五四〇〇元(1948年12月1日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55年5月10日停止流通;1955年3月第二套人民币开始陆续发行,1元折合第一套人民币1万元,编者注),又以赊销作现销匿报营业额一一一四六一〇〇元,共计匿报营业额一三二三一五〇〇元,偷漏营业税四六三一〇〇元,所得税一一〇〇〇〇〇元,查获后拒不交待,移请法院处理。
  【事实】该祥泰茶业号从本年四月起至九月份止,先后售给田德善,向记茶社,孙记、李记、刘记、群众茶社等户货物不开发票。元月三十一日,多现金一四七二九〇〇元,用前几天的赊销抵付,又以赊销作现销方式共计匿报营业额一三二三一五〇〇元。查获后,本着宽大教育的方针,经过与该店经理陈子卿三次谈话,拒不交待。十月十日下午一时,邀集工商联代表王斌,工会代表曾庆铭、张厚松,同业公会代表潘子俊、罗伯龄及该号会计沃渔民、经理陈子卿开对帐(今作账,下同,编者注)会,在帐票对证确凿下,该陈子卿因铁证如山,始不得不低头认错。
  【理由】查偷税漏税是不法资本家五毒(指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编者注)行为之一,该祥泰茶业号经理陈子卿在“五反”运动后,不体念政府宽大政策,端正经营作风,竟故态复萌,长期以各种方式进行偷税漏税,损失国家财政收入。经查获后,三次谈话,拒不交待,企图顽抗到底,嗣在对帐会上铁的事实对证下,始不得不低头认错。虽在对帐会第三天呈递坦白书一份,我们认为是在事实揭发对证后出于迫不得已的作法,并非事前真诚坦白,不能予以宽恕。为严肃税收政策,整顿纳税纪律,藉以教育广大工商叶(业)者,对该陈子卿长期偷税漏税拒不交代的严重违法行为应予以依法从重制裁,爰依工商叶(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后段之规定处理如主文。
  除上述内容外,卷宗还附有税务局对账会记录、查对祥泰茶业号账据情况和补充调查情况各1份,陈子卿坦白书1份,法院询问笔录、送达证书各1份,沙市市工商业联合会公函1份,篇幅所限,兹不具录。1953年12月18日,沙市市人民法院决定对祥泰茶叶号经理陈子卿作出补缴所偷漏之营业税及所得税,另给予批评教育。同月24日,沙市市人民法院向沙市市税务局下达判决送达证书,后者于12月25日签收,此判决正式生效。
  李绪椿欠缴临商税案
  第二起是一桩欠缴临商税(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者核定征收税款的习惯性称谓,20世纪50年代实行工商业税时,称为“临时商业税”,简称“临商税”)案,整理自沙市市人民政府税务局1951年7月12日公函(直字第911号)(见下图):
 
  【事由】查本市青土菓(果)公行(开设宝塔河,经理李绪椿)于本年元月四、七、八日,代客销售柑子四七三〇二〇个,总值五一三〇四二〇〇元,具保已代扣临商税二九五〇〇〇〇元。经一再追缴,据该行经理李绪椿报称系青工刘自新挪用后,经询,据刘自新□(手写体难以确认字形,以□代替,编者注,下同)称,仅挪用九十余万元属实,查该行已代扣税款,拖延半年不缴,实属触犯刑章(青工刘自新亏款问题我局意见系该行内部问题自应由该行负责),相应函请你院依法查案押追税款,应依临时商叶(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原条规定代扣不缴者除追缴税款外,应处以一倍至十倍之罚金,情节重大者送司法机关法办)予以严罚,见复为荷。此致,沙市市人民法院。
  沙市市人民法院收到市税务局公函后,于1951年7月16日立案,并于8月2日上午8时和8月10日下午4时先后2次对被告人李绪椿进行询问。后经审判长贺蔚然、书记员管志宏、承办人李平作出口头裁定:查该行欠临商税,代扣代缴之款项由其青工刘自新挪用94万元,鉴于该行营业情况不佳,处该行限五日之内交清其欠税,并写悔过书一份交税务局。
  杨先利、周瑞卿欠缴房地产税案
  第三起是一桩欠缴房地产税案,整理自沙市市人民政府税务局1951年9月25日公函(地字1266号)(见下图):
  【事由】函请解决杨先利与周瑞卿房租纠纷应追缴欠税由:查解放路21号房地业主杨先利与住客周瑞卿房租纠纷一案,据杨先利报告“此案前经市府司法科调处,如住户不付房租,住屋一日应负责缴纳一日房地产税,现周洪昌(即周瑞卿)系五月廿四日搬迁退屋,但四五两月的房税应由周瑞卿负责完纳,六月份由业主自完”等语,到局经我们三次调解无效□为税款入库及时起见,特函请查照并希传案依法解决、追缴欠税为荷。此致,沙市市人民法院。
  沙市市人民法院收到市税务局公函后,于1951年9月27日立案,10月12日上午9时开庭,经法庭调解,周瑞卿当庭补缴一个月房产税7万元,杨先利补缴半个月房产税3.5万元。沙市市税务局干部李祖德代表该局证明周、杨所欠房产税全部缴清,请求本案撤回。
  读案有感
  老物件里的涉税往事,虽然是70多年前的旧案,案情也谈不上重大,但却真实反映了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在税收征管中的密切合作,作为新中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的生动见证,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依法纳税、合规经营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读来颇有感慨。
  机构机制不断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涉税案件由税务机关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纳税人是被告,税务机关是原告。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审理公诉反革命罪、反贪污腐败罪。省级、县级地方检察机构根据中央部署逐步设立,至50年代末期各级检察机构才设置完成。1966年至1978年,检察机关被撤销,职能并入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改为各级公安机关。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重新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能。20世纪80年代末至1997年,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打击涉税案件、整顿税收秩序,检察机关设立专门机构——税务检察室,主要职责包括查处偷税漏税案件、维护税收法规严肃性等。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税务检察室于1997年统一撤销。为加强工作衔接,打击经济领域犯罪,规范经济市场秩序,1998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兼证券犯罪侦查局)成立,随后省、市、县公安厅(局)分别增设经侦总队、支队、大队,成为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重要力量。2018年8月以来,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开展打击“三假”虚开骗税专项行动,构筑事前防、事中阻、事后打的立体防控体系,有效维护了经济税收秩序;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加入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机制成员单位由六部门拓展至八部门,有力维护了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逐步建立。20世纪50年代,我国税收征管主要依据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等法规文件。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税收征管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初步规范化。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现了税收征管由法规向法律的转变。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多次修订、不断完善。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认罪从轻与首违不罚。上述涉税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作出补缴税款、批评教育等处理,与现在的“首违不罚”、柔性执法一脉相承。自2021年4月1日起,《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正式发布施行,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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