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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 樊勇:中国增值税法律新规与AI背景下的改革展望——兼谈中韩增值税制度比较

2026年07月16日 来源: 中国税务学会 作者: 樊勇
  中国首部《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诞生,意味着中国自1984年引入增值税后,历经40多年终于实现了从行政法规到法律的跨越。
  与中国增值税立法的历程相比,韩国的增值税立法历程要短得多。韩国在1977年引入增值税制度时,即以国会立法形式出台《增值税法》,此后历经多次修订,始终保持了法律层级的规范性。这一差异,与中韩两国的政治体制传统和税制发展路径密切相关。韩国在引入增值税时,立法机关对税收事项的审议机制已然成熟,税收立法与行政立法的界限比较清晰。
  中韩两国地缘相近、经贸往来密切,2024年双边贸易额突破3280.8亿美元,中国是韩国最大贸易伙伴,韩国则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两国产业链、供应链深度嵌套,跨境投资活跃,人员往来频繁。在此背景下,税制规则的差异与协调,直接影响着两国企业的跨境经营成本与合规效率。因此,以韩国增值税制度为参照系,对中国增值税法进行制度比较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对照意义,更有服务双边经贸合作实践的现实价值。
  一、增值税法律新规的主要亮点
  (一)基础框架稳定
  此次增值税立法备受市场主体关注的要点之一,是以法律形式稳定了中国增值税长期以来形成的13%、9%、6%三档基本税率及3%简易征收率的制度框架。与已进入后工业化阶段、产业结构相对单一的发达国家不同,中国同时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工业体系、规模庞大的传统服务业和亟待升级的高端制造业,且区域发展水平差异显著。这一经济结构特征,决定了立法过程中关于单一税率的选项难以满足多元产业的差异化需求。
  韩国是单一税率模式。韩国自1977年引入增值税以来,始终维持10%的单一税率,仅对个别生活必需品适用免税(而非低税率)。这一制度设计的最大优势在于极致简洁——征管成本低、遵从成本小、避税空间窄,能最大程度地保持税收中性,避免因税率差异导致的经济决策扭曲。
  在出口环节,中韩两国均对出口商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即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退还进项税额,确保商品和服务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在纳税人分类管理方面,两国路径各有特色。中国延续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二元划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抵扣。同时,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的纳税人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进入规范化的抵扣链条。韩国则采取设置免税门槛的方式。年销售额不超过8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42万元)的经营者免征增值税,无需进行纳税登记和申报。超过该门槛的纳税人统一适用10%税率并正常申报抵扣。
  (二)计税征管体系标准化
  本次增值税立法的另一关注点是统一和标准化了计税方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以及扣缴义务人规则,并清晰界定了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征管权责。这些规定看似技术性细节,实则直接关系到征管秩序的规范统一和纳税人遵从成本的高低。
  法律明确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遵循国际通行的“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模式,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则按照销售额乘以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一双轨制安排兼顾了税收中性原则与小微企业征管实际,延续了营改增以来的制度设计。
  (三)留抵退税制度进入新法
  1.留抵退税制度进入新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增值税法对留抵退税制度的规定,相比政策层面有以下几个重要提升。
  其一,权利法定化。此前留抵退税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形式推行。上升为法律后,纳税人留抵退税的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税务机关不能随意设置障碍或变相拒绝。这对于保障企业现金流、改善营商环境具有根本性意义。
  其二,结构性导向明确。法律在保障普遍退税权利的同时,授权国务院对特定行业制定更为优惠的退税办法。这为延续对制造业、科技创新等重点行业的倾斜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相比韩国的普惠化退税模式,这一机制兼顾了普遍权利保障与产业政策导向,是中国多目标税制设计的又一体现。
  韩国的留抵退税制度以高效著称。在韩国,纳税人申报后若产生留抵税额,税务机关通常在30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退税,退税时效远高于大部分国家。退税流程高度电子化,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提交退税申请后,系统自动比对进销项数据,符合条件的退税自动办理。这种高效运作,得益于韩国健全的电子化征管基础设施和相对简单的单一税率结构——退税审核无需应对多档税率带来的合规复杂性。
  2.进项税额抵扣规则有突破
  进项税额抵扣规则有突破。这堪称本次立法最具技术含量、对企业经营影响最为直接的制度创新。新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其中关于服务业的限制性规定,相较于立法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发生了质的变化(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增值税法的重大突破在于,将上述不得抵扣规则修订为: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一看似微小的措辞变化,实则实现了从“行业全量否认”到“经营用途允许抵扣、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的逻辑转换。法律以服务的最终用途为标准,而非以服务的行业属性为标准,来决定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性,这更符合增值税对最终消费征税、不增加生产经营环节税负的本质要求。这不仅直接降低了企业成本,更重要的是使不同产业之间的税负更加公平,为生产性服务业的专业化发展扫清了税收障碍。分工越细化,交易环节越多,抵扣链条完整的重要性就愈发凸显。打通服务业抵扣链条,是增值税法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力支持。
