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宋代的工商业无论从规模、还是活跃程度都远超唐代,尤其是长期实施的坊市制度瓦解使得工商税征纳模式发生深刻变革,征收方式趋于多元化(林立平,1988;龚振中等,2006)。商品经济繁荣提升了商人阶层的社会影响力,其政治待遇、社会地位也得到了提升(郭东旭,2000)。同时,朝廷不断扩大工商税征收范围、增设税务机构(方宝璋,2013),并为工商税征收制定了多项征收规范,呈现了工商税征收的程序化和制度化(王棣,2011)。税收征纳关系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而发展(楚尔鸣,2011)。新型工商税制的出现,也产生了维系工商税征纳关系的一系列新需求和新举措。
面对庞大分散的工商税源,单纯依赖强制性的征管手段,不仅效率低且更易激化社会矛盾。唯有赢得商户主动配合,使纳税从外在强制转向内在认同,方能稳定税基与社会秩序。这一逻辑既植根于儒家的“恤民”“仁爱”等治理伦理,也源于工商税已成为国库支柱的现实压力。据贾大泉(1981)估算,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财政收入三分之二以上来自农业税以外的工商业等行业的税收——其征纳关系紧张将直接危及统治根基。
已有研究成果多从制度史角度描述宋代工商税制度的内容与演变,但对征纳关系的构建逻辑缺乏系统分析。本文聚焦于宋代工商税征管中良性征纳关系的构建,从互信基础、程序约束与诉求吸纳三个维度,考察宋代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与征管手段的配合,使征纳关系趋于良性、有序和持久。相关历史经验在构建中国税收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视野下,对当代税收治理也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一、宋代工商税征管以征纳凭证奠定互信基础
征纳关系的良性运转,须以双方互信为前提,而互信有赖于客观、可查验的凭据作为支撑。宋代工商税征管中,无论官府征税,还是商户维护自身权益,都离不开一套明确的凭证体系。买卖契书与税引正是这一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前者针对大宗资产交易与产权归属,后者针对跨区域商品贩运。凭证化管理之下,官府据以征税,商户据以维权,征纳双方有据可查、有凭可依,得以形成相对稳定、相互信任的征纳关系。
(一)契书作为产权保障与纳税依据
宋代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田宅、车船及大型牲畜等财产的交易,均要求订立契书且按时完税,并经官府核验盖章后方可生效。北宋开宝二年(969年),朝廷颁布诏令,明确田宅典卖必须缴纳契税。淳化五年(994年)朝廷进一步规定: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皆算。”至此,朝廷将资产买卖与其他商品交易行为统一纳入工商税征管。
从征税方考察,官方认证的契书是掌握民间财产流转动态、厘清税源、遏制隐匿逃税行为的重要依据。例如,北宋乾兴元年(1022年)规定田宅买卖契书应一式四份:“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契书内容须写明顷亩、坐落地点、交易钱额、已纳税额等,经核验后加盖官印、完纳契税。与此同时,原业主和现业主之间还需同步完成该财产原承担的赋税“过割”——将原业主名下的宅田税租义务转移给新业主,确保税随产走。完税契书既保障了财产权的有效性,也是纳税凭证,使每一次交易和纳税行为都有据可查,也为后续田宅赋税及民户役钱的征管奠定了基础。
从纳税方考察,契书是商户证明自身财产归属、抵御他人侵夺的官方凭据。一旦发生财产纠纷或官府重复征税,商户可持红契作为抗辩证据。南宋规定:“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此规定虽无实质处罚,却以失去官府庇护的产权为威慑,引导商户主动向官府核验契书。换言之,商户纳税换来的不仅是官府认可的产权证明,更是一种可预期的安全感,田宅、店铺、车船及其他财产因有官印契书而受合法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占,征税官吏也不得任意加征。
