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儒家的思想内涵与税制演化的文化根基
税收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筹集公共收入、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社会公平等重要职能(周志波,2026)。中国税制演化并非单纯的制度技术迭代或政策规则调整,其背后始终隐含着中华传统文化的深层价值逻辑。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中国税制奠定了独特的价值基础与治理逻辑。其中义利观、民本思想与礼治秩序深刻影响着对税收汲取、税制目标和征税权力的理解,为解释中国税制演化提供了重要文化视角。
(一)儒家义利观:以义制利的价值秩序
儒家义利观是儒家规范利益获取与分配的重要伦理思想,并非简单地“重义轻利”或否定合理利益,而是强调利益追求必须符合道义原则和公共秩序。在“天—仁—义—利”的文化逻辑中,儒家形成了“以义制利、以义导利”的价值秩序(吕冰洋,2025)。“义”是衡量行为是否正当、适宜的基本尺度,“利”则应当在“义”的约束与引导下实现。《论语》所言“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体现了“义”相对于“利”的价值优先性。冯友兰(2010)指出,“义”即事之“宜”,代表行为所应遵循的正当要求。这种义利秩序不仅规范个人的利益追求,也适用于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税收涉及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汲取和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具有鲜明的利益分配属性(吕冰洋等,2019;高培勇,2025)。因此,税制的正当性不能仅以税收收入增长或征管效率为标准,还需接受公平、适度和公共利益等价值原则的审视。儒家义利观由此为中国社会理解税收汲取、税负分配和税制正当性提供了基本的伦理尺度,也为税制演化确立了“取利有道、以义节利”的价值基础。
(二)儒家民本思想:以民为本的治理理念
民本思想是儒家政治伦理的核心内容,强调国家治理应以民众生计、社会安定与公共福祉为根本。“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以及“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均体现了安民、养民和利民的治理取向。在“天—仁—义—利”的文化结构中,“仁”是承接天理并落实于社会秩序的关键环节,民本思想可以视为“仁”由伦理理念向国家治理实践的具体延伸(吕冰洋,2025)。民本思想意味着国家汲取社会资源并非最终目的,而应服务于民生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严由亮等,2025)。因此,税收不仅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制度工具,也是国家履行公共责任、回应社会需求的重要治理机制(史卫,2023)。民本思想由此赋予税制鲜明的民生取向,并构成社会评价税制正当性与合理性的重要文化依据。
(三)儒家礼治秩序:角色责任与行为规范
礼治秩序是儒家维系社会运行的重要规范体系,强调通过角色责任、行为规范与道德教化确立不同社会主体的行为边界与秩序关系。这里的“礼”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礼仪,而是一套关于身份角色、责任义务、行为边界和权力秩序的规范体系。儒家礼治秩序强调各安其位、各尽其责,要求不同社会主体按照其身份和职责规范行为,并通过角色伦理与道德评价维持社会秩序。落实到国家治理层面,礼治秩序不仅关注制度规则的外在约束,也重视权力主体的责任意识、行为分寸和内在节制。税收权力直接涉及社会资源的汲取与分配,其运行不仅需要遵循正式制度,也受到官德伦理、角色责任与秩序观念的文化影响。因此,儒家礼治传统为理解中国税制中的权力约束、执行方式与治理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文化基础。
总体而言,义利观、民本思想和礼治秩序分别体现了儒家文化中的价值判断、治理目标与行为规范。三者并不直接决定具体税种、税率和征管规则,而是通过长期文化积淀,为中国税制演化提供深层的价值基础。考察儒家文化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与治理逻辑如何在长期制度化与现代法治转化过程中持续影响税制演化的基本取向,不仅有助于揭示中国税制演化的历史深层逻辑,也能为当前税制改革提供相应的启示与规范依据。
二、儒家文化影响中国税制演化的作用逻辑