  韩国增值税法对餐饮、娱乐等服务的抵扣限制相对更少,大部分服务采购只要能证明为经营所需,均可正常抵扣。这反映了韩国以流转税中性为导向的制度传统。但韩国并未建立精细化的用途区分机制,导致实际执行中仍存在模糊地带,依赖纳税人申报诚信和税务稽查判断。
  (四)优惠政策管理法治化
  1.建立优惠政策的动态调整、绩效评估和备案管理机制
  本次增值税本次立法的一大贡献,是以法律形式建立起优惠政策的动态调整、绩效评估和备案管理闭环机制,为适配产业升级、小微企业纾困需求提供了制度方案。在法定免税的基础上,保留了更为灵活的优惠创设空间,同时通过立法强化了规范管理。这一路径选择与中国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在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是引导资源配置、扶持重点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
  韩国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以法定免税为主要形式,主要集中于医疗保健、教育、金融保险、不动产租赁等特定服务行业,以及部分基本生活用品。韩国免税规则的特点是明确、稳定、中性,极少出台临时性、行业性的优惠措施。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规则清晰、易于遵从、不易产生寻租空间;缺点是缺乏对新兴产业或特定发展阶段的精准扶持手段。
  2.定期审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有效性
  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是“一设了之”,而是要定期审视其必要性与有效性。对于已达成政策目标或不再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要的优惠措施,及时修订或废止;对于新出现的需要政策支持的领域,依法定程序增设相应优惠。这使优惠政策库保持“活水”状态,避免积重难返。
  备案管理机制则强化了对优惠政策的规范性约束。法律第二十六条要求增值税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提升了优惠政策制定的立法监督层级,防止行政权在优惠政策设定上的过度扩张。
  韩国增值税优惠以法定免税为主、行政优惠极少的特点,与其政治经济体制密切相关。韩国的税收立法采取较为严格的授权立法限制,行政部门创设税收优惠的空间受到国会制约。同时,韩国作为一个发达经济体,产业政策日益淡化,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干预产业发展的需求和意愿都不及发展中国家强烈。
  (五)完善跨境涉税交易规则
  增值税法在跨境交易规则方面的创新,集中体现了立法者对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制度回应。
  在国际增值税制度中,“消费地原则”是确定跨境交易税收管辖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跨境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由消费发生地(进口国)征收增值税,而出口国则应实行退税或免税,以确保国际贸易以不含税价格进行。增值税法在继承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对境内与境外的界限作了更为精确的界定。法律第十二条明确,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不动产在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这一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各类交易的境内认定标准,将“消费地”这一抽象概念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判断标准。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服务和无形资产“境内消费”标准的引入。在数字经济和远程服务日益普遍的背景下,服务的提供地与消费地往往分离,如何界定“境内消费”成为跨境增值税征管的核心难题。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后续细则制定和执法实践确定了方向——应以服务的实际使用地或受益地作为境内与否的判断依据,而非机械地以服务提供商的注册地或物理位置为标准。
  增值税法在境外主体境内纳税程序方面也作了更为系统的规定。法律明确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或者境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境外主体,其纳税程序与境内纳税人趋同。增值税法在跨境交易规则中对无形资产和服务交易着墨颇多,实质上是为数字贸易的增值税处理搭建了基础法律框架。法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的扣缴规则,明确了境内购买方或代理人的代扣代缴义务,使境外数字服务提供商无法再以在中国境内无常设机构为由规避增值税纳税义务。这一规定,与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相关行动计划所倡导的规则趋同,体现了中国税制与国际规则的对接。
  韩国作为数字经济发展较早的国家,其增值税法对跨境数字服务、远程服务等新业态的征管规则更早建立并趋于成熟。韩国早在2015年即修订增值税法,要求向韩国境内消费者提供电子化服务的境外经营者进行增值税登记并申报纳税。这一制度安排,使境外数字服务提供商与境内企业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消除了税收套利空间。
  二、中国增值税法实施的积极意义
  (一)夯实税收法治根基
  从税法体系的结构性视角审视,增值税法的出台填补了税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块拼图。
  从宪法层面看,增值税法的颁布是对宪法“依照法律纳税”规定的完整落实。宪法第五十六条将纳税义务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增值税法的颁布,使中国第一大税种获得了坚实的宪法正当性基础。