官方认证的契书之所以能维系征纳关系,关键在于它以官府背书承认了民众的财产权,并使契约成为税收征管的依据,以此建立双方互信的现实基础。对商户而言,看到纳税能换来切实的产权保护,便更愿意按规矩完税;税吏也据此可确认商户已尽纳税义务,不可再随意刁难。双方各守其分且有所凭据,信任自然建立,征纳关系得以平稳有序。
(二)税引作为贩运许可与完税证明
税引是宋代针对达到一定数额、州县长途贩运设立的工商税征收凭证。宋代的税引兼具两种功用:既是官府准予商贩经营贩运的许可凭证,也是商贩的纳税证明,贯穿其商品贩卖的各个环节。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诸商贩物,具数给税引,沿路货用者,于所至税务验引批销。”商人于起运地按货物数量、种类登记,官府发给税引,其上载明货物名称、数量、运往目的地等信息。当商人携应税货物进入某州县的城门或港口时,须主动接受检查并纳税,前往税务机构呈递审批税引,即“应税物入门批引赴务,仍注时辰及次第。其引,每月约数赴州印烙给”。此后,商品或者纳税后进入买卖环节;或者继续运往下一地区,直至卖出时再纳税,结束此笔商品的交易。
从征税方来看,税引为沿途税务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查验依据,避免因信息模糊而造成的重复征收或漏征;同时,税引的月度汇总与州级印烙管理,使工商税征收信息得以逐级核验,防范基层官吏私征私吞税款。从纳税方来看,税引是商人维护自身利益的直接凭据。持引商人若遇税务官吏无理拦阻、重复征税,可以凭引控告。税引上载明的时间、地点、税额等细节,构成了完整的事实链条,使违规征税行为难以遮掩。此外,税引还赋予了商人在贩运途中受官府认可的身份证明——持有税引,意味着其货物来源合规、纳税数额明确,沿途不得无故扣留,其人身与财产安全感随之增强。
综上而言,契书与税引这两类凭证,从资产归属和商品流通两个维度,分别确立了工商税征收中征纳双方相互认可的依据。官府征税有据、民众维权有凭,征纳关系因凭证的客观性而减少了主观冲突。这一经验表明:税收秩序的长效稳定,离不开一套能够同时服务于征税效率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凭证化管理机制;征纳凭证既是界定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明确依据,更是征纳互信的基础。
二、宋代工商税征管以规则公开和程序约束实现征纳有序
良性征纳关系的构建必以秩序为前提。征纳关系的有序运转,既需商户知悉纳税规则以明确自身义务,也需约束征税行为以防职权滥用。宋代工商税征管于此着力两端:榜示公开纳税规则,使纳税人有章可循;程序约束规范征税行为,使工商税征管行为有度可控。
(一)榜示公开规则使商户依规纳税
榜示,即张榜告示,是宋代官府向民众公布政策法令的通行做法,在工商税征管中亦不例外。宋代官府明文要求各地征税机构必须将征收范围、税率等详细规定张贴于征税机构门前,方便本地商户和过往商旅查看,使其在交易前即知晓纳税地点、时限等规则,即:将“收税法并所收物名税钱则例大书版榜,揭务门外”。地方新设征税场务也要“于要闹处晓示客旅通知”。工商税征收的首要程序,便是使纳税商贩充分知晓自身义务,从而形成稳定、可预期的经商行为。宋代依托榜示制度,在征纳行为启动之前,以公开税收规则的方式减少信息隔阂、降低纳税行为的不确定性,使商贩能够详细了解自身纳税义务,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征税行为、警示违规行为。
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商户合理安排工商业经营活动,避免因信息不明而滋生误解与纠纷,同时也突破了传统“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儒家治理逻辑,以纳税信息公开降低了治理成本,也使征税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规则白纸黑字、一目了然,为商户提供了工商税缴纳的安全感与秩序感。
(二)程序约束权力使官吏有序征税
规范商户纳税只是维系征纳秩序的一端,约束工商税征管行为、限制官吏权力滥用,同样是平衡征纳关系不可或缺的一环。宋代为此设计了一套完整的工商税征管程序,对监税官吏的履职流程与行事红线作出细化规定,以此整顿基层税务机构征管秩序,减少官吏苛扰商户所引发的官民冲突。
