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术研究 > 税收史学

从“山泽之赋”到绿色税收:资源税的制度嬗变与职能转型

2026年05月28日 来源: 《税务研究》2025年第9期 作者: 宋生瑛 罗昌财
  内容提要:资源税作为我国最古老的税种之一,其历史演进可追溯至“山泽之赋”、盐制收入和矿冶税三条脉络,长期担负着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使命。步入现代社会,在观念更新、技术进步与制度变迁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资源税的职能结构正处于重大变革机遇期。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为其职能转型提供了重要契机。深化资源税改革,应拓展征收资源类型范围,着力构建覆盖全部自然生态空间的资源税体系。同时,优化税率结构,充分体现资源消耗、环境破坏及生态修复等资源环境社会成本。
  关键词:资源税 职能转型 绿色税收 税制改革 税收治理
  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税种之一,资源税在历史上长期承担着重要的组织收入职能,在支撑国家治理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然而,改革开放以来,资源税收入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占比长期维持在1%左右的低位水平,其组织收入职能呈现明显的弱化趋势。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积累了大量生态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对绿色发展的深入思考和探索。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安吉县余村调研时,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和科学论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绿色税制。在此背景下,全面总结我国资源税演变的历史经验,深入挖掘其深厚的理论内涵,对于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税收理论体系、探索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资源税制度演进的三条脉络
  (一)“山泽之赋”的早期征税
  据史籍记载,在大禹治水之后,更制九州”“任土作贡”,四方部落开始向中央贡奉各地特产。然而,对自然资源较为成熟的课征,学术界通常认为始于西周时期“山泽之赋”。
  在历史上,“山泽之赋”历经多个朝代的发展与演变,持续了一千多年。在上古时期,山林川泽未设禁令,民众可以自由开采。自春秋开始,“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国家设官司守,征收山泽税。战国时期,山泽之利基本由国家垄断,山泽税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日趋重要(陆德富,2012)。汉代征山泽园池税,其征税范围更宽,除了传统的山泽税外,还征收海租。海租所征不限于鱼类,还包括江河湖海所出的一切产出。到了东晋后期,政府征收的杂税逐渐增多,原属于山泽税范畴的主要征税物品,如鱼、盐、茶、矿产等,逐渐有独立的税种对其课征。此后,后世各代更加注重对“盐铁”等关键资源的管理,而“山泽之赋”这一传统的提法便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总体看,历史上“山泽之赋”的课征内容很庞杂,除了当时社会需要的矿产资源,也包括一些动植物品。山泽产出本身具有地域性差异,由各地方的有土之君各自征收,缺乏统一性。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下,一些产业并没有细致分工,动植物品与矿产品,通过简单方式直接从自然界获取,一并征税,方便税收管理。
  (二)盐制收入的复杂演变
  随着生产力发展与社会需求增长,盐业逐渐发展为成熟且独立的产业。“夫盐,食肴之将。”盐作为日常生活必需品,其资源分布广泛,需求稳定,能为政府提供稳固的财政收入。因此,盐制收入历来是维系国家统治的主要财源,盐制变化自然与历代王朝的兴衰休戚相关(商剑平,2015)。
  我国的盐制起源可追溯至夏朝。“榷盐之制,始于有夏”,“贡盐”可视为盐制最早的原生形态(黄天华,2010)。历史上,盐制政策多样(吴慧,1990),其历史演变亦极为复杂:“先始于无税,后变为征税,再变为专卖;专卖复变为征税,征税复变为无税。三者如循连环,终而复始”,形态纷繁,不胜枚举。究其根本,采取专卖抑或征税,主要取决于中央政权对盐业资源的控制能力:皇权强大、能有效掌控资源时,常行专卖以垄断盐利;反之,当中央集权松弛、管控乏力时,则多采用征税获取收入。这一规律几乎贯穿古代中国盐制演变的整个历史。在我国古代长期中央集权的背景下,专卖遂成为历朝的基本国策(张雯等,2017),亦是盐制的主体形式。
  盐专卖始创于春秋齐国。管仲相齐,推行“官山海”政策,“煮泲水以籍天下”,寓税于价,而民不惊扰,“利用不竭而民不知,地尽西河而民不苦”。“官山海”政策使齐国迅速富国强兵,为春秋首霸奠定了坚实的财政基础。至汉武帝时,桑弘羊推行“笼盐铁”,盐专卖对于汉代保障对匈奴用兵及充实国库同样起到了关键作用:“当此之时,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克获之赏,以亿万计,皆赡大司农”。唐代中期,经过第五琦和刘晏的两次重大改革,盐专卖制度逐步成熟,因其“不夺盐民之业,亦不夺商贩之利”,被后世誉为“专卖制中之最善者也”。由此,盐专卖收入大增,“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宋、元、明、清四代,盐专卖制度更趋成熟,专卖收入稳居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财政来源地位。
  近代以降,随着社会发展与工业化程度提高,盐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逐渐降低,但其专卖垄断的性质并未根本改变(张雯等,2017)。民国时期,盐专卖收入约占财政收入的二至三成。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盐税被单列为一个独立税种,其收入规模次于工商税和货物税。直至1994年税制改革,盐税并入资源税,绵延近三千年的盐制单独管理自此成为历史。
  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75.
