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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增值税的实践经验——能不能征收

2020年04月08日 来源: 国际税收

  “如何确定税基”是对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各国实践看,出于对政治、管理等因素的折衷考虑,当前多数国家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但由于这种方式的税务管理负担日益增大、经济负效应不断显现,近年来,一些国家明显偏离欧盟的导向,开始对金融服务征税。

  (一)免税政策
  欧盟各成员国是实行免税机制的典型国家。依照《欧盟增值税指令》,成员国之间需对贷款的发放、买卖、管理等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而纳税人跨境提供这些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即进项税可以抵扣。其他金融服务的征税办法则由欧盟成员国自行确定。
  免税的做法能够避免“确定税基”这一难题,但会引发新的税务管理问题。首先,界定免税金融服务存在一定难度。金融服务本身的复杂、多样、多变等特征为定义各类型的金融服务增加了困难。欧盟的免税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关于一项给付是否构成免税金融服务,存在大量税收争议。其次,确定进项税额的分配方法较困难。同时提供免税和应税服务的企业面临着如何将进项税抵扣权分配到两种销售额中的税务计算问题。尽管各国税法通常会明确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规则,但对于银行和大多数其他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需要一个更加复杂的机制,以确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征税做法
  针对金融服务收费隐蔽的特点,有学者提出了新的征税方法。1978年,伦敦财政研究所在发布的报告中提出了一种针对企业的现金流法,也就是所谓的“R+F”方法。该方法将现金流区分为“实物”商品和服务现金流、金融服务现金流。金融交易中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分别与非金融交易中的应税销售和应税进项购买相对应(梁国平,徐德华,周刚,2012)。因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实践中无需将利润分解为“增值”和“非增值”部分,且与发票抵扣法兼容,作为一种可替代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方式,现金流法受到极大关注。欧盟委员会1993年提出的税务计算账户法(Tax Calculation Account,TCA)、Harry Huizinga(2002)提出的一揽子税务计算账户法(Portfolio TCA Method)等都属于现金流法(Peter Merrill,2011)。但由于这些方法通常遵从成本较高,会对纳税人的资金流形成较大压力,或者没有考虑到金融中介机构的复杂性,目前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当前已采取征税措施的国家多是在国内增值税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规定特殊的政策实现对金融服务的征税。
  可以说,以隐性收费为特点的金融活动不适合多级、发票抵扣方法,目前的增值税制度也不具备界定金融范围的能力。但考虑到金融服务业发展迅速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增大,免税政策的负效应不断显现,对金融服务征税可能是未来改革方向。从实践角度看,目前发达国家关注于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以缓解对金融服务免税给国内经济造成的扭曲;发展中国家则受制于税收征管能力,着重考虑如何加强对税务部门的规范和控制,避免将增值税税基扩大到金融服务领域后,提高的行政成本超过增加的税收收入。需要强调的是,各国征税的具体方案与国内的文化、法律环境、征管能力等相关,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进行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特性。比如,欧盟采取免税机制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在引入增值税制度之前,已有国家对金融服务免税,因此,为实现“所有成员国拥有共同的一般性政策”,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PWC report,2011)。这是欧盟内部相互竞争的国家在利益上进行妥协的产物,并不一定适用于欧盟之外的其他经济体。再如,新西兰模式是最接近理想型的增值税,但其产生具有独特的政治因素,如新西兰具有单一制政府、单院制议会,早期采用“简单多数表决”制度等,避免了政府之间、各政党或利益集团等之间的利益博弈,税收立法的阻力较小。
  该不该征税主要是从税收要素、经济效应等方面,在理论上探讨的问题,属于规范分析的范畴,而能不能征税则从管理技术、方法等实践情况出发,分析客观条件是否能够保证征税的顺利完成。单从方法上看,选择纳税、计算抵扣、单独征税等方式都具有可行性,但具体征税方式的选择还与国内的征管能力、征管条件、经济结构等因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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