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其程序约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限定完税时限。工商税核验与缴纳原则上当日完成,遇商旅船只拥堵等特殊情况可延至次日,避免货品滞留,保障商贸通行顺畅。其二,实行官员亲验制度。监税官须亲自验货登记、征收税赋,禁止胥吏代办,违者处以杖刑,即“诸客贩茶货经由税场,监官不躬亲检察者,杖一百”。此举将核心征管责任锁定于具体职位,杜绝流程与职责错乱。同时,该制度与税引制度相辅相成,商贩沿途经由税务监官批销税引,形成从起运到过境完税的全流程管束。其三,规定各环节禁令。一方面,南宋工商税征管制度明令禁止检税时无故搜查随行女眷、阻挠商户完税、损毁客商货物等行为,城门值守与征税人员若刻意刁难商户、徇私枉法,均处以杖刑;另一方面,征税过程中禁止征税官吏购买商人贩运的商品,亦不得受托购买,“税务监官(兼监同。)买商税人物者,徒一年”。
此类约束既可遏制征税权的滥用,缓和征纳矛盾,也使商贾在纳税过程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有所保障。当征税官吏同样受到既定规则约束时,纳税人便不再是单纯的义务承担者,而是良性制度的见证者与受益者。如此一来,征纳双方各守其分、各安其位,为维系有序和谐的征纳关系奠定基础。
三、宋代工商税征管以诉求吸纳促进纳税遵从
仅从加强征管的角度,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税收不遵从问题(王玮,2008)。纳税人是否感到被尊重、自己的诉求是否得到回应,同样是决定征纳关系质量的关键。宋代工商税征管在程序约束之外,为征纳双方开辟了制度化的沟通渠道:一是将民意吸纳进税制的调适之中,二是以越诉制度提供跨层级的救济渠道。这种有回应的制度设计,既使税制因应民意而不断趋近合理,也使商户在遭遇不公时有门可诉,由此增进其对税制的认同与遵从。
(一)官民沟通中的制度调适增进商户认同
纳税人的需求随纳税义务而生,及时回应这些需求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核心(唐学军,2017)。宋代官府在工商税征管中并非一味强制,而是通过官民之间的沟通,将商户的意见吸纳到税制调适之中,使制度在回应民意中不断趋近合理。这种有回应的制度设计,能使商户感受到自身诉求受到重视,从而增进其对税制的认同。
至道二年(996年),三司使陈恕为革除茶法积弊,主动召集茶商数十人,听取他们对现行茶法的利弊陈述。陈恕将茶商的建议归纳为上、中、下三策,经分析后选择了兼顾官府与商人利益的方案交由朝廷颁布推行,使得相关法案实施近30年未改。当商户也能参与到工商税征管优化的过程中,这套制度就融合了征纳双方的利益和诉求,自然使他们更愿意遵从。
熙宁六年(1073年),京城肉行商人徐中正等26户商人联名向官府递交申诉状,请求将“免行钱”由按年缴纳改为按月缴纳,获得皇帝应允。这一缴税规则的调整经政府部门审议后被录入宣和七年(1125年)的《编录册》,成为官方颁布的定制。这一过程清晰体现了商户诉求对工商税征管制度调整的实质性影响。对商户而言,看到自己的申诉能够推动制度改良,他们能更加确信表达诉求的有效性,也成为他们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心理基础。
如果说陈恕召商问策是官府主动问计于民,那么商户联名申诉则是纳税人主动寻求制度调整。二者方向不同,但都使税制在官民沟通中不断改进,也向商户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税制并非一成不变,而可以通过沟通调适。当纳税商户意识到自己不仅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也是制度优化的参与者时,纳税便从外在强制转为内在自觉,对税制的认同也随之深化。
(二)越级申诉中的救济保障促进制度遵从
所谓越诉,即允许纳税商户在遭遇地方征税不公、官吏苛敛侵扰时,越级向高层官府或监察机构申诉,以矫正弊政、挽回损失。北宋末年,徽宗朝开始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越级上诉;至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高宗曾下诏:“应客贩粮斛、柴草入京船车,经由官司抑令纳力胜、商税钱者,从杖一百科罪。许客人越诉。”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更是频繁出现“许人越诉”的相关规则,这昭示着受到不公正待遇者拥有合规的诉讼渠道。宋代越诉的受理机关一般为中央、级别较高的官府或监察机构,使县、乡级的征税行为受到更高层级的监督,纳税人也有了更权威的冤屈申诉渠道。纵观历史,越诉之举前代已有,然宋朝前后诸朝都严加管控,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均对越诉者及受理官员处以刑罚,因此允许越级上诉也是宋代独有的进步之处。