  (三)矿冶税的历史沿革
  矿冶税的源头也可追溯至“山泽之赋”。春秋时期,我国处于青铜器时代,此时的“山泽之赋”涵盖对生产青铜器所需矿产的征税。春秋晚期(前6世纪),我国开始掌握冶铁技术,铁器逐步取代青铜器成为主要的武器和生产工具,铁矿资源自然也成为政府重要的征税对象。管仲的“官山海”政策,同样也是铁专卖的开端,同时确立了我国赋税史上盐铁“同例”的思想,并深刻影响着后世对铁的征税制度。自管仲之后一直到南北朝,历代政府都很重视盐、铁课征。二者不仅制度内容相似,其变迁轨迹也高度重合,并行发展了长达一千二百余年。直至安史之乱后,铁被纳入矿冶税,与其他矿产一并征收,盐和铁的管理制度正式“分道扬镳”。
  矿冶税专门征税是从南北朝开始的。据史料记载,自东晋以后,“山湖川泽,皆为豪强所专,小民薪采渔钓,皆责税直”,导致政府难以独占矿冶之利。为此,刘宋初年,政府不得不采取折中政策,允许民间采矿,通过矿冶税获取政府收入。但相较于盐制,矿冶税自产生以后一直是较为次要的税种,并不是很受政府重视,其收入也较为有限。如在唐代,“举天下不过七万余缗,不能当一县之茶税”。宋代也是“阬冶废兴不常,岁入多寡不同”。元代的洞冶课大多由土人的贡献演变而来,“多者不尽收,少者不强取”,所得甚微。直到明代中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开始重视矿产开发,诏开各处矿冶,“矿税由此大兴矣”。但是,明代的矿税收入增加是建立在恶政苛索之上的,持续未久。矿税在我国的发展与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密切相关。鸦片战争以后,“洋务运动”兴起,政府大兴矿务,工商税逐渐成为国家税收主体,矿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矿冶税发展的另一个变化是征税范围的扩展。我国古代矿冶税的征收范围相对较窄,在明清以前,商品的生产完全靠手工业完成,生产力水平和矿产利用能力都十分有限,因此政府主要对金、银、铜、铁、铅、铝、锡、水银等金属矿,以及矾、碱、青绿等非金属矿征收。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水平提升,矿税的征收范围也逐步扩展。如1947年,国民政府公布的《矿产税条例(草案)》把征税范围扩展至铁、煤炭、煤气、石油、石膏、滑石、明矾、磁土、火粘土、天然碱、铜、锡以及其他各类矿产物。新中国成立后对矿产资源的征税始于1984年,按国务院颁布的《资源税条例(草案)》,当时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1994年实施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明确对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类五大类167个具体矿产征税,基本涵盖了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商业化开采利用的所有矿产资源。
  二、我国资源税职能调整演进的历史逻辑
  (一)理念更新与资源税职能重新定位
  理念决定制度变迁的路径与方向(韦森,2015)。不同历史时期的税收理念,必然深刻影响资源税制度的演变轨迹。在古代王权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赋税在其观念中乃是“天经地义”之事,征税权无可争议地归属于君王,“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故税率、税种的变更缺少对百姓负担的考量。例如:“盐价浸贵,有以谷数斗易盐一升”,以至于“远乡贫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虽有孝子慈孙,少求薄卤以奉其亲,不能得也”。“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
  17世纪英国的“光荣革命”确立了限制王权思想,使国王的征税权力开始受民众意愿制约。到现代社会,税率的设定在程序上须受民主政治和立法程序约束。我国在201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纳入法律保留事项,确立了其专属立法的法律地位。这是因为,我国税收的根本属性始终是“人民性”,“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税收法定”与“为民轻税”构成了“人民税收”的核心内涵(邓力平,2019)。
  税率的变化还受到税收理论发展的影响。根据马歇尔超额税收负担理论,由于征税会影响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税率设定应以税收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为目标。具体到资源税领域,作为资源税征税对象的矿产和能源资源,均处在工业产业链的最前端。资源税税负极易通过价格机制转嫁,推高下游产品生产成本,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我国,由于传统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极高,经济增长对传统能源的需求呈现出较强的刚性。因此,在当前,我们必须重新定位资源税的职能,赋予其更科学更重要的职能使命。
  (二)技术进步与资源税职能范围扩展
  纵观历史,科技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类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的进程,也驱动了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扩展。征税资源是资源税发挥职能着力的基础,征税资源扩大,资源税发挥职能的作用范围亦必将随之扩大。
  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依靠简单的采集渔猎为生,完全依附于自然环境,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仅限于初级加工,可开发的资源极为有限。冶炼技术的发明是人类古代科技史上的重大革命。到我国战国时期,冶铁技术成熟,铁器的规模化应用成为现实。相较而言,盐的利用技术简单,历史则更为悠久。盐铁的大规模利用,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重要经济和战略价值,导致我国历史上长期专注于对“盐铁”课征。
  工业革命是人类发展史上的重要阶段。蒸汽机的运用带动了煤炭、钢铁产品的大规模利用。19世纪70—80年代,内燃机的发明进一步推动了石油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各种矿产构成了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石和命脉,也成为各国征税的重要对象(蔡红英,2016)。就我国而言,虽然矿冶税的征税历史悠久,但由于古代社会对矿产开发能力的局限,其收入能力始终不及盐制。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对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利用大幅增加,资源税的征税重心逐步转向以“煤油气”为核心的矿产资源。
