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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信息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应用的建议

2020年03月19日 来源: 国际税收

  第三方信息报告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建议在借鉴发达国家获取和利用第三方信息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重大机遇和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创新成果,以建设个人所得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三方信息报告机制,具体如下:

  (一)加强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法律建设
  在法律层面,确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法律地位,使获取信息权成为一项可以广泛使用并适用于全部税种的权利,构成我国税务机关履行税收执法的法律基础;在操作层面,通过签订部门间信息交换协议,明确第三方主体法律责任,通过法律保障第三方主体将自然人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交易情况和投资情况等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而提升税务机关的工作效能。
  (二)建立全国统一数据应用平台
  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打破各部门各自为营的局面,建立全国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在数据方面,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设定标准统一、规则统一、共享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人数据库;在硬件方面,全国范围内在应用系统、网络环境、数据库等方面实现高度统一。在保证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同时,也要兼顾起与第三方主体的信息共享,实现多部门联动、高效共享的信息平台模式。这样才能促使全国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统一性与有效性,大力推动税务机关与各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互通互享。
  (三)完善CRS信息使用机制
  面对海量CRS数据,如何充分使用是当务之急。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一是加强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衔接配合,将CRS信息纳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可以作为对自然人纳税人境外所得信息的有力补充,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系统与ITS的对接;二是建立CRS信息与现有信息系统中纳税申报数据以及纳税人基础信息之间的勾稽关系,尤其是做好CRS交换信息的格式与我国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衔接工作,便于信息比对和风险识别;三是将CRS信息应用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通过所获取的信息跟踪非居民纳税人的资金变动情况和股息分配情况,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净值非居民个人的管理。
  (四)加强第三方数据的管理应用
  结合“信息+信用+风险+共治”的个人所得税现代化征管理念,加强第三方数据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管理和应用。在信息方面,加强对第三方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定自然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做好数据的清分、整理、反馈和推送,为后续工作打好数据基础;在信用方面,依托第三方数据和税务数据,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税收信用体系,形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税收信用环境,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在风险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以第三方信息为基础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进行事后风险防控,减少征纳成本;在社会共治方面,加强与纳税人、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信息孤岛”现象,构建个人所得税共治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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