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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优化路径探究

2026年05月27日 来源: 《中国税务》2026年第3期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学会联合课题组
  作为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强制执行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因而常被视作税款征缴的“最后防线”。调研发现,目前税收强制执行到位率偏低,部分纳税人通过隐匿资产或故意拖欠等手段规避税款缴纳,并且税收强制执行标准和尺度的统一性也有待增强。本文认为,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立法、执法、管理等多个层面统筹推进,构建科学合理、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税收强制执行制度体系。
  强化顶层设计,完善税收强制执行法律制度
  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为契机,优化税收强制执行的顶层制度安排。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在程序规范上存在差异,影响了税收强制执行的规范化水平。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收强制执行对象范围的界定以及纳税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尚未与民法典等法律衔接,导致实务中存在关于执行规则的争议。在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注重完善税收强制执行的法律体系,优化执行程序设计。同时推动出台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比如,应通过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税收强制执行文书在办理车辆过户、产权登记等具体事项中的法律地位。
  拓展税收强制执行的法律适用范围,解决法律适用难题。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但法律尚未明确赋予税务机关对社保费、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的强制执行权限,需要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予以填补。通过法律明确权限,使税务机关在处理复合型欠费时,适用统一法律规定,避免因多头立法导致的适用选择难题。此外,针对新经济模式下经营主体分散、流动性资产增多等特点,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强制执行规则。
  厘清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职责边界,合理配置执行权力与资源。税收强制执行过程复杂,涉及财产查控、确权和程序推进等多个环节,对执行主体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有必要进一步厘清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边界。可通过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在税收强制执行启动和简易程序处理方面的职责,由人民法院负责具体执行等复杂程序,以司法权力保障税收强制执行的公平和效率。此外,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可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明晰涉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规则。在厘清职责边界的基础上,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探索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作为特定领域的司法机构集中审理重要涉税争议和复杂税款的执行事务,进一步提升我国税收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制定分期、终止与终结规则,完善税收强制执行程序闭环。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科学性直接影响执行效果。当前,法律法规对强制执行中分期、终止和终结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执行程序缺乏完整性。一方面,应在法律中明确税务机关可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采取分期执行或延缓措施,以实现宽严相济的执法效果;另一方面,要完善终止与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尤其是在纳税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超出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合理终止程序。
  优化执法实践,规范税收强制执行权力行使
  制定税收强制执行操作指引,细化执行流程与标准。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权必须依法依规、程序正当,但当前在执行实践中存在具体标准缺失或模糊的问题。例如,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时,税务机关对资产价值评估及强制执行比例的把控标准有所不同,易引发执行矛盾。为此,可考虑由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税收强制执行操作指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强制执行的启动条件、资产处置比例、执行措施适用范围等具体标准。同时,对执行步骤进行细化,例如,明确书面催告、财产查控、强制措施实施及后续财产变现等环节的程序要求。此外,针对不同涉税案件的复杂程度,可制定差异化执行流程,分类施策,提高执法效率。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妥善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税收强制执行是一项复杂程度较高的执法工作,税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常面临执行难问题,例如债务人隐匿财产、反复上诉等情况,导致部分案件难以执行。现行问责机制将执行结果作为对税务机关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这种以执行结果为核心的问责机制,虽然强化了目标管理,但可能在实践中限制税务人员担当作为的积极主动性,诱发一定程度的保守执法或“避责”心态,容易导致税务人员不愿担当或选择消极执法。为此,应建立尽职免责制度,避免因不可控因素影响执行结果而导致执法人员被问责。建议制定执法尽职免责清单,明确有关情形下税务执法人员可免责,比如税务机关通过合理手段已尽调查义务但仍无法查控到债务人财产或因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而导致的“执行不能”情况。通过优化问责机制,有效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减轻税务人员的心理负担,促进其更加主动、高效地完成强制执行任务。
  加强部门协作机制,提升跨部门执行效率。税收强制执行涉及多种复杂措施,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在实践中,加强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关键在于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为此,应协同多部门构建常态化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一方面,可通过多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方的协作职责,确保横向协作高效运行。另一方面,可加快构建电子化信息交换平台,定期核查信息,保障税务机关能实时掌握债务人的资产动态。此外,还应实现查封登记信息共享,避免其他部门对税务机关已查封财产的重复查封等。
  健全管理机制,持续改进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加快“制定—执行—总结—反馈”闭环建设,形成动态优化机制。系统梳理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梳理实践经验并反馈至制度制定层面,为制度完善提供依据。通过归纳和提炼执行实践中的典型问题和有效经验,编制“全国税收强制执行典型案例”指导手册并进行推广,组织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加深税务人员对制度的理解,不断优化执行闭环。此外,还应建立常态化的执行工作总结与反馈机制,定期开展案例剖析和经验交流,将形成的建议提交至制度设计层面,促进制度制定与执行的良性互动。
  强化保全工作,缓释执行阻力。税收保全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到强制执行的结果。一方面,建立保全分级启动机制,针对常规、特殊及紧急案件设定差异化启动标准;另一方面,将虚拟财产、加密货币等新型财产纳入保全范围,并制定相应规则,增强数字经济环境下税收征收管理的适应性。此外,还应健全保全监督机制,强化对保全措施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避免保全措施不当使用。
  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执行效能。健全税收强制执行的管理机制并持续提高执行效能,关键在于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一方面,要着力培养具备税务、法律、财务、科技等多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执行专家咨询制度,吸纳法律、金融等领域的专家为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支持和决策参考。此外,应建立能力提升长效机制,注重结合科技手段赋能执法实践,加强税务人员的职业培训,促进跨区域交流学习。(课题组成员:郭洪麟、陈力功、刘江、陈永健、李建军、黄昊、王楷、汪秋、刘雪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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