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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捐赠扣除难题及其应对

2020年04月14日 来源: 国际税收

  在新冠肺炎疫情笼罩神州大地之时,人们守望相助,民间力量彰显出其独特优势与巨大能量。武汉地区医疗资源频频告急,防护服、医用口罩从四面八方送来;“封城”后医护人员上下班缺少交通工具,志愿者建立群组无偿接送医护人员上下班,无不彰显人性中善的光辉。面对突发的疫情,税收政策制定者所需要考虑的则是税法如何减少公益捐赠扣除的制度障碍,如何促进疫情防控相关的公益捐赠。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为政策调整预留了灵活空间。
  基于上述法律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从两个方面放宽了对公益捐赠的限制:一方面是放宽金额限制。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实际上,该政策延续了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特定时期的做法。另一方面是放宽捐赠对象范围。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政策可谓是重大突破,也是对疫情防控中公益捐赠的正面回应。
  “9号公告”已经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之处,并予以积极回应。不过,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放宽了对受赠主体的限制,允许直接向医院捐赠,但将捐赠财产限制为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防护治疗用品以外的基本生活用品的捐赠是否适用则存在疑问。更为关键的是,除了基本生活用品外,直接捐赠给医院的现金能否扣除,志愿者无偿接送医护人员等服务能否扣除,以及在疫情防控中,恢复生产、帮扶疫区的公益捐赠能否享受特殊税收待遇,均值得进一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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