  从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增值税法的出台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税收领域的权责配置。法律层面明确了增值税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减免税等均须由法律规定,国务院的授权范围受到法律限定。这种权责配置的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
  稳定税制预期是优化营商环境最基础的层面。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中,税收指标重点关注税制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税制稳定性直接影响投资决策。法律的稳定性优于行政法规,这一判断可以极大降低企业因担忧税制突变而放弃或推迟投资的可能性。
  规范征管流程是降低企业遵从成本的关键。增值税法在统一全国计税方法、纳税地点、扣缴规则的同时,也间接推动了征管流程的标准化。对于拥有众多分支机构的全国性企业而言,统一的法律规则带来的是税务管理系统的标准化和合规成本的整体降低。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增值税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最直接体现。新法通过打通服务业抵扣链条、法治化留抵退税、规范优惠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直接降低了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资金占用成本。这些制度红利的释放,汇聚成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强大动力。
  (三)维护统一市场公平秩序
  增值税法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作用,值得特别重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的经济战略部署,税收制度的统一规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性保障。
  增值税法的实施,为消除区域差异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制度支撑。法律规范的统一性高于行政规定,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裁量空间受到法律条文的约束和规范。法律明确规定的纳税人、税率、计税方式、减免税范围等核心要素,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通或突破。这种法律刚性,是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制度屏障。
  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统一的法律规则意义尤其重大。统一规则的建立,降低了它们拓展全国市场的门槛和成本,使它们能够更公平地参与全国市场的竞争。这种公平竞争环境的改善,将激发中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活力,为经济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四)深化中韩双边税收合作
  在中韩经贸关系日益紧密的背景下,增值税法的实施将产生超越国界的积极外溢效应,助力两国税收合作深化和经贸往来便利化。
  中国增值税完成立法,在形式上缩小了两国税制的“位阶差距”,也直接降低了在两国间从事贸易和投资的企业的跨境合规成本。从税收合作机制视角,增值税法的实施为中韩深化跨境税源管控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从更深远的经贸合作层面,中国增值税法的完善为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升级和产业链深度融合减少了税制摩擦。中韩FTA主要涉及关税领域,但间接税的差异同样影响两国产业链分工的效率。中国增值税制度向更规范、更中性、更国际化的方向演进,有助于巩固中韩在半导体、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的产业链互补关系,使两国企业在进行跨境投资和产能布局时,面临的税务不确定性进一步降低。
  三、AI背景下的后续改革展望
  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实施,更在于与时俱进。当前,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正在深刻改变生产组织方式、商业交易模式和政府治理体系,这对《增值税法》后续运行和改革完善提出新的机遇与挑战。税收治理由传统信息化迈向智能化,在增值税法实施的新起点上,如何运用AI技术提升征管效能、完善数字经济税收规则、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已成为增值税改革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推动增值税征管模式向智能治理转型
  增值税作为链条式抵扣的税种,其运行高度依赖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长期以来,中国增值税征管形成了以“税控”发票为核心的“以票管税”模式。该模式在规范税收秩序、保障税款征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活动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仅依靠“税控”发票之间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事后稽核,已难以满足现代税收治理需求。
  AI技术的发展为增值税征管模式转型提供了新的技术条件。中国税务机关已开始依托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体系,进一步整合发票流、资金流、物流、合同流等多维数据资源,构建覆盖交易全流程的智能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机器学习和数据建模技术,系统能够初步自动识别异常交易模式、虚开发票风险行为,逐步走向税收风险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警、事中监控转变。