税制演化不仅是税种、税率和征管方式的调整过程,也是税收制度在价值正当性、社会接受度和权力边界之间寻求平衡的过程。儒家文化之所以能够长期影响中国税制演化,关键在于其并非停留于抽象观念层面,而是持续嵌入税制运行过程并影响其价值导向、制度边界与运行方式。儒家义利观、民本思想和礼治秩序,深刻塑造了中国社会关于税收正当性、税制接受度和征税权力边界的基本理解。义利观强调利益分配应受道义原则调节,为税制设计提供价值边界;民本思想强调国家治理应以安民养民为本,为税制运行提供认同基础;礼治秩序强调角色责任、行为分寸和权力节制,为征税权力行使提供约束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价值规范—社会认同—权力节制”的作用链条,诠释了中国税制在长期发展中呈现出“取之有义、用之为民、行之有节”的制度取向。
(一)儒家义利观与税制价值边界规范机制
义利观是儒家文化中最具制度意义的价值结构之一(Gu等,2026)。儒家并不绝对否定“利”,也不是抽象强调“重义轻利”,而是在“义”与“利”的关系中确立“以义制利”的价值秩序。吕冰洋(2025)指出,中华文化在经济层面围绕“天—仁—义—利”的逻辑展开,其中“以义为利”构成经济行为的重要价值导向。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汲取和利益再分配的制度形式,本质上属于“利”的分配机制,但其正当性在历史演进中须持续接受“义”的规范审视。由此,义利观虽不直接提供具体税法规则,却通过规范机制为税制设计、运行与改革设定价值边界,构成理解中国税制长期演化的重要文化规范。
首先,义利观划定了税收汲取规模的适度性边界。在儒家思想体系中,“义”并非一般性的道德口号,而是行为是否合乎正当秩序的判断标准。“义”在中国哲学中意味着事之“宜”,即一种应然性的行为准则。将这一观念置于税收制度之中,便意味着国家汲取社会资源须具有公共目的和合理限度,而不能仅凭权力优势无限扩张。在面对法外加派与无度徭役严重褫夺了民生之“宜”、跨越了“义”的适度边界时,义利观中“取之有度、不与民争利”的道义要求,便转化为对税收汲取规模控制和结构规范的制度追求,驱动中国税制实现由“名义税负低、法外摊派高”的失衡形态,向明代“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统一量化征收的技术形态革新。这一演变有力证明了儒家义利观在税制设计层面为税收汲取的空间与边界确立了规范。
其次,义利观塑造了税制公平的价值评判结构。税制能否被社会接受,并不只取决于技术设计是否合理,还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利不逾义”的文化期待。在儒家文化传统中,利”并非不正当,但必须接受“义”的调节。税负若被理解为责任共担、服务公共事务,便较容易获得认同;若被理解为税收扩张、利益偏向或特定群体受益,则容易引发抵触(童光辉,2022)。由此,“义”构成一种长期稳定的社会评价框架,持续影响人们对税制公平性和正当性的心理判断。当传统税制陷入“富者田连阡陌”而税轻,“贫者亡立锥之地”而税重的严重失义、失衡状态时,儒家“均平”的价值理念作为一种隐性的规范力量,为税制公平调整提供价值参照,并影响赋役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在“义”的调节下,清代实施“摊丁入亩”推动赋役制度由人丁负担向土地负担转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负担不均问题。同时,现代税制中的量能课税原则、比例原则和税收公平理念也形成了历史性的逻辑契合。
最后,义利观为税制演化提供了利益协调逻辑。税制改革本质上涉及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安排(姚东旻等,2025)。若仅从税收收入最大化或征管便利化出发,易忽视分配后果和社会影响。义利观所强调的“以义导利”,要求将利益分配纳入合理秩序之中,使税制改革在税收需要、社会公平与纳税人承受能力之间形成动态平衡。纵观历史,凡是能实现长治久安的税制变革,皆在缓解财政压力、稳定社会预期与保护基本民生之间展现出强大的协调韧性。这种利益协调逻辑在现代税收治理中仍有所延续,累进税率的阶梯式设计、转移支付的区域均衡导向以及针对特定群体的税收减免措施,都与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以义制利”理念形成了价值层面的呼应。
(二)儒家民本思想与税制社会认同机制
如果说义利观主要回答税制“何以正当”的问题,那么民本思想则关系到税制“能否持续运行”。税收制度具有持续性和高频互动特征,其稳定运行不仅依赖法律强制与行政征管,更有赖于纳税人对税制目标和税收用途的基本认同。若单纯依赖强制、监督和惩罚维持税制运行,不仅会显著提高治理成本,也难以形成持续稳定的税收遵从。儒家民本思想强调国家存在的根本在于安民、养民和利民。《尚书》所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孟子所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均表明国家治理的目的并非汲取本身,而在于维护民生、稳定秩序和回应社会需求。在此逻辑下,民本思想通过“先富后教”“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治理逻辑,将税收制度与民生保障紧密联系,推动税收制度由满足国家财政需求逐步拓展至兼顾民生改善与公共治理。这一理念在税制演化过程中不断制度化,并在现代税制建设中体现为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调节收入分配等税收职能。民本思想的历史延续不仅增强了税收制度的社会认可与制度信任,也为税制持续运行提供了社会认同基础。
