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4日,菲律宾发布第010-2026号税务备忘录通告,明确了自然人和法人(含各类组织、基金会和机构)实施的现金捐赠涉及赠与税的处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1)捐赠税率:若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现金捐赠总额超过25万菲律宾比索,捐赠人应就超出部分按6%的税率缴纳赠与税;(2)申报及缴纳:捐赠人应通过电子税务表格系统(eBIRForms)、电子申报与支付系统(eFPS)或经授权的纳税服务机构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并通过授权代理银行或菲律宾税务局电子支付渠道缴纳税款;(3)申报文件:捐赠人应于捐赠完成之日起30天内,向个人居住地或法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大额纳税企业须向注册地所属大企业税收管理分局)提供以下材料:经公证的捐赠契约、现金转账证明、纳税申报表提交证明、税款缴纳证明、捐赠证明(适用于免税受赠人)、捐赠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供公司秘书证明书或董事会决议)、捐赠双方纳税人识别号等。对于依据1997年《国家所得税法》(修订版)第34(H)条向经认证受赠机构捐赠现金的,需提供由菲律宾税务局核发的该机构获菲律宾非政府组织认证委员会认证的文件。上述材料也可作为申报总收入时扣除相关款项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