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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合所得首次汇算清缴 真实性“临考”

2020年03月02日 来源: 中国经营报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征求意见后,3月2日开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将迎来首次申报,对于广大个人来说,以往单纯依靠扣缴义务人进行源泉扣缴的模式将发生变化。

  按照“补税依法,退税自愿”的原则,纳税人需要将本单位以外的综合所得进行申报,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不仅影响其个人税务合规,也影响自身利益。 

  一位接近政策部门的研究人士表示,尽管个人汇算清缴的程序相对简单,但个人汇算清缴人数众多,且流程申报也是全新的概念,目前还没有实际操作经验,因此2019年度的汇算清缴是否会顺利进行,目前税务部门也在积极地做准备。 

  “受疫情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将考虑合理延长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期间,鉴于此,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大概率也会延长申报期。“该人士说。 

  按照税法要求,每年3月1日~6月30日是汇算清缴申报期,作为自然人纳税人,今年3月份可以对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可以平衡纳税人不同所得税负,从而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税前纳税调整 

  2019年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新个税法实施后的首次汇算清缴,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新”。对于个人来说,从2020年开始,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作为一个全新的规定,纳税人不仅要关注本单位收入的税是否缴足了,还需要了解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是否充分享受,因为这都会直接影响个人的收入。 

  新个税法规定,2019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举例来说,如果个人在单位工资薪金个税预扣缴环节,没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确实通过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纳税调整。 

  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有符合扣除条件的大病医疗开销6万元,这笔支出不能够在预扣缴环节进行扣除。如果其适用20%的综合所得税率,在没有调整项的情形下,该纳税人可通过汇算清缴扣除大病医疗支出,申请退税9000元。 

  普华永道个人所得税服务合伙人张志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新个税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但并非只要取得综合所得就一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如果个人的预扣缴税额不会与应纳税额产生差异,比如当年只从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没有其他所得项目,并且专项附加扣除等也在预扣缴阶段都进行了准确申报扣除,是不需要做汇算清缴的。”张志刚说。 

  根据目前的政策,总体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是不需要做汇算清缴的。 

  据了解,为确保2019年汇算清缴申报的顺利完成,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目前税务机关通过培训、辅导、答疑等为个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澳洲会计师公会华北区委员彭飞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只针对自然人的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收入都需要汇算清缴,比如,纳税人通过投资房地产、理财产品等获得实现的收入不参与汇算清缴,这是由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制综合与分类并行的特点决定的。 

  不可否认的是,通过汇算清缴,纳税人可以准确计算其综合所得全年应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能够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实现“查遗补漏”的作用。 

  申报信息要真实 

  随着3月的到来,广大个人纳税人也进入第一次汇算清缴申报期。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许多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理解还不透彻、不准确,可能会通过此次汇算清缴申报对某些不符合条件的扣除进行了错误的申报。”张志刚告诉记者。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年度结束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然而,作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的全新规定,个人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也面临一些挑战。 

  彭飞认为,当前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主要的难点是,征管部门是否能真实掌握纳税人不同收入信息源。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看,相比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是法人,且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公司代码,借助金税三期等技术手段,征管部门可以全面地掌握纳税人信息,但对于自然人来说,由于人数众多,且相对分散,征管难度也较大。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分类征管阶段,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主要对本单位发放收入的正确情况进行预扣缴负责,但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从本单位以外取得的收入以及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需要个人收集提供。 

  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这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成为征管部门的一大考验。 

  “和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同的是,中国移动支付的发展迅速,这大大降低了现金交易可能带来的避税风险,但不可忽视的是,汇算清缴征管体系能够被很好执行的前提是,税务机关要真实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建立一个完善的个税征信体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全面实施个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要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如果严重失信,将遭到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并对外公开。 

  对此,张志刚补充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个税预扣缴、年度汇算清缴等不同阶段,企业和纳税人都有各自需要履行的义务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及时正确的纳税申报。 

  “面对新税法下的新要求,尤其对于收入来源多样,情况复杂的纳税人,我们建议选择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协助办理汇算清缴申报。这样既可以依托专业人士的知识和经验,提高汇算清缴申报的准确程度,又能够提升个人收入等私密信息的保密程度。”张志刚建议。 

  多位财税人士预测,随着税务部门把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唯一标识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和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等个人信用内容将被重点关注,并将逐步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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