首先,民本思想将税收汲取与“养民”的国家责任连接起来,使纳税行为获得公共意义。民本思想强调国家治理应以民生安定为根本,因而税收汲取不能脱离对社会的责任承诺。唐代刘晏主张“养民为先”,即税收汲取须建立在民生可承受的基础上。由此,国家征税既是取得社会资源,也意味着承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基本民生和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在税制演化过程中,税收职能逐步由侧重满足国家财政需要,拓展至更加重视公共服务与民生保障,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责任导向,与民本思想中“养民”的价值逻辑相契合,并在长期演进中强化了税收与公共服务之间的结构性关联,使税制在法律强制之外获得更为稳定的社会认同基础。
其次,民本思想通过构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反馈结构,持续积累社会认同。税收制度的持续稳定运行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应对环境异动的社会承受能力。历史上,灾荒、战乱或社会动荡时期的减税、缓征、蠲免等措施,不仅是为缓解财政压力、维护社会稳定采取的应急措施,背后更是发挥了民本思想对税制的隐性调节作用。当客观环境恶化、民众失去纳税能力时,若税制继续强行汲取,易引发公众的抵触情绪。而国家适时启动蠲免机制,通过主动收缩税收汲取规模来缓解社会危机,有助于实现短期税收让渡与长期制度认同之间的平衡(陈永康等,2025)。这种互动反馈结构在现代税制中,进一步演化为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和基本民生领域的税收倾斜与照顾,使税制始终在回应社会承受力的动态循环中累积社会认同。
最后,民本思想借由制度信任缓解征纳冲突,降低税制运行的治理成本。制度运行成本与信任程度密切相关,当纳税行为被广泛视为合理且必要时,征管部门对强制性监督和惩罚手段的依赖可以相对降低,征纳摩擦随之减少;反之,若认同基础薄弱,则需要更多核查、监督、处罚和协调机制加以弥补,明末强征“三饷”导致征管体系失序、社会动荡便是历史证明。民本思想强调“民惟邦本”,通过强化征纳双方的责任认同,嵌入制度运行的信任基础,在税制变迁中发挥着重要的稳定与调适作用。在现代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落地采取自主申报、信用承诺和后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纳税人充分的制度信任。这种将信任置于强制之上的演变,不仅没有导致税基流失,反而使税收制度在社会心理层面获得支撑,从而有效降低税制运行的治理成本。
(三)儒家礼治秩序与税收权力运行约束机制
税收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天然扩张倾向。即便税制目标具有正当性,税收汲取也获得一定社会认同,在具体执行中仍可能出现权力过度扩张、征管僵化或裁量失当等问题。因此,税制演化不仅取决于价值规范和社会认同,也有赖于对征税权力的有效约束以及对税制执行方式的规范调节。儒家礼治秩序强调角色责任、行为边界和秩序分寸,并不只是外在礼仪,而是一种内在的权力节制资源。置于税收制度中,这意味着税权运行不仅要满足法律形式要求,也要接受道德评价、社会评价和秩序评价。
首先,礼治秩序通过官德伦理强化税收权力的自我约束。儒家政治伦理强调“为政以德”,对税权的行使设定了“天下为公”的伦理边界。在传统社会中,苛征暴敛、任意摊派和法外加征等行权失范行为,在礼制中被视为德行败坏。由此,礼治秩序在制度监督之外塑造了一种权力自律逻辑,使权力行使者在征收过程中保持谨慎和节制。历史上,汉代盐铁会议对桑弘羊功利主义的批判、明清科道言官对法外加派的频繁弹劾,其实质都是礼治秩序引导国家税权回归“取之有度”的正轨。在现代税收治理中,官德伦理不能替代法治监督,但可转化为税收执法中的职业伦理、廉洁要求和责任意识。依法征税、依规征税以及规范、清廉、亲清的征纳关系建设,正体现出礼治传统中权力有责、行权有度的文化约束。
其次,礼治秩序借由“情理法”结构促成规则与裁量之间的平衡。税收治理需要规则权威,但现实经济活动复杂多样,完全刚性的规则执行有时会造成不必要的征纳冲突,而失序的自由裁量又会损害税制公平。礼治秩序中的“情理法”结构,为税收制度执行在规则框架内保留适度弹性,兼顾法律刚性、政策目的和现实差异。明清时期地方官在面临“秋收歉丰”“鳏寡孤独”时,对耗羡征收、折色实物进行动态折冲与变通,利用“情理”对刚性规则可能造成的社会震荡进行吸收与缓冲。这种融情理于法度的治理逻辑,在现代税收治理的比例原则、柔性执法与首违不罚等制度安排中得到了延续与回应,既维护了规则权威,也避免了执行僵化,从而增强了税制运行的适应性。
