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社会税收研究领域专家学者的力量,提高税收学术研究水平,根据《中国税务学会章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中国税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下属指导学术研究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主要职责:
(一)对学会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学会的重大研究课题进行学术指导;
(三)直接承担或参与学会的重大课题研究任务;
(四)参与学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的评议和鉴定;
(五)承担学会委托的学术研究有关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一)领导机构。设主任1名,由学会会长兼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名,由具有较高税收理论水平并熟悉税收工作的学术委员担任;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办事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会理论部合署办公。主要负责与学术委员联系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设主任1名,由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四章学术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由学会聘任,在学会换届时集中遴选。
聘任的基本原则和资格条件:
(一)政治可靠、理论扎实、精干高效,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强;
(二)税收理论水平高,学术成果显著;
(三)税收政策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
(四)税企业务关联度高,在财政税收、企业财务领域研究能力强;
(五)自愿受聘且积极参加学会课题研究活动。
第六条学术委员的增补和退出。
(一)增补。根据学会及学术委员会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且本人自愿,可以在届中增补学术委员。
(二)退出。根据学术委员工作、身体等情况,不宜继续担任学术委员的,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不再担任学术委员。
学术委员如有违法违纪情况,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确认,取消学术委员资格。
第七条学术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1.获得学会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
3.学会会刊和内刊的优先约稿权;
4.学会大型学术活动的优先参与权。
(二)应履行的义务:
1.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活动;
2.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3.为重大专项学术研究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对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5.不得私自将学会研究课题内容对外发布;
6.不得以学术委员的名义发表有悖于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论。
(三)其他。学术委员应根据学会的工作需要,在《税务研究》《税收热点》《税收研究观点摘编》刊物中积极贡献力量、发挥作用。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就学术研究有关事项进行商议。议事形式包括学术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一)学术委员会议
1.学术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议决有关学术研究事项的组织形式。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2.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议(也可与学会年会、理事会融合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由主任提议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3.学术委员会议一般是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定事项。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议决时,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可以通讯方式议决。
(二)主任办公会议
1.主任办公会议是学术委员会日常性议事形式。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2.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主任提议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九条开展研究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业务司局、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等方面的联系,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条学术研究权责关系。学术委员参加学会课题研究时,对其所在的课题组负责,课题组对学会负责,研究成果及其转化使用统归学会负责。
第十一条指导会员单位学术研究活动。为带动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税收学术研究活动,学会支持会员单位吸纳学术委员参与自选课题研究,鼓励会员单位与学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评鉴。学术委员会根据学会学术研究规划和年度课题开展情况参与科研成果评审,根据学会确定的评审办法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定等级和成果转化意见,报学会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