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际税改离不了谈美国。自特朗普上台,似乎是带来了一阵全球性的减税之风。且不论向来是“全球征税”的美国是不是真的向“交易目的地征税”进行转变,很多国家也相继指责特朗普减税改革不负大国责任,与国际多边行动相违背。据此,美国认为,特朗普政府的税改超过BEPS的最低要求,与BEPS反税基侵蚀、利润转移方针相符合。税改至今两年多,美国科技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一直紧跟改革要点,一边BEAT一边GILTI,但目前并没有看到包括亚马逊在内的科技巨头因特朗普税改而实施大规模架构迁徙。也就是说,“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架构依然还是GAFA(谷歌Google、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亚马逊Amazon;国际社会简称GAFA)等科技公司普遍使用的节税框架。在此三明治架构中,科技公司的母公司往往在高税国,利用爱尔兰企业所得税12.5%的低税率和欧盟国家之间的免预提所得税的条约,实现远低于本国法定税率的实际税率。
回到数字经济这个主题,欧盟和美国历经两年多的“数字服务税”改革方案的谈判,找个折中点可谓是费劲九牛二虎之力而不得。最终,这个棘手难题抛给了经合组织和G20。在一定程度上,这场关系交杂的国际税收体制改革已经远超于对税收体制本身的讨论,在本质上更是国家之间的政治利益权衡,即对征税主权的判定。
经合组织的“第一支柱”主要关注的是利润分配问题,但截至目前,第一支柱下统一方法的规则设计还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我国跨境电商的运作普遍是海外消费者在Amazon、eBay等更广泛使用的平台进行网购,下单后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香港公司接到订单后,通知物流服务商从海外仓取货或物流服务商派送至海外消费者处,Amazon、eBay划款,最终到账香港公司。在此种运作模式下,香港公司若安排直邮至终端消费者作为进口人,可免去消费地的增值税,但这也正是“第一支柱”强调的信号之一,即加大市场管辖区的征税权,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所在地课税。
一部分机构建议将所有B2B型交易排除在金额A的适用范围之外,若跨境电商是通过和海外网店合作对接货物,则属于可排除在金额A的适用范围之外,但这也对B2C型交易帮助不大。然而,Facebook、Netflix等科技公司认为,B2B和B2C型交易均应涵盖在内。在目前提议之下,跨国公司全球年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时才会受到“第一支柱”的影响,也有声音提议调整门槛额。无论门槛额是提升或降低,或B2B被排除在外,我国的跨境电商是否可提前应对?
考虑到国际税改方案的多重不确定性因素,我们认为,跨境电商可提前预知的改变在于:其必然会遇到更多的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工作。由于跨境电商在海外的多种运作模式,建议根据不同运作模式分类管理相应的营业收入和财报亏损,这样有助于判断各类营业收入是否达到“第一支柱”中的起征点,也有助于判断是否在海外市场构成“远程税务地址”的标准,以及市场管辖区承担与之盈利相匹配的制度性亏损。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也会对集团的核心成本分配加大难度。同时,引入新的记账和报税方式,考虑在报税中填写第三方分销商/海外网店的信息等,以协助确定跨国公司内部究竟哪些实体赚取了视同剩余利润、或产生高于视同常规利润率而按比承担纳税义务、或拥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技术。
当报税信息和范围扩大时,这也对跨境电商的数据收集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目的地消费者的数据收集和对目的地销售的利润分配。在经合组织尚未全面推行改革之前,跨境电商可着手加大研发投入,尤其是对大数据的开掘和应用,而位于国内的科技服务公司也能因此享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受篇幅限制,我们暂不在本文中讨论如何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但是,市场管辖权的崛起势必在挑战现行的国际免双重征税体制。为此,我们会持续更进如下话题:1. 最新的国际双重征税和反避税问题;2. 经合组织常设机构的制度性改革对不同类型的跨国公司的影响;3. 金融科技、人工智能、大数据对传统转让定价模式的影响;4. 产生国际税务争议问题时,跨国公司可如何应对;5. 大数据分析对跨境税务争议的规则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