最后,礼治秩序抑制税制改革的极端化倾向。儒家礼治强调秩序、分寸与和谐,反对过度与失衡。税制改革涉及国家财政需求、市场活力、社会公平和纳税人承受能力之间的再协调。历史经验表明,若改革过分追求短期财政目标,可能导致“涸泽而渔”的社会代价;若制度更替过于剧烈、缺乏历史承接,则易引发预期混乱与治理失序。礼治秩序所蕴含的“中道”理念,使税制演化更倾向于在既有制度基础上渐进调适,而非震荡式更替。从“两税法”演进到“一条鞭法”,再到最终完成“摊丁入亩”,前后历经数百年,每一次重大的并税重组往往是对前代制度中合法化存量的渐进承认与规制,而非切断历史的彻底重来。这种文化节制并非保守,而是一种降低改革冲突的稳态策略,也与中国税制长期演化中连续调整、渐进改革和秩序维持的特征相契合。
三、儒家文化影响中国税制演化的可能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优化税制结构,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为持续深化税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指引。健全税收制度、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既需要完善正式制度安排,也需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与现代税收治理相契合的价值资源。本文基于儒家文化影响中国税制演化的作用逻辑,提出了儒家文化影响中国税制演化的可能路径。
(一)以“义利之辨”校准税制改革的价值边界,强化税制结构的公平导向,在“合理的宏观税负”目标下推动税制结构优化与分配公平
儒家“以义制利”的义利观强调利益的分配需接受道义原则的调节,这在税制层面意味着税收汲取不仅遵循财政技术理性,还必须回应“是否公平”的根本追问,为现代税制中的资源汲取与利益再分配设定必要的价值边界。比如,税制改革在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前提下,应着力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健全财产税制度框架,增强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以制度化的“义”来匡正利益分配的“利”。同时应建立健全税收政策公平影响评估机制,避免以短期财政压力为由过度扩大税基或提高税率,使每一次税制调整都能经受“义”的追问,让“合理”二字落到实处。当税收汲取、税制评估与利益协调之间形成规范约束,税制的价值正当性才能持续巩固,从而实现税收需要与社会长期承受力相匹配的演化共赢。
(二)以“民本”理念贯通税收汲取与公共回馈,提升税收透明度和公共回馈的可感知性,夯实税收制度持续运行的社会认同基础
儒家民本思想强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启示税制运行不能停留于征收环节,而应强化税收与公共支出、民生改善之间的关联。税收的正当性不仅需要征收的合法性,还取决于回馈的可感知性。现代税收征管能力虽已大幅提升,但如果公共回馈缺乏可感知性,社会便难以形成对税负合理性的稳定判断,也容易加重纳税人的税负感和抵触情绪。因此,税制改革应在完善预算公开和财政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绩效结果的透明度,使纳税人能够清晰感知税收收入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支撑作用。同时,未来可以推动预算公开、税收宣传与纳税服务之间形成衔接机制,把税收宣传从单纯说明纳税义务,拓展为解释税收用途、公共责任和权利保障。当纳税人能够在“缴纳税收”与“享受公共服务”之间建立清晰联系时,税收汲取与公共回馈便可形成良性循环,进而增强制度认同并降低征纳摩擦。
(三)以“礼治秩序”规约征管权力,强化税收权力边界和程序约束,在提升征管效能的同时守住权力边界
儒家礼治秩序对“度”与“节”的强调,并非简单的道德劝诫,而是对权力行使方式的深层约束。礼治秩序所蕴含的节制精神,在现代税收治理中应转化为程序正义、执法规范和权力边界意识。随着征管技术持续升级、征管方式不断优化,未来改革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健全税务干部职业伦理规范,加强内部审计、外部监督和责任追究,防止征管权力过度扩张。同时,在执行层面,应坚持比例原则、合理裁量和包容审慎监管,避免过度执法对市场主体产生不必要冲击。只有使征管能力提升与权力约束同步推进,才能为宏观税负的合理适度提供制度保障,并使税收治理现代化兼具制度权威、治理效能与社会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