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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补契章里的税制往事

2026年10月10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在国家税务总局宁津县税务局档案室中,保存着一枚木质印章,长3厘米,宽1厘米,高5厘米,自左向右刻繁体“补契”二字。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省宁津县税务部门用于民间申请补契的管理证明章。方寸木印背后,藏着一段近代土地契约与税制变迁的历史。
  什么是“补契”?这要先介绍一下近代中国的契约。近代中国的契约,一般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条款、文书,也特指由契约双方依法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借贷、租赁、委托、承揽等事项的文书。契约在民间,尤其在证明不动产归属的文件中占有重要地位。
  以地契为例,地契即古代买卖土地的双方所立的契约,由卖方书立,契约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地价、出让条件等。契约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牙(官方中介人)等需要在地契上签字盖章。未向官府纳税的地契称为白契。白契经官府核验并纳税后,官府会为土地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再在白契上粘贴官方统一印刷的契尾,并钤盖官府红色印章。此时白契便成了官契,也叫作红契。
  如果买主把地契遗失了,为保障自身权益,需要再补立一份契约,重新写的这一份就叫补契,内容与原来的地契一样,但要写明补契原因。订立补契时,业主可邀请本族、田邻、村里长作证。立就的补契与原契约具有同等效力,一般也要经过官方认可和验证,盖上基层政府的大印和补契证明章。
  除了遗失这一原因外,还有一种补契情形。1941年11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规定隐匿不报、逃避赋税及负担或无契约的土地为黑地。抗日战争至解放前,边区政府曾多次下发文件要求清查黑地,并提出了黑地清查的方式:分村分户抽查、验契,并发动农民自行清丈土地,惩罚少报土地、隐瞒黑地的行为。为免于惩罚,地主、富农等积极清丈土地,补办契约。清理黑地运动目的是使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实际上也加速了补契的办理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到1955年前,农民遗失地契或清丈土地多出的部分仍需要办理补契。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已税契纸,如有毁坏或遗失者,得报请区村政府召集产邻出具证明,申请补契,不另征税,只收契纸工本费。”1997年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仍有此规定,2020年颁布的《契税法》已无此规定。
  一枚小小的补契印章,一方面体现了中国乡村社会崇尚契约精神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也是新中国税制演变过程中强化税收征管、摸清税源底数的一个历史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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