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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红:建立适应新兴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

2022年03月24日 来源: 第一财经
  近年来,新兴经济快速发展,逐渐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来源。其中,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就高达7.8%,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这一比例还将要提高至20%。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释放数据要素潜力,更好赋能经济发展、丰富人民生活的要求,新兴经济将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对比国际,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许多传统产业受到冲击,但新兴经济由于避免了物理存在的限制却迅速发展,其规模、利润、市场价值和主导地位在疫情期间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加及加强。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增长了17%,但顶尖数字平台股票价格的涨幅从55%(比如脸书)到144%(比如苹果)不等。因此,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无论国内外,新兴经济都展现出巨大的增长潜力。
  新兴经济纳税主体多样性的特征产生了税收不确定性
  新兴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创造了形式多样的就业机会。近两年来,我国先后发布的新职业,与平台经济相关的职业如数字化管理师、物联网安装调试员、无人机驾驶员、电子竞技员等占比超过一半。这些新职业相比传统职业具有较大差异,较为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具有零工经济的特征,即从业人士中有相当规模为自雇人群,并不需要依赖于固定的组织、机构来实施相关的工作。
  根据我国税制的特点,企业是主要的纳税主体,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我国最大的税种为例,企业的主要交易行为适用相关的税法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与企业并列的纳税主体是个人,其纳税主体数量虽多但是税收收入占比却较小,一直占税收总收入的7%左右。
  新兴经济由于其从业主体具有零工经济的特性,所以在纳税主体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这些新职业者采用个人的名义纳税则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如果其从属于某个企业,则该企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只有当个人从企业获得相应的收入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主体存在着较大的可选择余地及税收不确定性。尤其是,我国的所得税税率及征管模式存在差异,部分新兴主体试图寻找避税的空间。
  具体而言,从税率上比较,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有25%、20%等多档;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税率为7档,由3%~45%,而经营所得的税率为5档,从5%~35%。从征管方式上比较,根据利润为基础的查账征税方式,税率适用的是标准税率;根据营业收入为基础的核定征税方式,征收率不等。这意味着,以600万营业收入、500万所得的纳税主体为例,如果采用个体纳税,按个体工商户所获得的600万收入核定征税,税率假设为10%,则需要纳税的金额为60万元,但按个人获得600万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则纳税的金额为192万元;如果按企业获得的500万所得纳税,则纳税金额为125万元。从中可以看出差异较大,因此,许多新兴行业的纳税主体往往基于降低税负的目的通过改变商业模式、纳税身份等多种方式在税制差异中去寻求纳税负担最小化。
  新兴经济复杂的商业模式产生税务风险
  事实上,新兴经济尤其是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也是较为复杂的。以主播带货为例,有些是网红直播在允许核定征税低税负的地方成立工作室,然后通过代言费、带货货物的差价费、占位费、打赏等多种形式收取厂商及消费者的费用从而获得利润,并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缴纳个税;有些是由厂商设立平台公司,雇用网红直播进行带货,网红直播用个人的身份获得厂商支付的劳务报酬缴纳个税;有些是网红直播成立专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然后以公司主体的名义与厂商签订合作协议,获得的佣金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新兴经济由于商业模式的复杂性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其中,核心的问题在于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及增值税及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近年来,从各种数据中可以发现,新兴经济、平台经济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源,带动了就业及消费,在新冠疫情冲击下经济下行的现实环境中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由于税收的不确定性,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基于趋利的目的进行各种税务安排,导致税收风险更为显现。此外,我国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更多的主体获得了垄断利润,从而导致收入分配的差异,税收调节的迫切性更为突出。因此,对于新兴经济应该及时进行规范管理,一方面促进新兴行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保民生稳就业;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避免拉大收入分配的差距。
  建立适应新兴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
  从促进新兴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新兴经济的相关税收管理及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但是,新兴经济作为新业态而存在,并非仅从税收的角度能够完善其管理,而需要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从源头上管理好行业,进而才能管理好新兴行业的税收。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加强新兴经济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平台主体应负有对平台上的经营主体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任,通过多部门数据共享的方式,在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的源头去规范新兴经济的管理,进而通过实名制等方式保障在税收的征管层面能够准确、及时地识别纳税主体并根据相关的税法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应该规范新兴业态、平台经济的增值税管理。因为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平台经济等新兴业态的成本在确认上具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增值税的计税基础难以确定,因此,应着手研究适用于新兴经济、平台经济及数字经济的增值税相关规定,避免税收流失,并通过着力于消费端的课税,解决新兴经济发展中的增值税问题。
  第三,对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需要从严管理,对其经营收入应比照正常经营的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此外,对于年收入及盈利额高的个人不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收。
  第四,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5%,适用于年所得超过96万元的个人,而核定征收率远低于以上的税率水平,虽然两者的课税基础不一样,核定征收的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而查账征收的计税基础是利润,但是劳务性的收入常常营业收入与利润之间的差额较小,所以两种计税方式的税负差异过大,是产生避税动机的关键。虽然,核定方式征收管理存在的主要政策背景是基于无法实现查账征收时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但是,考虑到税收征管在查账征收上的管理成本,建议采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税两者孰高者原则纳税,适当提高核定征税率,以减少纳税人避税的动机,同时也提高征管的效率。
  随着新兴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收入分配的格局将随之而发生显著的变化,过去以企业为主要税收来源的收入格局会发生改变,个人的税收来源占比将显著提高,这也是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税制发展的必然结果。新兴经济、平台经济是触动收入分配格局发生变化的重要动因之一,因此,“十四五”时期,我国应该基于鼓励新兴业态发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并促进共同富裕等政策目标,着力推进税制改革及加强数字化税收管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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