  但在留抵退税领域,AI技术还有广阔应用空间。今年实施的《增值税法》把留抵退税确立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未来管理的重点不仅在于“应退尽退”,更在于“快退、准退、安全退”。税务机关可利用智能审核模型,对企业历史纳税记录、经营状况、上下游交易链条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低风险企业实行快速审核甚至自动退税,对高风险事项实施重点核查,在提高退税效率的同时有效防范骗税风险。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AI的广泛应用将推动增值税征管逻辑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关注的对象将不再局限于单张发票的真实性,而是整个经济活动链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这不仅有助于降低征管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也将进一步提升税收治理的精准性和现代化水平。
  (二)完善数字经济背景下的跨境增值税规则体系
  数字经济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传统增值税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云计算服务、平台经济以及生成式AI服务快速发展,商品、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日益突破地域限制,传统以经营场所和交易发生地为基础的征税规则面临新的挑战。
  此次《增值税法》通过引入服务和无形资产“境内消费”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消费地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对境外主体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作出规定,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跨境增值税征管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制度安排总体上符合国际增值税发展的主流趋势,也与韩国等国家针对跨境数字服务建立的征管规则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然而,AI技术的发展使跨境服务交易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形态。例如,境外AI平台向中国用户提供模型调用、智能问答、数据分析和内容生成等服务时,其服务交付过程完全通过网络完成,服务提供地、服务器所在地和实际消费地可能分处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此背景下,如何准确认定服务消费地、如何界定纳税主体以及如何实施有效征管,已成为未来制度建设需要重点回应的问题。
  与此同时,生成式AI的发展也对传统增值税课税对象分类提出新的挑战。当AI系统能够自主生成代码、图像、视频、设计方案等数字成果时,其交易对象究竟属于服务、无形资产还是数字产品,现行制度尚缺乏统一标准。未来有必要在消费地原则框架下,结合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AI服务和数字产品的税收认定规则,增强制度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韩国较早建立境外数字服务提供商增值税登记制度,在跨境数字交易征管方面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中国未来可结合自身超大规模数字市场特点,进一步完善跨境数字服务税务登记制度、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以及国际税收协作机制,逐步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代增值税规则体系,提高跨境税收治理能力。
  (三)促进增值税制度与智慧税务建设深度融合
  AI对增值税改革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具体征管技术层面,更将推动税收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发生深刻变革。增值税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增值税制度建设进入法治化新阶段,而智慧税务建设则为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提供了实现路径。二者的深度融合,将成为未来增值税制度持续完善的重要方向。
  智慧税务建设的核心目标在于实现税收治理资源优化配置和治理能力整体提升。随着税收大数据体系不断完善,未来税务机关可以利用AI技术建立更加精准的政策执行监测机制,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行业税负的变化以及经济运行的状况进行动态分析,为税收政策调整提供更加科学的决策依据。例如,《增值税法》建立了优惠政策动态调整和备案管理机制,未来可借助AI技术开展实时绩效评估,提高政策调整的科学性。
  与此同时,智慧税务建设还将推动纳税服务模式创新。通过智能咨询、智能办税、智能风险提示和个性化政策推送等方式,税务机关能够更加精准地满足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服务需求,降低制度理解成本和办税成本,提高税法遵从水平。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AI辅助申报和智能财税服务的发展,将有助于弥补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使其更加便捷地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税收权利。
  从国际比较视角看,韩国电子税务系统建设起步较早,在电子申报、智能审核和数字化服务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中国在数字基础设施统一建设、数据资源集中存储分析和AI应用场景开发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未来,中韩两国不仅可以在跨境数字税收治理领域加强协调,也可以在风险管理模型指标研究和数字征管标准研究等方面深化合作,共同提升数字时代税收治理能力。
  总体而言,《增值税法》的实施为中国增值税制度奠定了“良”治基础,而AI技术的发展则为制度实施提供了“善”治动力。未来改革应坚持法治化与数字化协同推进,逐步形成规则统一、征管高效、服务便捷、监管精准的现代增值税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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