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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税 务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税务学会,英文名称:TheChineseTaxInstitute(缩写:CTI.)。
    第二条本会由全国范围内从事税收科学研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在税收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社会各界热心税收事业的团体和人士,组织开展税收理论和实务研究,宣传、普及税收知识,在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努力发挥智库和桥梁纽带作用,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为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建言献策,提供专业性、学术性意见;
    (二)组织开展税收政策、税收管理的课题调研。针对税收工作运行中反映出的涉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研究提出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解决方案,形成税收调研成果,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为税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组织开展税收基本理论研究,推进我国税收专业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四)组织开展我国税收历史研究,总结经验,探讨规律,为现代税收事业提供借鉴;
    (五)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普及税收管理知识;
    (六)组织开展国际税收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地区)间的税收学术联系,宣传中国税收学术成果,了解国际税收学术动态,介绍引进外国税收理论和税收管理经验,为我国税收工作提供参考;
    (七)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编辑税收研究文集和资料汇编,报道税收学术研究动态,交流税收研究成果;
    (八)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税务咨询、人才培训等税收业务相关活动;
    (九)汇总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十)开展与宗旨相关的活动,为会员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税务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业单位等,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社会组织包括学会,前面已将学会列出,不适合再使用社会组织,或者将前面学会改为社会组织。)
    (五)热心税收理论和实务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各界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和罢免办法;
    (六)讨论决定本会发展规划;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第一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第一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第一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第一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第一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每年度向理事会述职报告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经会长授权,第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聘任、聘用学会专职工作人员;
    (四)召集并主持秘书长会议或内部办公会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3年10月30日中国税务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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