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术研究 > 观点摘编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探路税收制度和政策

2019年12月16日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李万甫 赵迎春

  2018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到20195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再到201910月国务院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战略变为规划纲要,纲要再细化为示范区总体方案,这意味着长三角一体化进程进入落地阶段。

  示范区建设核心与目标在于生态绿色 

  作为长三角一体化探路者,生态绿色示范区建设其核心理念是生态绿色,示范区的建设并不会走传统开发区的老路。生态保护和区域经济如何协调发展,如何真正实现“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长三角将通过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成经济社会发展优势,走出一条生态与发展相得益彰、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的新路径。 

  欲将示范区建成引领整个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绿色发展的新引擎,必须制定高标准高起点的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据此目录对现有产业布局进行调整,又要引进生态环保的新项目,使得示范区成为生态经济、科创产业、数字经济、文旅教医、健康养老等项目争相落地的目标地。 

  以税收政策融政府关怀于产业整合 

  建设生态绿色示范区,首先要对不符合产业布局及环境功能区划的现有产业进行清理整治。目前示范区内水环境保护任务比较突出,比如区域内的太浦河,为太湖东排入海的主要河流之一,同时也是上海市、浙江省取水的重要水源地,保障太浦河供水安全十分必要。但太浦河沿线区域纺织、印染工业企业众多,会产生大量含高浓度锑的工业污水。 

  示范区涉及的两区一县正采取措施严控生态、整合产业、腾挪空间,促使低效企业改造升级和转移腾退,为高质量发展做准备。整合产业、腾挪空间,将会对企业采取四种形式,一是污染企业关停、二是低端企业改造升级、三是重组改制。整合过程中应减少被调整企业损失,可以对关停、改造、资产转让、重组改制的企业采取税收政策优惠,以帮助他们度过整合期,也更能体现服务型政府的人文关怀。 

  对于在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发展过程中关停的企业,企业关停期间可以考虑免征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停企业处置资产应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重新购置不动产的契税。对于低端企业选择改造升级,应允许其购置的改造升级设备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10%或税额抵免,以鼓励更多企业在原有基础上更新改造,而不是被迫关停。 

  示范区产业整合、转移腾退还可以通过企业重组的方式,将现有低端资源整合利用,提高效率。对于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将低端企业整体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购买方不征收契税;对于企业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分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企业合并和分立过程中以股份支付产生的所得,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不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条件的,其重组过程中的所得可以享受分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 

  共享改革红利迁出地与迁入地税收收入分享 

  建设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就是要根据各地区的相对优势整合资源,将区域内或者全国最优质的产业资源整合到示范区来,这必然带来示范区内和示范区外的产业转移和调整。基于目前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以税收管辖权为基础的财政分权,优质资源转移到示范区内或者示范区内地区之间相互转移,必然会影响各行政主体的税收利益。但从长三角一盘棋的大局观和促进城市群长远发展的视角来看,整合优质资源,发挥地区相对优势,更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更利于增强我国科创水平、提升整体制造能力。因此,必须在机制上考虑多方利益,各主体共享改革红利,才能稳步推进跨区域合作,实现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为了激励迁出地政府服从大局,建议采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共同享有税收收入。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迁出前纳税贡献较大的企业,在迁入示范区范围后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可以协商分享的期限和上限,确保双方利益。 

  以税收收入出资发展公司 

  用于示范区公共事务 

  目前示范区已有的设施和服务提供远不足以实现示范区的目标定位,因此上海、江苏和浙江都对示范区的建设作了规划和前期投入,包括学校、医院、环境保护等方面,这些方面的投入和支出都是以示范区内区县政府为独立主体的行为,而非一体化示范区的共同行动。 

  20191114日在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上海市发改委主任马春雷作了《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建设情况的报告》,提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行“理事会+执委会+发展公司”的“三层次”管理架构,这一管理架构理应负责涉及示范区公共事务的协调、管理和建设开发,或者是示范区内跨区县之间事务的协调、管理和项目建设。 

  示范区公共事务履行的资金应来自于两省一市的税收收入,年度结束后各行政主体可以以一定比例税收收入作为资本投入发展公司,出资额比例由理事会协商决定。各主体投入发展公司的资本,由执委会执行董事会决策,发展公司具体操作执行示范区建设项目。 

  综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建设是长三角城市群一体化的试验田,在跨区协作这一难题上有了新的机制创新突破,有利于地区均衡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营利水平,从而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和竞争力,实现国家战略。税收制度和政策在这一重要改革进程中,应尽力为其保驾护航,助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友情提示:一周新文|税收公益服务|学术资料中心|学会记事

版权所有:中国税务学会 国新网 1012012003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6063117号-1

技术支持:北京中税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邮编:10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