  科技决定资源的未来,科技创造未来的资源。当前,新一轮资源技术革命正在孕育兴起,新的资源开发科技成果不断涌现,正在并将持续改变世界资源发展格局。各类新兴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也催生了我国各类新兴资源开发与应用:在传统矿产领域,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力度正在加大,推进传统矿产领域产业优化升级;在非传统资源领域,深海矿产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海底热液硫化物等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正在拓展;在战略新兴能源领域,页岩气和致密油已实现能源商业化,可燃冰、干热岩等则是未来潜在的重要能源储备。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也必将逐步拓展延伸。
  (三)税制变迁与资源税职能重心调整
  在现代,税收承担着组织收入、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调节经济等多种职能,而这些职能是由税制体系中的所有税种共同承担完成的。但在古代,组织收入是税收的主要(甚至唯一)职能。因此,不论“山泽之赋”、盐制,还是矿冶税,这些古老的税种,其主要职能就是组织收入。
  近现代以来,人类逐步从农业社会步入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各国也逐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税制。相对于传统税制,现代税制至少发生了三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主导税源从农业转向工商业;二是建立了多税种的工商税制体系;三是税种间的征税“分工”得以优化调整。就我国而言,近代以来,为顺应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趋势,税制中工商税范围急剧扩张,针对工业生产的税种税目亦迅速增加(魏文享,2019)。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了重大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种税种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制度(李万甫,2019)。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多环节征收、多税种并存的复合体系,在商品流通领域,其典型特征是按产业分工环节,对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价值依次征税。资源税处在产业链最前端,在自然资源初始开采环节进行征税;货物和劳务税处在产业链中后端,在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征税。
  更为关键的是,工业革命引发的生产力飞跃,极大地提升了现代社会对自然资源进行深度加工的能力。这一变革的直接后果,是产业链条的延伸以及产品附加值重心向中下游环节转移。而自工商税制建立以来,对自然资源产品的再加工、流通与最终消费环节的征税,已普遍纳入货物与劳务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的领域,不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畴。这意味着,在现代,这些税种承担起了税收组织收入的基本职能,而资源税承担其他的经济调节职能。
  三、新时代资源税的职能转型和改革方向
  (一)新时代资源税绿色转型的必然之路
  资源税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始终受理念更新、技术进步和制度变迁等多元因素的驱动影响,这是制度变迁的客观规律。当前,国际社会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理念、技术和制度革新也正在激荡变革。我国应主动顺应、积极作为。同时,立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我们更需前瞻谋划、主动变革,着力拓展资源税的职能边界,赋予其生态保护与环境调节的职能,推动资源税职能向绿色税收方向转型,使其成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支柱。
  资源税天然具有生态调节职能。资源税是现行税制中唯一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天然地能将资源利用与税收调节相结合,具有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优势。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一个开放的集合,涵盖所有可能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因此,改革资源税制度,赋予其基于绿色发展的生态调节职能,可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各类生态空间保护治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促进碳达峰、碳中和,进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绿色发展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提出要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2024年12月,我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实现了征税对象从传统矿产资源向全自然资源征税的历史性跨越,标志着资源税职能定位的重大转变。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新时代的资源税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资源税不仅成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重要工具,更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承担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历史使命。
