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扣除促进公益的目标需要通过具体制度予以落实。通过中美相关税制的分析比较,有助于理解我国税制特色,并为我国税制完善提供可能的制度借鉴。在制度设计中,立法者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如何通过限制性扣除政策使公益捐赠能够真正实现公益目标。
在我国,个人公益捐赠的对象必须是公益慈善事业。在此基础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公益慈善事业限定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范围。各省民政部门会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名单进行更新并对外发布,在此名单之中,则属于可以扣除的受赠主体。 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70条(c)款的规定,公益捐赠是指对适格机构(qualified organization)的无偿捐赠与馈赠。在美国税法中,适格机构的概念对扣除与否的判断至为关键。除了教会、政府以外的绝大多数适格机构都需要经过美国国内收入局(IRS)的认定。 就对受赠主体的名单管理这一方法来说,中美税制是一致的。背后的原因在于,公益捐赠扣除的正当性基础如前所述,在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而对公益的识别是个难题。诚如美国学者所言,对公益捐赠的扣除是为了满足普通法之中的慈善要求,从而合乎公共政策的要求,因此,那些不符合公共政策的行为与机构自然要被排除。其理念是通过对公益组织的管理来对捐赠的公益性加以识别。 尽管均以公益组织或政府作为受捐赠主体,但由于公共政策的国别差异,我国与美国可扣除的公益组织的范围存在较大不同。对于宗教寺庙捐赠的扣除,便是典型例证。我国宗教政策历来奉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方针。在我国,对于寺庙等宗教机构的捐赠不属于可扣除的范围。而在美国,对于教堂的捐赠则属于一类非常重要的公益捐赠类型。因此,在借鉴他国税制时,必须留意公共政策及其优先等级的差异。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提到捐赠与捐赠额的概念。基于此,其涵盖面应可涉及所有的财产,只要其价值能够以金钱的形式呈现即可。在此基础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对捐赠财产进行了类型化界分,包括货币性资产、股权、房产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从对资产概念的定义来看,捐赠客体并不包括志愿服务。 与我国一样,美国也对捐赠财产进行了类型化界分,背后的考虑是不同财产的价值评价方法与可扣除时间方面的差异。在美国税法中,捐赠财产分为金钱与非金钱资产两类,与我国相似。对于献血等志愿服务,本身缺少一个市场,且用市场进行价格评估会与这种志愿服务的非对价性产生背离。我国与美国之所以均不允许志愿服务的扣除,原因在于:一方面,志愿服务很难量化,在服务消费后其载体将不复存在,涉税信息管理面临困难;另一方面,如献血等志愿服务缺乏一个可用于衡量的交易市场。对其进行金钱评价,也会带来购买服务的印象,难免导致对志愿活动非对价性的贬损。 与我国不同之处在于,在美国税法中,虽然志愿服务不属于公益捐赠的客体范围,但从事志愿服务产生的自掏腰包费用(out-of-pocket expenses)允许扣除。为了主张该项费用扣除,纳税人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未获得补偿;与志愿服务直接相关;费用支出仅仅出于志愿服务的需要;不属于个人、生活或家庭的支出。据此,纳税人为提供志愿服务所支出的汽油费、制服、差旅费等费用可以扣除。 如前所述,公益捐赠扣除涉及财政收入的减少,一般都会设定比例限制(percentage limitations)。比例往往并非是单一的,而是结合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别对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比例限制包括两种类型:1.法律所规定的30%的比例。30%的扣除比例是法律所规定的一般情形。2.全额扣除。全额扣除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针对特定基金会;一种是针对特定事件,主要针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美国税法的比例限制计算以调整后总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的一定比例为标准。在此基础上,美国税法采取差异化处理的模式。只是在区分标准与类型上与我国存在差异。美国税法根据捐赠财产和机构的不同,对其扣除比例进行区分。1.如果是对特定慈善机构的现金捐赠,按照60%的比例进行限制。2.针对上述特定慈善机构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则遵循50%的比例限制。3.对特定慈善机构的资本性资产(如度假小屋)捐赠,以及对不属于特定慈善机构(如退伍军人协会)的捐赠,适用30%的扣除限额。4.对私人基金会的资本性资产捐赠,则适用较低的20%的扣除比例限制。除此之外,美国对于自然灾害出台了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其中包括公益捐赠扣除比例的提升。比如卡特里娜飓风、加利福尼亚州大火灾后重建工作,美国均以国会专门授权的形式,将扣除比例提升为调整后总收入的100%减去其他慈善捐赠后的额度。 捐赠扣除限额差异化处理的原因在于,相比于非货币财产,货币财产对于慈善机构来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犹如缴税给国家一样,由慈善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资金调配,更有利于实现公益目标。因此,给予现金捐赠更高的扣除比例限制,有利于激励纳税人进行现金捐赠。