对商户而言,越诉制度的意义在于:即便工商税缴纳环节出了差错,仍有制度化的渠道可以纠错,纳税不再是一味输出而无可挽回,而是一个有保障、可救济的闭环过程。这种制度安排既降低了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也增强了其对税制的信赖——商户纳税不再单纯出于对惩罚的畏惧,而是基于对制度保障与公平性的认同而自觉遵从。
四、宋代构建良性征纳关系的治理智慧及其当代镜鉴
宋代工商税征管中良性征纳关系的构建经验,虽产生于传统社会,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其中蕴含的治理智慧,对当代税收治理仍具有重要的镜鉴价值。
(一)税务登记与凭证管理制度构建征纳互信基础
宋代的历史经验表明,征纳关系的稳定首先基于一套规范的税务登记与凭证管理体系。宋代官府通过凭证掌握民间资产交易信息,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登记;商户通过凭证获得官方对其财产权、经营权的确认,契书既是纳税证明,也是维权依据,从而奠定双方互信基础。这对当前税收征管的启示在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电子凭证等,不应只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的管理工具,更应成为纳税人获取合法权益保障的制度入口。它们既是征税依据,也应该是纳税人证明经营合法性、维护抵扣权、获取信贷支持等权益的基础。因此,优化税收征管登记与凭证制度,应简化流程、降低遵从成本,强化凭证法律效力,使纳税人在办税方便、信用提升与优惠享受中切实受惠于制度红利。当税务登记与凭证真正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而非负担时,征纳互信自然水到渠成。
(二)税收规则刚性保障征纳有序运行
规则刚性之所以重要,在于它能让征纳双方行为皆有章可循。从宋代的榜示、程序约束与违规惩戒等制度来看,商户知悉规则则纳有序,官吏受制于规则则征有度,两端各安其位,征纳秩序方能稳定。从当代经济学视角看,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作为理性行为主体,其遵从意愿与税则的清晰度、程序的公正性、征管行为的可预测性密切相关。有鉴于此,当代税收治理可从以下方面着力:一是在税制出台与调整后及时向纳税人公开,确保信息对等、规则透明,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滋生的不确定性与不信任感;二是保持税收制度的相对稳定,减少政策频繁变动对纳税人预期的冲击,使其在明确的制度框架下安排经营、履行义务;三是对征纳两端的违规行为实施刚性约束,杜绝选择性执法,使规则真正成为双方共同遵循的准绳。当税则清晰、程序稳定、违法必究时,征纳双方才能在统一的规则框架下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有序的征纳关系才可能有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参与反馈机制增进纳税人制度认同
宋代工商税征管中的民意吸纳经验表明,完善纳税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是激发税收遵从与内在认同的关键。其核心在于让纳税人清晰感知自身权利与纳税行为的密切关系,使纳税行为成为一个有保障、可追溯、可纠正的过程,从而建立起纳税人与制度之间的安全感、公平感与话语权。借鉴宋代治理智慧,当代税收治理应可参考以下三个方面优化提升。其一,强化权益关联。将诚信纳税与融资便利、政务服务等实质性权益挂钩,使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纳税与自身利益的紧密关联,增强正向激励。其二,畅通救济渠道。构建低成本、高效率的救济机制,确保纳税人申诉及时受理、错征有效纠正,强化兜底保障。其三,扩大制度参与。完善纳税人在规则制定与执行中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如政策听证、行业协会咨询等,提升税收制度的回应性与透明度,增强纳税人的话语感知,多措并举推动纳税从被动服从转向广泛社会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