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术研究 > 观点摘编

积极财政加大资金投入,继续针对性减税费

2020年02月14日 来源: 第一财经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政策面有了最新部署。

  新华社消息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2月12日召开会议,听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分析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研究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部署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加大政策协调和物资调配力度,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履职尽责,广大医务人员冲锋在前、无私奉献,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团结奋战。经过艰苦努力,疫情形势出现积极变化,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这是来之不易的,各方面都作出了贡献。

  习近平强调,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要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加强疫情特别严重或风险较大的地区防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在经济政策方面,会议指出,要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针对疫情带来的影响,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其中之一是,要更好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好各地疫情防控资金需要。要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此次疫情防控离不开财政资金支持。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月6日下午5点,各级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667.4亿元,实际支出284.8亿元。

  “目前各地疫情防控经费有保障,中央财政将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防控需要,继续做好经费的保障工作,并管好用好资金。”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近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说。

  财税专家认为,未来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以支持疫情防控。而且未来针对实践中问题,还将出台新的针对性强的税费优惠政策,以支持疫情重点生产企业扩产,缓解相关行业企业经营困难。

  除了加大疫情资金投入外,财政部门近期连续出台了12条税费优惠举措,支持相关企业和个人抗疫。

  近日税务总局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将这12条税费优惠政策归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明确了这些政策享受主体、内容及依据,目的就是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落实落细这些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记者,这轮财税支持政策非常及时、全面和必要,而且精准施策针对性很强,将降低特定企业和个人的税费负担,对战胜疫情起到重要保障促进作用。

  上述会议还提出,要积极扩大内需、稳定外需。要聚焦重点领域,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加快推动建设一批重大项目。

  财政部近期下达了第二批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8480亿元,加上此前提前下达的专项债务1万亿元,共提前下达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480亿元。

  前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已经各地已经发行了7148亿元专项债。下一步将加快工作进度。要求相关地区做好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工作,早发行、早使用,确保今年初即可使用见效,尽早形成对经济的有效拉动。

  近期出台的12项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友情提示:一周新文|税收公益服务|学术资料中心|学会记事

版权所有:中国税务学会 国新网 1012012003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6063117号-1

技术支持:北京中税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邮编:10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