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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完善现代税制的着力点和着重点——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汪康

2021年03月09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王文竹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目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在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健全地方税体系,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这对我国税制结构转型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税收工作将面临哪些挑战、应当如何推进?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汪康。

  汪康首先回顾了“十三五”时期税收工作成绩。他告诉记者,“十三五”时期全国税务部门累计组织税收收入约66万亿元,组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约16万亿元,全国新增减税降费累计超过7.6万亿元,减税降费力度空前,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坚持税收法定、突出依法治税,18个税种中有11个已完成立法工作,营改增、个税改革成效彰显,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效好于预期,税费征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成果显著。

  汪康表示,经过税务部门的努力,税收在我国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明显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持续上升,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逐年下降,办税缴费成本显著降低。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在这期间,我国发展环境将面临深刻复杂变化,税收工作也会面临机遇与挑战。我们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汪康围绕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与优化税制结构的着力点和着重点,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必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标志。“十四五”时期完善现代税收制度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税收立法事前调研,事中事后论证评估,全面提升税收立法质量。要把税收立法与深化改革优化税制结合起来,使税制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税收法定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还包括配套法律法规,既要加快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等单个税种立法,也要加快税收征管法修法,同时还要以法律形式推进税收司法保障和护税协税等配套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新时代税收法制水平。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必须深化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货物和劳务税体系,优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规范优惠政策,扩大抵扣范围,打通抵扣链条;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改革完善部分产品的征收环节;调整优化货物和劳务税的税负结构,减轻消费者负担,扩大消费需求。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体系,研究适时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进一步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等企业所得税政策力度;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要根据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的要求,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完善地方税税种,统筹安排地方专享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各税种的衔接,科学合理确定专享税的制度规范和共享税的标准依据。

  汪康指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这些都是“十四五”深化税制改革与减税降费举措的有机结合,必将对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必须加强科学治理。“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

  找准完善现代税制的着力点和着重点

  要按照“科技强税提质效”要求,推进税费征管理念制度、管理模式、技术手段的转型升级。深入推进数字税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智能化、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为税收分析、管理与决策提供支撑,驱动税收治理体系变革。完善自然人税费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税收治理的智能化水平,使税收监管更有效,办税缴费更便捷。要进一步完善与数字税务建设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完善人力资源配置,依托数字化、智能化全面提升税收管理效能。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必须拓展国际视野。国际化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特征,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深度融合,中国现代税收制度必须与国际税收制度相衔接,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税收改革发展中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互利共赢。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治理体系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将更多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中国主张融入全球治理体系,增强中国税收话语权和影响力,促进国际税收秩序朝着更加公平与合理的方向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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