  (二)深化资源税改革的重点任务与方向
  在我国,政府作为国有资源所有者、资源环境管理者和资源开发服务提供者,具有多重身份定位,其征收内容涵盖资源权益金、级差地租和服务性收费等多重要素。现行资源税制度实际上是一个租税费复合体系。从理论层面看,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资源税改革要重点解决两个核心问题:首先,应明确资源税体系中租、税、费的内涵界定,进一步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功能重叠和交叉征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其次,资源税征收应充分体现资源消耗、环境破坏和生态修复等资源环境成本,通过税收机制实现外部性成本的内部化,凸显资源税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调节职能。
  从实践层面看,要推动两个方面的改革。
  一方面,应进一步拓展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在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基础上,下一步应继续深化研究,拓展资源税覆盖范围,构建涵盖地下、地表和地上各类资源的全部自然生态空间资源税体系。首先,将土地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我国现有耕地占用税作用于土地流转环节,无法真实反映耕地的综合价值,耕地保护作用乏力。将耕地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改变“重流转轻保护”问题,以充分体现耕地资源的自然生态价值。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用地类型的分类,择机将林地、草地、滩涂等各类生态载体纳入征税范围,引导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其次,要推进开征森林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应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为主要职能,以“清费立税”为原则,清理、归并、规范现行林业相关税费,在不大幅增加现有税费负担的前提下,对森林资源征收资源税。最后,要积极开展全自然生态空间资源征税的理论研究,建立一套完整的生态资源价值评估和税收调节机制,为资源税改革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
  另一方面,为实现资源税改革的政策目标,需进一步优化资源分类,科学设计税率,构建体现资源价值、生态补偿和激励约束的税收制度。首先,要完善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机制。税率设计要充分体现资源耗竭成本与生态修复成本,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开采条件、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差异化的税率结构。其次,要区别设计对不同生态资源征税的税率体系。对森林资源征税应突出生态价值补偿原则,采取分类计征方式:建议对薪柴林的商业性采伐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应反映森林的固碳释氧、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对可持续认证的人工林、间伐林适用优惠税率,鼓励可持续经营和合理利用。对草原、湿地等脆弱性生态资源的占用应强调生态保护导向,从高从重征税。最后,应探讨不同生态功能区分区征税。参照《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功能分区依据,将全国不同生态空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如生态红线、流域敏感度)进一步划分子区域。对不同生态功能区分区设计税率,核心在于将生态保护目标、资源稀缺性与环境成本纳入税收调节机制,实现“分区分类、精准调控”。
  参考文献
  [1]陆德富.战国时期的关市与山泽之赋[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1):1-7.
  [2]吴慧.中国食盐专卖的历史考察[J].盐业史研究,1990(4):3-12.
  [3]曾仰丰.中国盐政史[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20:8.
  [4]商剑平.论我国盐税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贡献[C]//曾凡英.中国盐文化(第八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44-54.
  [5]黄天华.试论我国盐税的起源[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0(3):3-9.
  [6]张雯,彭新武.盐铁官营:流变与反思[J].求索,2017(4):189-195.
  [7]韦森.韦森纪念诺思教授:观念决定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方向[J].财经,2015(11):3-5.
  [8]邓力平.资源配置方式变革中的人民税收[J].税务研究,2019(10):5-14.
  [9]蔡红英.世界矿产资源税收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1.
  [10]杨志勇.新一轮税制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现代税制[J].国际税收,2024(3):3-8.
  [11]魏文享.民国工商税收史研究之现状与展望[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9(1):64-88.
  [12]李万甫.共和国70年税制变迁:历程、脉络和经验[J].财政研究,2019(10):3-11.
  [13]刘守刚.现代财税制度的财产权基础思想探源[J].税务研究,2019(3):123-129.
  作者单位:集美大学地方财政绩效研究中心,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友情提示:一周新文|税收公益服务|学术资料中心|学会记事

版权所有:中国税务学会 国新网 1012012003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6063117号-1

技术支持:北京中税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里3号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